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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要求人行使人的自由意志,所谓人权等等;而义务要求人承担 起人的社会责任,这本是人的社会性两个对立统一的方面,这两个方面在 义中得到互补与同一。义是对不义的否定,不义则是对权利和义务的任意 一方面的排斥和极端态度。在孔子仁学的儒家思想中,虽然强调了义的义 务的一面,但是,并没有排斥权利,孟子对人民应有的权利给予了极大的 重视,尤其对人民反抗暴君的革命的权利给予了极高的评价。由于,专制 儒学的歪曲和封建专制主义的篡改,人们以为儒家思想只讲义务,不讲人权,这实在是对孔子儒家思想的误解。
歪曲和误解的原因之一,是把义的概念混同于义务。应当注意的是, 义的意义,不能和义务的概念等同。义务是一种责任,责任相对于权利, 因此,义务也是相对于权利而言,如果义仅仅指的是义务,那么当然就会 出现排斥权利的理解,从而使义的意义歪曲。义是适宜,是道义、正义, 并不是说只有讲义务才是实行义,讲权利就不是义。正确的理解应当是,既讲权利也讲义务,才是义的本质意义。
义的错误理解和被歪曲,导致了义利关系的错误认识。与义对立的阴 阳矛盾方面,就是通常所说的利益。义与利构成了儒家思想的重要的价值 判断的范畴。义与利无疑是两个对立的方面。但是,如果把义仅理解为义 务,就会出现要求在义务的履行和利益的获取上,进行取舍的情况。使得 义的正义道义的意义降低,成为不合情理的道德要求。因为片面的义务要 求,代表不了义的全部道德内容,往往成为排斥权利的借口。出现既不能实现义,也不能实现利的恶性循环。
义利之辨的本质是道德与利益之间的关系问题。义所构成的道义,相 对于利益,也表现了阴阳互补动态平衡的关系,如果抛弃任何一方则道义 就不成其为道义。义与利,即道德与利益是人的价值选择的两种根本取 向。当两者出现对立时的取舍,决定了儒家的价值观取向,儒家伦理道德 要求在两者之间,要以义为第一要义,态度很明显,就是舍利取义。在儒 家价值体系构成中,义是最高价值。儒家思想认为,在人的所有需要中, 物质利益的需求是低层次的,道德需求才是人的最高层次的需求,因而义 作为道德的最高体现,也是价值体系中的最高价值,它和仁一样都是人之 所以为人的根据,是人的发展和完善的核心价值。如果在道义和利益的取舍上发生矛盾。无疑应当是舍利而取义。
以往在对孔子儒家的仁义的理解上,由于没有很好地运用太极哲学, 混淆了概念的内涵,造成很大的理论误区,违背了儒家中庸的原则。实际 上,古往今来有许多人就是这样理解仁义,从而把仁义引上歧途。只有运 用太极哲学才能真正还原仁义的本意。才能对孔子的儒家的思想核心有一个正确的了解和判断。
在孔子仁义的内在本质中,已经包含了对人的仁爱和崇尚理性两种不 同的思维倾向,也包含了人的自爱和他爱的两种不同的人性矛盾方面。仁义是对所包含的阴阳矛盾的对立互补和动态平衡,因此,仁义既是最大的爱人也是最大的爱智,既是最大的爱己也是最大的利他。而义利之中,义 就是权利和义务的最大体现。义不是单纯的义务,义包含了人的权利和自 由,义是权利和义务的对立互补和动态平衡,因此,义就是最大的权利和 最大的义务的体现,是两者的最大公约数。太极辩证法从太极阴阳的本体 规律出发,重新梳理了孔子仁义思想的内涵,从而辩证地解释了孔子仁义 的真正意义,这对于我们今天复兴和弘扬儒家思想提供了一个合理的哲学根据和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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