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8月11日上午8时,王超从石家庄驾驶吉雪铁龙赛纳轿车,于11时32分抵达保定市桦甸生活区附近。12点10分左右,被害人陈映如下班回家,王超趁她不备,把她推进房间,用胶带封住她的嘴,绑住她的手脚。在寻找财物的过程中,王超接了母亲杨辉先的几次电话,从餐厅的酒架上取下一瓶REMY红酒(标有李娇酒的中文字样),放在卧室门口。王朝抢走陈映如家现金人民币;一部红色三星手机,价值688元;一条24K的金项链,价值人民币;一枚24K金戒指,价值人民币;价值998元的翡翠戒指一枚,金项链一条,金铂金戒指一枚,XO酒一瓶。
此后,王朝拒绝受理上诉,向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12月15日,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王朝的上诉理由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作出上述裁定。(结束)
附件:河北保定王朝抢劫大事记
2006年8月11日中午,河北保定发生一起入室盗窃案。警方从电话名单中发现,石家庄年轻的王超涉嫌犯罪。石家庄市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中心工作人员出具的报告显示,当天上午10点30分左右,王超在石家庄,声称自己的车损坏了1.3万余元。这两起事件相差1小时40分钟,距离152公里。
2007年5月,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同年12月,北市区人民法院认定该王朝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2万元,剥夺政治权利3年。王朝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2010年11月,经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原审判决被撤销,退回北市区人民法院再审。
2011年9月9日零时40分,保定市北市区法院判处王超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2万元。案件于8日8时30分开始,庭审持续了16个多小时。经合议庭评议,当庭宣判。
2011年9月10日,本案审判长、北市区法院副院长吴通过媒体从六个方面对本案进行了回应。其中一人指出,保定检察院调查本案侦查人员是否刑讯逼供,报告显示,侦查人员没有刑讯逼供,而王朝有很多自残自残的行为。
2011年9月19日上午,王超正式委托其律师孙颖、中国政法大学洪道德教授向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11年12月15日,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王朝抢劫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告王朝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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