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山县2019年预算调整报告 兴山县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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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山县2019年预算调整报告 兴山县经济

(1)基金保险。对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特困群体所需的个人缴费资金给予全额补助。补贴标准为220元/人;部分补贴会给办卡的穷人。补助标准为180元/人,个人缴费40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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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起付线。特困群体取消住院起付线;县内重点贫困人员起付线减半,即一级医疗机构100元,二级医疗机构250元;同一年度内,住院2次以上的,从第二次住院开始,免赔额再减半。

报销比例。参保的重点贫困人员在县内住院的,基本医疗保险(不含大病保险)政策范围内的报销比例,一级医疗机构不低于90%,二级医疗机构不低于80%。

严重疾病保险

已建卡重点贫困人群重大疾病保险免赔额标准下调至5000元。一个保险年度内,多次住院只扣除一项重大疾病保险的起付标准;符合重大疾病保险覆盖范围的个人负担累计额,自起付标准以上至3万元以下报销60%,自3万元以上至10万元以下报销70%,自10万元以上报销80%;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不低于35万元。

医疗援助

统筹使用社会救助资金,加大农村贫困人口救助力度。

(一)对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并已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重大疾病保险报销的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和城乡孤儿给予全额救助;

城乡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并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报销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给予70%的救助,每年最高限额为1万元;

(三)对已建卡备案的重点贫困人员住院年度累计自负盈亏政策内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部分,给予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大病保险报销缴费后,按3万元以下(含)50%和3万元以上60%提供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8万元。

补充医疗保险(全覆盖)

对已办卡的重点贫困人员和特困群体设立补充医疗保险(统保)基金,每人每年不低于200元,一般人群不低于每人每年70元的标准。

(1)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重点贫困和特困群体在县内住院或转诊到宜昌市定点医疗机构。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报销医疗费用后,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在90%以内的,报销比例为90%。全年累计自负住院费用5000元以上,100%。

已建卡的重点贫困人员和农村特困群体在宜昌市定点医疗机构外住院,所有参加本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对象均住院(不转诊除外)。合规医疗费用由县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政策报销后,合规自费部分(不含免赔额线)100%报销,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8万元。

(3)参加建立职工医疗保险的重点贫困人员在宜昌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并按规定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但未达到建立职工医疗保险的重点贫困人员待遇水平的,由补充医疗保险补足待遇。

(四)重点贫困人员和农村特困群体受到伤害的

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实行首诊和住院费用“一站式”报销结算;住院费用转诊到宜昌市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后,一站报销结算。

养老保险扶贫政策

投入290万元养老保险扶贫。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已办卡的贫困人员,由县级财政按100元/人/年缴纳养老保险费。

就业和创业政策

投入2800万元用于就业和创业支持。

(1)为有劳动能力和培训意愿的贫困家庭提供免费的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

(2)对所有“两年后出生”的贫困户免费进行职业教育技能培训,培训期间享受生活补贴,免费进行技能鉴定,提供一对一的职业指导和创业指导,帮助其掌握就业和创业技能,创业成功还可享受创业担保贷款、一次性创业补贴等政策。

(3)贫困家庭劳动力从事农村道路养护保洁、农村公共卫生保洁、五保户集中供养护理、公共设施维护、安全共管等公共服务的。岗位补贴按每人每月750元的标准给予。

(4)对符合条件、自谋职业的城乡劳动者提供最高不超过15万元、2年全额财政贴息的创业担保贷款。对于还款积极、促进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和小微企业,可以继续提供创业担保和贷款贴息,但累计不得超过3次。

(5)就业困难职工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开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并正常经营一年以上的,给予2000元的开办补贴。属于农民工、大学毕业生、退役士兵等海归人员,从毕业学年起5年内创业的,给予一次性补助5000元,已领取其他一次性创业补助的除外。

(6)对于毕业当年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贫困残疾家庭、已建卡贫困家庭、城乡低收入家庭、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贫困家庭,

以及属于社会孤儿、烈属、残疾人的高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毕业生,按照兴山最低工资标准的80%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7)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女性年满40周岁或者男性年满50周岁的失业人员等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按照其实际缴费的60%给予补贴,享受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8)全日制在读大学生,提供学生证和身份证,可申请参加我县“筑梦兴山”大学生实习实训活动。鼓励大学生就近就地到乡镇、村(社区)参与精准扶贫工作。实习结束后按照本(专)科生1200元/月,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按照1500元/月给予生活补贴,补贴时间每年最长不超过3个月。

(9)对企业参与就业扶贫,吸纳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实现就业1年以上的,可按每吸纳1人补贴2000元的标准给予奖补。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10)每个行政村确定一名劳务经纪人服务县内外重点企业用工。劳务经纪人组织贫困人员到企业就业,贫困人员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的,按每人200元标准给予劳务经纪人服务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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