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犬类养殖严格管理区域的通知
樊[2020]6号
为了规范我区养犬行为和养犬管理,保护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根据《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号法规,决定重新界定严格养犬管理区域的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新划定的严格养犬管理区域为:石桥街、沙头街、东环街、桥南街、小谷围街、大石街、落浦街、石壁街、中村街、大龙街,以及沙湾镇、石齐镇、新造镇、南村镇、化隆镇、石楼镇范围内的居民小区。
二、严格管理辖区内禁止饲养、出售和繁殖危险犬,危险犬的标准和品种按照《广州市公安局广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广州市一般管理区实行圈养和严格管理区禁止饲养、销售、繁殖的危险犬标准及品种的通告》执行。对不符合公安机关要求且不办理犬只登记和犬只登记换发手续的犬只,养犬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行妥善处置;不处置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三、严格管理,实行犬只强制免疫和犬只登记制度。犬只3个月以上的,养犬人应当申请犬只登记。个人养狗,每户限养1只。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2020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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