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河南省信阳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阳山新区吴昕路行政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尚朝阳,市人民政府市长。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河南省信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东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信阳工业城。
法定代表人:施湛,该办公室主任。
申请人、河南省信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信阳高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及上诉人陈力、华、华宁、华一聪(以下简称陈力等)。),审理了河南省信阳市人民政府、河南省信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东街道办事处行政征收案件,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3767号行政判决,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终结。
信阳高新区管委会申请再审,称陈力等四人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因为其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六洼村陈淼集团的集体土地(含宅基地)已于2017年被信阳新区征地部门征收为国有,陈淼集团已获得土地补偿,而陈力等四人已获得土地补偿权。
陈力等四人无房,现有两栋违章建筑已被行政执法机关强制拆除。信阳高新区管委会是房屋征收而不是土地征收的主体,既没有征收陈力等四人的集体土地,也没有拆除他们的房屋。二审法院判令信阳高新区管委会赔偿他们是没有法律依据的。陈力等四人也未能为其申请的人民币提供法律和地方规范性文件。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我们申请再审,请求依法撤销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3767号行政判决,转而驳回陈力等四人的诉讼请求。
经审查,我院认为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一项基本权利,应当保障农村村民有个家。本案中,陈力作为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刘洼村陈淼组村民,其户籍没有发生变化,应依法享有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全部权利,包括宅基地使用权。陈丽结婚后,其丈夫和随其迁入的子女也依法享有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他家虽然长期在外居住,但并没有丧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和宅基地使用权。
虽然陈力等四人未经批准建造房屋,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并强制拆除,但他们仍然享有宅基地使用权。信阳高新区管委会应当在依法享有宅基地使用权的基础上,对陈力等四人进行补偿安置。至于陈力等四人在宅基地上是否有合法的房屋,是补偿安置过程中确定补偿标准应考虑的因素之一。信阳高新区管委会只是因为陈力等四人所建房屋为违章建筑,原房屋已经倒塌,而拒绝给予陈力等四人补偿安置。因此,二审法院确认信阳高新区管委会没有对陈力等四人进行非法赔偿,认定陈力等四人有权收取赔偿,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内容来源于互联网和用户投稿 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标签: #河南**最新动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