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新冠肺炎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切实保障流浪乞讨人员和救助管理机构干部职工的健康安全,指导各地落实防控工作要求,特制定本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规定了新冠肺炎肺炎疫情期间无生活来源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疫情防控的工作要求。本指南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乞讨人员无生活救助管理的决策部署,以及《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等法律政策。是在新冠肺炎肺炎疫情期间提出的,也可作为其他突发传染病防控期间的参考要求。
未设立救助管理机构承担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的有关托养机构和当地民政部门设立的专门场所可参照执行。
第二,工作流程
(a)寻求帮助接待。
1.体检。所有出入境人员均应进行体检和登记。所有入境人员必须测量体温并佩戴口罩。未经体检,不得入境。对因发热,特别是出现疲劳、干咳等症状而求助的人员,救援管理机构应当立即向当地疫情防控指挥部报告,并按照其规定和要求及时妥善处置,同时向民政主管部门和当地卫生部门报告;公安、城管等部门护送求助人员来站的,如出现上述症状,护送部门应联系医疗机构会诊或转送至当地人民政府设立的临时安置点和隔离点。
2.询问沟通。询问求助者在来站前14天内是否有与疫区或确诊或疑似新冠肺炎肺炎患者的接触史,两周内是否乘坐过公共交通工具并在公共场所停留过。经国家救援管理信息系统验证后,应在《求助登记表》上注册。如发现求助者有疫区接触史,应立即向当地疫情防控指挥部报告,并按其规定措施进行处理,同时向民政主管部门和当地卫生卫生部门报告。
3.健康教育。在救助接待大厅和救助场所内外的显著位置,通过视频滚动、张贴海报、印刷小册子等方式开展防控健康宣传教育。
(二)担保登记。
4.安全检查。救助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做好救助人员的安全检查工作。帮助者佩戴和使用的口罩在进入接收区域前,应根据传染性物质或医疗废物进行处理,并放置在指定的容器中。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在进入受援地区前更换口罩、清洗身体、更衣。
5.商品管理。救助人员的所有个人物品不得带入救助区域,应当移交救助管理机构消毒保管。求助者携带的口罩等医疗防护用品可以自行保管和使用。
6.身份证明。求助者应向救助管理机构说明原因和求助需求。在当地新冠肺炎肺炎疫情防控指挥机构的指导下,经民政主管部门批准,救助管理机构可以适当放宽救助范围,为因流出地或流入地人民政府关闭传染病传播地或可能造成传染病传播地而无法回国的人员提供食宿等基本服务。
以感染、患病为由,拒绝接受救助管理机构疫情防控措施安排,强行索要现金和旅行凭证的,救助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在做好自身保护的同时,及时予以提示
9.入境观察。新来的人将被安置在与其他接受者分开的观察区。观察期内,每天至少测量两次体温,观察期内使用的口罩、一次性餐具等废弃物应进行消毒,作为感染性物品处理。在观察期内出现发热、乏力、干咳等症状的,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向当地疫情防控指挥部报告,并按照其规定的措施进行处置,同时向民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在其指导下处置相关事宜。
观察期内,凡有正常体征,要求自行离站,符合要求的,应按要求填写《不予救助通知书》(当地人民政府采取的疫情防控应急措施另有规定的除外)。经过14天的观察,如果身体体征正常,无法识别户籍,则应转移到相关受助地区。
10.封闭式管理。
除救援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定点联系救援管理机构的市县民政部门工作人员、救援管理机构第三方监督员外,救援管理机构实行封闭分区管理原则上不对外开放。接收人在车站的住宿和活动场所应与疫情期间设置的观察和隔离区相对隔离。受助人员严格执行分餐制。对需要喂食物的老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特殊护理人员,护理前工作人员应使用洗手液进行手部消毒,并佩戴口罩。
11.车站隔离。当出现发热、乏力、干咳等症状时,站内受助人员应立即与密切接触者隔离,向当地疫情防控指挥部报告并按规定措施进行处理,同时向民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在他们的指导下处理相关事宜。
12.暂停返回。在疫情防控期间,各地暂停返还受助人员。确需返回的,应提前沟通并进行体检,医疗机构出具健康证明,并向同级民政部门报告。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受助人员,在观察期届满后14日内未出现异常情况,自愿要求离站的,应当告知受助人员其情况,并向同级民政部门报告;无法联系流入地救助管理机构的,由同级民政主管部门负责通知流入地民政部门。地方人民政府防疫
控期间,采取的紧急防控措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暂停送返措施待卫生防疫部门解除疫情警报和防控措施后同步解除。
