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眉山市彭山区太和大道 彭山段 土地征收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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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眉山市彭山区太和大道 彭山段 土地征收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规定,现将太和大道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首先,收集的范围和领域

共收集集体土地公顷,包括:冯明街平乐社区1组、2组、3组。

二、收藏的目的

政府组织实施的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

三.土地状况

征地总面积为公顷,包括农用地、建设用地和其他土地。

四.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标准暂按标准《眉山市彭山区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梅办函[2017]13号)执行,待小区综合地价正式核定后,按新标准重新计量,并在新标准颁布实施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地上青苗、附着物、建筑物、构筑物的补偿面积和数量以实际调查为准,补偿标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眉山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12〕94号)和彭山区《眉山市彭山区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梅付鹏办函〔2017〕1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V.安置模式

拆迁安置按《眉山市彭山区征收集体土地安置办法(试行)》(梅办函[2018]36号)执行。

不及物动词社会保障

根据《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川人社发〔2018〕46号)和《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发〔2018〕59号)的有关要求和彭山区搬迁安置的有关规定,对被征地单位的农业人口进行安置。

七、听证通知

本公告将于2020年7月21日至8月19日发布。被征地农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眉山市彭山区城乡征地补偿安置中心提出。

​关于眉山市彭山区太和大道 彭山段 土地征收的公告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

2020年7月21日

信息披露选项:主动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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