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规范疫情处置,中央将对非洲猪瘟疫情指定疫区内扑杀的猪,或经检验呈阳性的养殖场(户)、屠宰厂扑杀的猪(包括同批次屠宰的猪)给予补贴。超过上述范围扑杀的猪,中央政府不予补贴。
3.在非洲猪瘟防控中,如果出现以下情况造成疫情或导致疫情蔓延,扑杀的猪将不纳入中央政府强制扑杀补贴范围:生猪未按规定申报检疫的;虚报、瞒报、迟报疫情等。未按要求报告疫情的;非法利用餐厨垃圾喂猪;未经许可,故意出售、转让和使用其他手段处理病猪的;不配合实施防疫、检疫、隔离、扑杀等防控措施的。
4.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生猪产业健康发展,各地要认真落实强制扑杀非洲猪瘟补贴政策,尽快发放补贴资金;真实、准确、详细地登记和统计强制扑杀猪的数量。根据《实施指导意见》的要求,2018年3月1日至2019年1月31日强制扑杀的所有动物疫病(强制扑杀非洲猪瘟应单独列出)由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和财政部门于2019年2月28日前以联合文件形式上报农业农村部和财政部。
五、严格贯彻国务院第26次常务会议精神和要求,按照《财政部关于下达2018年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预算的通知》(财农〔2018〕173号)的有关要求,切实做好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工作,并将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用于加强生猪产地检疫、屠宰检疫和运输车辆监管。在生猪产地检疫中,要严格开展非洲猪瘟的临床检查和调查,根据防疫工作要求,对运输生猪进行非洲猪瘟检测。在生猪屠宰检疫过程中,要加强对非洲猪瘟的现场检查,在屠宰前详细检查生猪的健康状况,重点检查屠宰过程中疑似非洲猪瘟的临床症状和典型病变,并在屠宰过程中组织猪肉产品或血液的抽样检验。在运输车辆监管方面,要加强指定通道、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和临时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的建设,充实省际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的工作力量,改善工作条件,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加强对生猪运输车辆的监管,加大对跨省运输生猪及其车辆的检查、清洗和消毒力度,有效降低疫情跨地区传播的风险。
六、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督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落实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总体责任,逐级夯实责任,强化问责。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农业和农村部门,按要求落实非洲猪瘟防治财政补贴政策,严格按照支出方向使用资金,确保资金及时到位,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绩效考核。一经查实,对虚报、冒领、截留、挪用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以及违规使用的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农业和农村事务部办公厅
2019年2月2日
来源:兽医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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