13.街面救助。应发挥当地救助管理领导协调机制作用,协同公安、城管等相关部门加大对街面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力度,告知、引导、护送流浪乞讨人员向救助管理机构求助,减少其暴露感染和感染后传染他人风险。对经有关部门和救助管理机构劝导后不愿进站受助、自身有固定住处的,在做好跟踪劝导救助的同时,及时向当地疫情防控指挥机构报告,协调相关部门和街道(乡镇)、社区(村)重点关注;没有固定住所的,可为其提供口罩、衣物等防护物资,做好劝导和跟踪救助情况记录,并根据当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机构的决策部署,报请相关部门或属地疫情防控办事机构视情带离或处置。求助热线实行24小时服务,救助专用车辆24小时备勤,确保随时应急响应。
对由于因疫情防控原因造成的外地滞留疫区或户籍地、住所地在疫区暂时不能返家的困难群众,当地救助管理机构施救能力不足的,由同级主管民政部门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及新冠肺炎防控指挥机构采取开设庇护场所、建立临时救助点等方法予以妥善安置。
三、托养机构和合作医疗机构监管
14.托养机构监管。疫情防控期间,委托相关托养机构照料受助人员的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要监督托养机构认真落实当地疫情防控指挥机构的部署要求,每周对托养机构落实养老机构、精神卫生福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等相关机构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标准情况进行检查,提出检查评估意见;对落实防控措施不到位、存在防控风险的,要及时接回站内妥善照料安置或迅速采取补救措施,确保受助人员健康安全。托养机构要每日向送托的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机构报告托养人员身体健康状况,必要时可实行封闭式管理。在同一机构托养人员30人以上的,救助管理机构必须派员驻点指导监督托养机构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在托养期间,发现托养人员为确诊或疑似新冠肺炎的,送托的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机构应指导托养机构按照当地疫情防控指挥机构统一决策部署和各类机构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及时、妥善做好医疗救治工作和相关事宜。
15.合作医疗机构监管。疫情防控期间,对精神障碍患者、危重病人等在定点医院等合作医疗机构救治、康复的受助人员,送医救治的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机构,要监督合作医疗机构做好新冠肺炎的防控、诊断、治疗等相关工作,要每日调度了解在合作医疗机构救治、康复人员身体健康状况。合作医疗机构发现受助人员确诊或疑似病例,救助管理机构要督促合作医疗机构第一时间将信息通报救助管理机构,并在接到信息通报当日报告主管民政部门。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机构要监督合作医疗机构按照当地疫情防控指挥机构统一决策部署和医疗机构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做好医疗救治工作和相关事宜。
四、卫生防护
16.个人防护。工作人员要佩戴符合防护要求的口罩,穿工作服并保持清洁,定期洗涤、消毒。可用流通蒸汽或煮沸消毒30分钟,或先用的含氯消毒液浸泡30分钟,然后常规清洗。加强人手卫生防护措施,工作人员要及时按要求进行洗手或使用速干手消毒剂,有肉眼可见污染物时,应用洗手液在流动水下洗手。有条件的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为承担求助接待、街面救助和进入观察、隔离区域的工作人员配备防护服等防护用品。
当救助管理机构内发现有确诊或疑似病例时,应在卫生健康部门和疾控机构专业人员指导下进行个人防护。
17.场所卫生。在全面开展救助管理机构清洁卫生的基础上,重点每日对餐具、炊具及时清洗、消毒,有条件的救助管理机构可为受助人员提供一次性餐具,实行分批次就餐;及时换洗受助人员衣服被褥;保持生活区域干燥通风和整洁干净;对受助人员住宿区域、食堂、洗浴间、厕所等场所进行重点清洁,防止传染源滋生。
如在机构内发现确诊或疑似新冠肺炎患者,要在卫生健康部门和疾控机构的专业指导下,对机构全面进行消毒,落实各项防护措施。
18.工作人员异常情况处置。工作人员在岗期间应当注意身体状况,当出现发热、乏力、干咳等症状时,要及时按规定去定点医院就医,全程佩戴口罩。
19.食品药品管理。全面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食品和饮用水的安全管理工作。做好内设医务室的药品管理工作,谨遵医嘱对患病受助人员按时按量发放药物,做好服药情况记录。
20.物资保障。多渠道购置医用口罩、防护服、护士帽、消毒液、测温仪等医疗物资。救助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情况需要,申请当地慈善总会、红十字会及其他慈善组织采用定向捐赠的方式获取资源。按规定储备受助人员及工作人员生活物资,确保救助服务正常有序。
五、组织领导
21.领导机制。各市、县成立以民政部门分管负责同志为组长、业务主管处(科、股)室及救助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等为组员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分工,责任到人。各级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机构要将此指南及时传达到相关托养机构的负责人,要求其在卫生健康部门和疾控机构的指导下,切实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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