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响和对策:
1.提高业主开始投票的门槛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12条第1 [1]款规定,业主大会应由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一半以上、业主总数一半以上的业主参加,即全体业主需要投票表决。根据《民法典》第278条规定,业主大会由“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表决通过。
2.适当降低使用维修资金的投票门槛
根据《物权法》第76条的规定,维修资金的使用需要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业主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即需要全体业主同意。
根据《民法典》第278条规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加投票,三分之二以上参加投票的业主同意,即只有三分之一的业主同意通过投票。
3.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
《民法典》第281条明确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应定期公布,根据《民法典》第943条的规定,公布维修资金筹集和使用的主体应为物业服务提供者。
该条款规定了物业服务提供者的信息披露义务,有利于保护业主的知情权。
4.增加“紧急情况下使用维修资金的特殊程序”
紧急情况下,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维修资金。
(二)全部或部分产生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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