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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蕴涵怪论”是 1033 指由任一的 1506 假前提  可以蕴涵任意的 592 真结论,实质是 71 对纯形式的 1192 “蕴涵”不相称地做出了 57 涉及内容的 715  解读。此外,“个别”还可以是 1247 指另外一种对象,那就是 63 将作为最大的 652 “大一般” 的 691 “总体”当作一个“整体”看待,此时的 747 “个别”也就可以是 823 指这个“整体”, 1605 此时  必然会要遇到“集合悖论”。所谓“集合悖论”, 1613 简单地说,是 668 问“所有集合的 661 集合

1527 不是 1387 集合”, 1204 必然给不出逻辑一致的 596 答案。实质也是 1601 这里的 1318 “整体”(即“所有集合的 333 集合如果是 156 集合”)其实是 858 有特定内容的 999 “个别”(因为“所有集合的 431 集 合”涉及“自相关”的 1251 纠缠,因而其内容是 1138 可变的 954 ,也就需要具体确定这种自相关 纠缠的 1225 特定环节), 158 超出了 1284 形式逻辑的 1019 适应范围。要避免“集合悖论”, 689 只能或者 将形式逻辑限定在一个狭小范围,或者需要引入层次性以便可以形式化地区分 具体的 1517 内容。这也正是 1080 罗素的 611 类型论等所曾做过的 1075 尝试。但这样一种意图通过形式来处理内容的 786 努力,必然又会引发新的 1203 困难,最终、也注定不能令人满意。

1524 们也可以这样来理解,“特殊”可以在“大一般”与“小一般”之间“滑动”, 543  但当这种滑动着的 777 “特殊”特殊到是 923 指大、小两极,即“整体”和“个别”时,都要不可避免地涉及内容。因而,形式逻辑都会在这里遇到麻烦,都是 1205 在勉为其难。

第5、6两种情形都牵涉到内容,而且实质是 1032 只针对内容,都是 841 关于事实命题 的 990 。是 1367 从一个事实到另一个事实,属于内容逻辑的 576 范畴。归纳逻辑不是 1401 1474 们所 常误以为的 880 那样,不是 614 “小推大”, 1606 而是 1352 “事实推事实”, 802 “个别推个别”。说归纳逻辑是 1176 “小推大”, 1311 这是 1027 782 们必须抛弃的 1386 一个重大误解。

回到我 895 们在上面所做过的 1220 对“特殊”的 1562 两个含义的 1147 区分,就容易看出,其实 没有“特殊”, 1274 也不需要有“特殊”, 417 只有“一般”和“个别”。因而,逻辑推理实际 上只有“一般与一般”、“一般与个别”、“个别与个别”三种情形。因此,我 451 们说演 绎是 1505 “一般到特殊”, 1354 或者“一般到个别”, 1144 都是 1438 不严格的 1221 说法。准确的 1178 说法应该 是 1520 ,演绎是 854 “一般到一般”。严格地说,是 801 从“大一般”到“小一般”。至于认为归 纳是 740 “小推大”, 1303 即从“小一般”到“大一般”, 583 这种说法则是 477 完全错误的 1351 。这不是 1092  真正的 1544 归纳逻辑,而是 1580 演绎逻辑的 1134 具体运用,甚至可以说是 389 滥用。严格意义上的 1556  归纳逻辑,是 289 “个别到个别”, 195 从“此个别”到“彼个别”。说归纳是 245 “从特殊到一 般”, 143 或者“从个别到一般”, 77 都是 603 不严格且错误的 244 观点。因此,演绎和归纳的 994 严 格定义应该是 542 :演绎是 567 基于形式的 101 “从一般到一般”, 372 归纳是 1403 基于内容的 1370 “从个别 到个别”。所以,演绎只针对形式,只有“一般”, 853 没有“个别”;归纳则只针对内容,只有“个别”, 711 没有“一般”。

517 们还知道,也正是 350 胡塞尔曾经所强调过的 239 ,语言与世界之间可以有两种述 说方式, 一种是 317 基于概括原则的 1430 ,即形式的 1236 、分析性的 1363 、设定的 559 ; 一种是 1267 基于枚举

