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刘一诺
4月25日上午,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召开线上新闻发布会,会上山东省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副主任张蕾发布了《山东省知识产权检察白皮书(2021年)》和典型案例。
某烧牛肉注册商标为“山东省著名商标”、“山东知名品牌”, 2011年11月被山东省商务厅认定为“山东老字号”。2020年中秋节前后,被告人张某林、刘某勇为牟取非法利益,通过非正规渠道获取印有该注册商标的烧牛肉,并低于正常市场批发价或零售价,销售至菏泽市牡丹区、开发区、定陶区及曹县等地,共销售800余箱,销售金额10万余元。经鉴定,涉案商品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曹县人民检察院准确认定被告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主观故意,积极督促被告人依法缴纳赔偿款30万元。2021年9月2日,法院以被告人张某林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刘某勇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张蕾表示,检察机关在办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件时,注重引导侦查机关从行为人的从业经历、商品进货渠道、交易时间和地点、商品的销售方式、销售时间和销售价格等方面全面收集证据,综合判断被告人主观上是否明知销售的商品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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