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逻辑学是关于自然、思维和语言的最普遍最一般规律的学科。正因为最普 遍最一般,故而自然、思维和语言三者所遵循的就是同一种逻辑,只是表现的领 域不同而已。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一般也把逻辑最基本的规律称为思维
规律。既然逻辑即规律,那么逻辑体系的三大类型,即形式逻辑、内容逻辑和辩证 逻辑,就应各有其规律。否则,就无所谓逻辑,就不成其为逻辑。并且,既然逻辑 是最普遍最一般的规律,那么逻辑本身就应能够“逻辑地”(即具有必然且唯一 性)回答何以会有如此这般的规律。因为,除此而外,已没有什么能有资格来回 答这样的问题。具体可以有这样三个问题:1.三大类型的逻辑体系各有怎样的 思维规律?2.为什么三大类型的逻辑,都会各有一条作为总原则的核心规律和 三条具体的基本规律?3.三大类型的思维规律相互之间有着怎样的对应和转换关系?
西方文明的内核是其形式逻辑,而形式逻辑有一个暗藏的前提,那就是基于 实体观立场的“组成论”的本体论设定,将世界看作是同一平面上的单元粒子的
组合样式。对今天的逻辑学界而言,这一点已是公开的秘密了。
形式逻辑所要处理的是一个实体观的世界。其中,实体本身的存在是被设 定的。并且,实体是独立自存、永恒不变、不可再分的。余下所要做的,就是考察 实体的各种组合样式,以及诸组合样式之间的包含序列关系。正是这样一幅 “组成论”的世界图景,使得形式逻辑的一系列后续手段成为必然,诸如“真”主 题、外延性论题和“量演算”的形式演绎,以致西方逻辑走上了形式逻辑的“单行
道”。
在今天的逻辑学界,由于形式逻辑中心论的泛滥,而致究竟有没有内容逻辑 依然是一个谜。我们已经太过于习惯形式逻辑的思维方式,几乎完全陌生于内 容逻辑的思维方式了。诚然,若以形式逻辑为标准来衡量和要求内容逻辑,自然
会要感到全不是滋味,全不算逻辑。从这个意义上说,我们之所以往往感到,几乎还没有明确地找到究竟该如何展开内容逻辑的思路,也就不足为怪了。但其 实,内容逻辑作为二重性世界必然包含之一重,自有一套独特的法则和规律,也 会时刻贯彻于我们的思维之中,只是一直被“形式逻辑中心论”的阴影所遮掩, 被排斥在所谓正统逻辑之外。即所谓“习焉不察”,而被我们忽视了。 一旦我们 走出“形式逻辑中心论”的阴影,就会看到,内容逻辑的传统其实与形式逻辑一 样悠久,其成就一样炫目。我们会看到,几乎整个印度文明传统都是基于内容逻 辑的,而当代西方的现象学思潮也与之有着深厚的渊源。所以,我们今天对内容
逻辑的讨论,与其说是要去创造什么,不如说只是去发掘和重新发现而已。
实体观所打开的是一个“静态的”对象性的世界,是对世界的横向截取,所 获取的是世界的结构性方面;关系观则是打开了一个“动态的”意义性的世界,
是对世界的纵向截取,所面对的是世界的构造性方面。
关系观设定“关系第一性”、“实体第二性”,立足于关系构造来看待世界,将 任何具体事物都看作只是关系构造的产物,只是“因缘和合”所形成的暂时的幻 相。因而,关系观的内容逻辑的任务,是要认识关系构造的各种可能的方式,即
对“缘起论”的世界中的各种“因”和“缘”以及“因缘和合”的方式进行考察。
“因缘和合”是关系性的“构造”,而不是实体性的“组合”,二者各有不同的 逻辑法则。具体的,形式逻辑所针对的是实体的组合样式,是关于“物”的,以命 题的主词为中心;而内容逻辑所针对的是关系的构造方式,是关于“事”的,也就 是佛学所讲的“业”,以命题的谓词为中心。“事”是动态的,就是指那个永远都 在进行之中的关系的构造活动本身。与意义的环节性相一致,构造总是某种特 定构造方式下的构造,而使得不同的“事”可以通过不同的构造方式来标识,也 就是不同性质的“事”。 一方面,“事”的“业力”是永恒的,构造活动不止,“事”的 因果序列也就不息,业报轮回没有尽头;另方面,“事”也是可以改变的,可以通 过改变“事”的构造方式来改变“事”的性质,或者说,可以通过提升自身境界来 改变“事”的性质而转变成不同的“事”。这种关系构造中所存在的因果相续和
因果转化,为我们进行自我修证和追求精神解脱提供了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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