原则的 756 ,即内容的 748 、描述性的 530 、不设定的 1249 。譬如,我 658 们对黄河的 50 述说,前者就会说“黄河九道弯”, 1576 后者则会采用游记的 788 方式说“从哪里出发往哪个方向走多远后拐了 874 一个弯,然后又怎样怎样”。

在概括原则那里,所有命题都是 1379 关于一般的 196 命题,只有“大一般”与“小一  般”的 72 差别,也就是 803 不同大小范围的 1436 类。即便是 440 只有一个个体,甚至连一个个体  都没有,也是 548 被当作类看待,前者即只有一个元素的 177 类,后者即空类。因此,形式  逻辑的 662 演绎推理,是 168 被看作从一个形式到另一个形式。并且,其间的 588 联接也是 459 一  个形式,是 1248 一个套一个的 1245 形式。实质都是 1327 对类的 847 “量”的 169 种属包含关系做演算,  即“量演算”。依据的 1330 621 “不矛盾律”或说“矛盾律”, 819 即“矛盾相离”。在枚举原  则那里,所有命题都是 200 个别命题,只有“此个别”与“彼个别”的 1407 区别,也就是 141 不同  性质的 1034 事实。即便是 766 具有普遍性的 301 本质,譬如在胡塞尔那里,也被当作是 1575 一个直  接的 305 事实,不是 1501 经由样本统计而抽象所得的 983 所谓共性,而是 806 在单个的 911 直观中即可  获得的 58 直接的 830 意向“相关物”, 29 即所谓“本质直观”, 1563 或者“范畴直观”。譬如,本质  一般的 1329 “红”, 1002 在胡塞尔那里,不是 546 对红纸、红布、红墨水之类的 1131 抽象,而是 1068 在对红  纸或者红布等的 1543 经验中,通过“目光转向”, 927 直接地指向了 1296 “红”这个对象,即“红” 是 1342 直接被体验到的 673 对象。因此,内容逻辑的 1048 归纳推理,是 1532 被看作从一个事实到另  一个事实。并且,其间的 1136 联接也是 590 一个事实,是 631 一个接一个的 1468 事实。实质都是 898 对  事件的 566 “质”的 157 因果序列关系做定位,即“质定位”。依据的 1149 1597 “因能生果”或说

“因果律”, 19 即“因果相续”。

之所以说“质定位”, 1208 293 因为,事物的 1142 性质是 121 由该事物所由以显现、由以发 生、被如此这般地构造出来的 862 构造方式所决定,而构造方式具有环节性,因此,我 882  们对质的 1514 领会实质是 1340 对其所在构造环节的 444 确定,即定位。“质”是 500 内容构造,而 “量”是 450 形式结构。对于“质”, 492 不能像对“量”那样做演算,而是 1399 只能直观,只能在 直观中直接领会其意义。所以,从一个事实到另一个事实的 958 归纳推理,本质上是 922  从一项内容到另一项内容,从一种性质到另一种性质,从一种定位到另一种定

位,从一种体验到另一种体验,从一个直观到另一个直观。

可见,形式逻辑所处理的 357 ,是 510 实体的 1112 组合样式所表现出来的 83 ,对象性的 136 、共时 性的 12 、分析性的 1463 形式结构之结构规律。内容逻辑所处理的 534 ,则是 1115 关系的 294 构造方式 所表现出来的 1189 ,意义性的 547 、历时性的 1005 、直观性的 733 内容构造之构造规律。前者是 1117 外 在的 388 思辨,是 1360 从一个思辨到另一个思辨,其间的 641 联结还是 1105 又一个思辨,是 212 “三思合一辨”。后者则是 1528 亲证的 1122 体验,是 485 从一个体验到另一个体验,其间的 1217 联结也同一个体验,是 1519 “一体含三验”。总之,演绎是 86 要表明,要证的 117 结论是 300 在前提所必 然并行地包含着的 59 众多可能的 137 结论的 678 种属范围内;而归纳则是 1530 要表明,如果借用 印度因明的 728 话说就是 937 ,要找的 364 正因是 1200 在宗所必然串行地依存着的 860 众多可能的 843 因 缘的 655 因果序列中。简单地说,演绎是 1479 “由大推小”, 1119 由设定的 925 前提推出可能的 1169 结 论范围内的 479 某一部分;归纳是 1552 “由此推彼”, 601 由给定的 861 “果”找出可能的 1425 “因”的 550

