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哪些工程结算纠纷及防范措施?
具体措施如下:(1)项目施工准备期1。建设工程发包过程中存在影响结算的违法行为。根据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19条规定,建设工程依法实行招标,不适合招标的可以直接发包。可以看出,建筑工程发包的方式主要有两种:招标和直接发包。对于招投标项目,项目招投标管理往往比较松懈。比如(1)建设工程招标程序违法,忽视参与招标的施工单位资质,使无相应资质的承包商通过挂靠的方式通过资格预审,一旦发包人人员变动,几乎必然会引发工程质量、违约、收费标准等结算纠纷的纠纷;工程招标采用私下谈判,不按照招标程序进行公开招标。施工单位往往会提前答应业主的苛刻条件,想方设法得到全部.
具体措施如下:(1)项目施工准备期1。建设工程发包过程中存在影响结算的违法行为。根据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19条规定,建设工程依法实行招标,不适合招标的可以直接发包。可以看出,建筑工程发包的方式主要有两种:招标和直接发包。
对于招投标项目,项目招投标管理往往比较松懈。比如(1)建设工程招标程序违法,忽视参与招标的施工单位资质,使无相应资质的承包商通过挂靠的方式通过资格预审,一旦发包人人员变动,几乎必然会引发工程质量、违约、收费标准等结算纠纷的纠纷;工程招标采用私下谈判,不按照招标程序进行公开招标。
施工单位往往会提前答应业主的苛刻条件,想方设法拿到工程,然后在施工期间通过签证解决纠纷或办理技术审批表来获利。【2】(2)招投标过程中的串标、泄露标底行为导致工程款人为增减,工程竣工时发生明显不公平的争议。
承包商为了中标而支付的所谓“公关经费”,最后必须从项目经费中支付。如果这些公关费用过大,会挤占应付建材、员工工资、分包商工程款,导致建材质量结算纠纷或总承包与分包商结算单位纠纷。
2.有缺陷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发包人(建设单位或总承包人)与承包人(建设单位)之间为完成约定的建筑安装工程,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施工合同是项目施工管理的核心内容,合同管理的质量是项目盈利的关键。
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了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至于合同协议的内容,大多数业主专业素质不高,不了解合同的重要性,合同协议条款不严格、不一致、漏洞百出,或者约定的责任、权利、利益不明确,或者与国家法律、法令、法规、技术规范、图纸等相违背。从而为未来的经济纠纷埋下“火花”。
在结算审核过程中,发现了以下几种有缺陷的合同:第一,发包人和承包人对合同的主要条款模糊不清;第二,明知合同条款比企业成本低,他们还有运气先承接项目,然后在结算的时候扯皮;第三,合同条款不完整;四、合同中约定的条款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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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启动基本建设项目的前提是“三通一平”。在一般合同条件下,“三通一平”的费用已包含在报价中,业主负责外部协助。主要工作内容由承包商完成,在特殊情况下,如进场道路过长,业主有明确的等级要求,现场钻探时,地下水层过深,岩石等级过高,可分包。
施工业主未按合同规定按时提交设计资料和图纸,未及时交付施工现场,开工前未做到“三通一平”,或工程地质与合同不符。往往导致“三通一平”结算审核出现各种问题,结算出现各种纠纷。(2)施工过程中,1。因工程量和工程质量引起的结算争议。当招标项目的投标价格在决算中发生变化时,是否可以重新计算招标部分,或者只能计算招标变更部分的材料价格?竣工决算时,工程施工中是否存在漏水等质量问题。
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变更(建筑形式、功能、建筑标准、实施方式等。).自检资料、签证手续、成品材料合格清单不完善。因业主特殊需要,提前占用部分工程或合同外的检验和试验。因不可抗力、天气异常等自然现象,会引起结算纠纷。
此外,建设项目的建设一般周期长,关系复杂,受自然条件和客观因素的影响很大。所以工程的实际工程量与招标时相比往往会有一些变化,产生大量的变更单和签证单。围绕这些变化,缔约双方往往需要在工程结算上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如果处理不当,很容易产生双方的和解纠纷。2.在项目监理方面,国内大部分项目都严格执行监理制度,但少数民间投资或单位为了降低成本,不聘请社会监理公司对其项目进行监理,只由内部人员或甲方代表对其项目进行监理,容易引发纠纷。此外,由于自身的素质和资质,一些监理人员无法本着“公平、公正、客观、科学”的原则对其项目进行监督,从而导致纠纷的解决。
(三)项目完成期1。以拒绝为由拒绝结清工程款。《合同法》第279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6条建立了工程验收业主责任制。随着这一制度的建立和应用,出现了一些新现象。比如业主故意拖延验收或者工程质量不达标,甚至拒收工程。
为由拒不结算工程款。2、委托结算机关不权威工程结算时,往往双方独立委托结算机构,施工单位高估冒算,建设单位片面压价,因而引起纠纷。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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