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1日,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甘肃省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原董事长雷志强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
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被告人雷志强犯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无期徒刑,不得减刑、假释;扣押的赃款、赃物、孳息依法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尚未追回的财产继续追回并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0年至2017年,被告人雷志强在担任甘肃省天水市副市长、甘肃省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社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贷款审批、票据承兑、信贷业务、干部选拔等过程中为他人及近亲属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单独或者与儿子共同给予的财物,数额超过人民币2.41亿元。还有8200多万人民币的财产来源不明。
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雷志强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单独或者与儿子一起为他人谋取利益。他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数额特别大,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特别重大的损失;被告雷志强的财产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差额极其巨大。他的行为也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鉴于被告人雷志强到庭后,如实供述了一些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存在翻供情节。供认不讳的赃款赃物下落已核实,部分赃款赃物已追回,他当庭认罪悔罪。因此,做出了上述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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