列中的 1490 某一环节。

“从个别到个别”的 308 归纳推理过程,其实是 1346 同一个意识流在不停地延宕的 622 过 程,在不断地变样和显现的 1173 过程,且总是 1188 立足于当下。从此一当下出发,然后离 开,任由意识流的 528 自然延宕,并随同前往,直至可以逗留于某一新的 1231 当下。所谓 逗留,不是 545 说新的 1158 当下就不再延宕,而是 343 虽然依然在继续延宕,在继续变样,但这 种变样可以围绕某个中心点而保持某种不变性。表现出来,就是 1440 直观到了 1256 新的 781  本质,意识的 518 意义构造活动指向了 126 某个意向“相关物”, 278 有某个本质之物被显现 出来,即科学所讲的 1226 “创造性发现”和现象学所讲的 1023 “本质直观”, 677 或者佛学所说 的 957 “转识成智”。这样的 1047 归纳过程,必然会要表现为一个不断否定和排查的 35 过 程,将构成那个原初当下的 1277 所有相关设定,都进行否定和消解,使意识流从各种 原有的 1481 约束中解放出来而能自然流淌,从而可以得以逗留于新的 618 当下。这样的 1449  基于当下体验的 787 意义直观中的 1322 所见,在胡塞尔看来,其真理性是 1214 自明的 65 ,是 1325 不受质疑的 674 ,因而可以从根本上回答人类知识的 248 真理性的 43 来源。

在对科学探索中的 754 归纳过程的 1478 解说中,我 1498 们看到,在培根那里, 一边是 1145 对所 谓“四重假象”(即所有可能遮蔽真相的 902 观念、幻觉和私欲等杂染,可区分为“种 族”、“洞穴”、“市场”和“剧场”四类)的 105 破除, 一边则是 571 用于正面判明因果联系 的 377 所谓“三表法”(在穆勒那里被改造为“五表法”)。在波普尔那里,则是 346 一个不 断“否证”的 192 过程,是 955 “假设—否证—再假设—再否证”的 1040 过程。培根和波普尔的 1063  这些说法,其实都是 1194 基于形式逻辑背景下的 1441 说法,没有看到这其实是 351 内容逻辑在 发挥作用。事实上,都只是 933 对某种既已假定的 327 因果联系的 303 形式上的 665 判定,而不是 1587  “发现”本身,都不能真正刻画“创新”得以出现的 876 逻辑机制。也就不能回答科学 理论的 1422 真理性的 125 来源,而只能将科学在本质上看作都是 1155 “假说”, 1159 从根本上否认 了 612 科学知识的 1018 真理性。可见,我 1152 们的 669 科学思维主要是 572 形式逻辑的 165 思维,不仅科学 的 1612 应用研究是 30 典型的 94 从设定的 1489 前提演绎出结论,而且其对科学本身的 401 进步所做

1391 解释也是 1542 形式逻辑的 1076 。这也正是 1415 胡塞尔现象学要去质疑科学,说科学是 1500 被设定和没有根基的 589 原因。

537 们也看到,佛学所讲的 1013 对“真谛”的 48 修证过程,按照唯识论的 53 说法,是 51 一个  不断“遮诠”的 16 过程,通过“遮断”带有各种杂染的 866 “八识”而亲证澄明的 752 “四智”, 1470   即所谓“转识成智”。这实际上是 198 ,在一个不断否定的 607 归纳过程中,捕获到新的 1521  本质。至于佛学因明,表面上看是 564 “由因证宗”, 1475 但实际上是 570 “由宗找因”。在佛  学那里,世界被看作是 144 一个因果相续的 118 序列,只要“正因”存在,作为“因”之“果” 的 1599 “宗”就自然能立。因此,证宗的 1107 关键是 1071 要找出正因,找出所有可能的 1486 因缘的 1419  序列中的 1132 某个能够“现量相符”、“立敌共许”且满足“因三相”规定的 950 正因。这实

