民法的一般规定
增加了商法的内容,确定了营利性法人和非营利性法人的定义和区分,体现了民法通则和商法的有机融合,也是我国民商法结合的进一步推进。那么民法通则和商法的关系是什么呢?接下来,法律地图边肖将为您解答:
首先,我国民法总则的制定不能忽视商法总则的补充
从比较民商法的角度来看,商法是现代市场经济国家优先适用于民法的特别法,体现市场经济特征的民法通则的制度和规范更多地体现在商法通则的制度和规范中(如公司、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作为商事主体、商事合同作为商事行为、商事代理行为)。从我国民商立法的现实来看,这种“商法的体现”可以表现为对具体民商事法律(如合同法、公司法)的立法安排,以及对具体民商事法律(如合同法、公司法)的司法解释的司法安排。但人大制定一般性质的民商事基本法(如制定民法通则或商事通则)是为了体现商法的一般制度和规范,包括0100
二、我国民法一般在商法中加入“立法目的”条款的内容
第一,《民法典》把《决定》的编纂作为中国法治经济中市场法制建设的首要任务,所以对于中国来说,民法作为市场经济基本法的现代意义大于民法作为市民社会基本法的历史意义。
其次,重视对民事主体人格权的保护是现代民法的一个发展趋势,即“人格权优先于财产权”的发展趋势,这也反映了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人权保护的重点从保护人民的生活利益转向保护人民的精神利益的发展趋势。反映上述发展的一个重要立法趋势是,民事主体权利的分类越来越细化,从而在形式和内容上更好地体现民法对民事主体权益的“终极关怀”。
第三,民法主要是裁判法,裁判法的重点是法律的适用。无论是在民商合一的立法体系中,还是在民商分立的立法体系中,商法的价值相对独立于民法的理论和实践,在于“特别法优先适用于基本法”的法律适用价值。因此,《民法通则》有必要确定商法规范优先适用于民法规范的一般规定,即商法规范的一般规则。
由此可见,在民法通则中增加商法内容,更符合我国市场经济政策的发展与民商法的有机统一,是民商法理论与实践融合的价值发展。商法相对独立于民法理论和实践的价值。如果还有其他相关问题,可以咨询我们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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