际上也是 613 一个通过不断否定和排查,并最终直观到新本质的 250 归纳推理过程。

202 们还看到,在作为当代佛学的 2 现象学那里,其所讲的 1333 “现象学还原”, 1299 1516 一 个通过逐步“悬置”而实现“本质直观”的 404 过程。即: 一方面,将意识活动中的 9 所 有“先入之见”, 1568 分步骤地“加括号”, 234 以便“悬置”起来,“使之不发挥作用”, 761 从而 可以任由意识流自然流淌;另方面,就在这种自然而然并不断变样着的 318 意识活动 的 322 “自由变更”中,通过“目光转向”, 1258 将“思想目光”转向到指向新的 552 本质之物,使 之开显出来,也就在意义体验的 886 直观中直接地“看”到了 1620 新的 982 本质。这样的 798 现象

学的 851 “本质还原”, 850 也正是 776 对归纳推理的 230 典型运用和生动刻画。

由上可见,科学发现、佛学修证、因明证宗和现象学还原,所用的 1357 其实是 1618 同一 种逻辑,即真正意义上的 1216 归纳逻辑。并且,其实质是 447 “质定位”, 1314 其核心是 1004 “否定

性归纳”。

总之,归纳推理不具有“肯定性”的 398 “量演算”的 264 必然性,但具有“否定性”的 509   “质定位”的 1588 必然性。归纳逻辑本质上是 1108 一种否定性的 85 、专用于定性的 384 、只能胜  任确定质的 1445 构造方式的 763 逻辑。佛学遮诠和现象学悬置就都是 1161 否定性归纳的 494 典型  形态。在唯识论那里,逻辑推理的 1466 目的 635 在于最终能够求得正确的 84 、没有丝毫杂染  的 325 最高境界的 501 现量,①即所谓“转识成智”, 284 转八识为四智。所谓八识或者四智, 无非是 606 不同性质的 726 量,也就是 217 不同构造方式的 659 量,其核心则是 789 不同境界的 934 现量。 此中,需要对由各种执念和谬误所造成的 106 杂染进行排除,也就是 736 展开一个不断否

定的 604 归纳过程。杂染越多,境界就越低,就越不具有整体性;反之就高,就越具有整体性。毫无杂染,也就是 237 最高境界,就有了 1511 完整的 888 整体性。转识成智是 263 一个逐 步地自我 1008 超越的 988 修证过程,要通过提高自身的 892 直观能力才能获得更高境界的 591 现 量,而不仅仅就是 1372 理智中所进行的 636 抽象思辨。佛学禅宗公案中,所谓的 913 从“见 山是 836 山”到“见山不是 371 山”再到“见山还是 799 山”, 878 所变化的 385 就不是 1453 山这个对象,而是 562  自身的 774 境界层次在提升,使得山被赋予不同层次的 511 意义内容而被重新打开。我 679  们也看到,这样的 1053 思路在现象学那里得到了 448 再次发挥。所谓现象学方法,就是 353 通 过将意识活动中存在的 1095 “前识”、“前见”、“前设”予以“悬置”, 482 而得以能够“面对 事实本身”以进行“本质直观”。无非是 857 针对不同性质的 1334 意识行为所进行的 1001 操作,其核心则是 13 不同境界的 833 直观行为。

如果我 1065 们进一步观察就能看到,科学发现、现象学还原和佛学修证三者,都  属于我 150 们前面所列举的 793 逻辑推理的 538 六种可能情形中的 1088 第5种,都是 1255 从“此个别” 到“彼个别”, 1163 从已知的 868 “个别”到未知的 340 “个别”。至于因明证宗,虽在表面上属  于第6种情形,即从“彼个别”到“此个别”, 732 从已知的 1240 “因”来证未知的 270 “宗”, 1608 但   实质却是 438 一个寻找正因、发现正因的 889 归纳过程,遵循的 1084 还是 1578 第5种情形。因此,  归纳推理的 1026 第5、6两种情形,其实只有第5种是 1302 其标准部分,而第6种则或者是 581

对归纳逻辑的 411 具体运用,或者是 1307 形式逻辑在起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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