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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蕴涵怪论”是指由任一的假前提  可以蕴涵任意的真结论,实质是对纯形式的“蕴涵”不相称地做出了涉及内容的  解读。此外,“个别”还可以是指另外一种对象,那就是将作为最大的“大一般” 的“总体”当作一个“整体”看待,此时的“个别”也就可以是指这个“整体”,此时  必然会要遇到“集合悖论”。所谓“集合悖论”,简单地说,是问“所有集合的集合

是不是集合”,必然给不出逻辑一致的答案。实质也是这里的“整体”(即“所有集合的集合如果是集合”)其实是有特定内容的“个别”(因为“所有集合的集 合”涉及“自相关”的纠缠,因而其内容是可变的,也就需要具体确定这种自相关 纠缠的特定环节),超出了形式逻辑的适应范围。要避免“集合悖论”,只能或者 将形式逻辑限定在一个狭小范围,或者需要引入层次性以便可以形式化地区分 具体的内容。这也正是罗素的类型论等所曾做过的尝试。但这样一种意图通过形式来处理内容的努力,必然又会引发新的困难,最终、也注定不能令人满意。

我们也可以这样来理解,“特殊”可以在“大一般”与“小一般”之间“滑动”, 但当这种滑动着的“特殊”特殊到是指大、小两极,即“整体”和“个别”时,都要不可避免地涉及内容。因而,形式逻辑都会在这里遇到麻烦,都是在勉为其难。

第5、6两种情形都牵涉到内容,而且实质是只针对内容,都是关于事实命题 的。是从一个事实到另一个事实,属于内容逻辑的范畴。归纳逻辑不是我们所 常误以为的那样,不是“小推大”,而是“事实推事实”,“个别推个别”。说归纳逻辑是“小推大”,这是我们必须抛弃的一个重大误解。

回到我们在上面所做过的对“特殊”的两个含义的区分,就容易看出,其实 没有“特殊”,也不需要有“特殊”,只有“一般”和“个别”。因而,逻辑推理实际 上只有“一般与一般”、“一般与个别”、“个别与个别”三种情形。因此,我们说演 绎是“一般到特殊”,或者“一般到个别”,都是不严格的说法。准确的说法应该 是,演绎是“一般到一般”。严格地说,是从“大一般”到“小一般”。至于认为归 纳是“小推大”,即从“小一般”到“大一般”,这种说法则是完全错误的。这不是 真正的归纳逻辑,而是演绎逻辑的具体运用,甚至可以说是滥用。严格意义上的 归纳逻辑,是“个别到个别”,从“此个别”到“彼个别”。说归纳是“从特殊到一 般”,或者“从个别到一般”,都是不严格且错误的观点。因此,演绎和归纳的严 格定义应该是:演绎是基于形式的“从一般到一般”,归纳是基于内容的“从个别 到个别”。所以,演绎只针对形式,只有“一般”,没有“个别”;归纳则只针对内容,只有“个别”,没有“一般”。

我们还知道,也正是胡塞尔曾经所强调过的,语言与世界之间可以有两种述 说方式, 一种是基于概括原则的,即形式的、分析性的、设定的; 一种是基于枚举

原则的,即内容的、描述性的、不设定的。譬如,我们对黄河的述说,前者就会说“黄河九道弯”,后者则会采用游记的方式说“从哪里出发往哪个方向走多远后拐了一个弯,然后又怎样怎样”。

在概括原则那里,所有命题都是关于一般的命题,只有“大一般”与“小一  般”的差别,也就是不同大小范围的类。即便是只有一个个体,甚至连一个个体  都没有,也是被当作类看待,前者即只有一个元素的类,后者即空类。因此,形式  逻辑的演绎推理,是被看作从一个形式到另一个形式。并且,其间的联接也是一  个形式,是一个套一个的形式。实质都是对类的“量”的种属包含关系做演算,  即“量演算”。依据的是“不矛盾律”或说“矛盾律”,即“矛盾相离”。在枚举原  则那里,所有命题都是个别命题,只有“此个别”与“彼个别”的区别,也就是不同  性质的事实。即便是具有普遍性的本质,譬如在胡塞尔那里,也被当作是一个直  接的事实,不是经由样本统计而抽象所得的所谓共性,而是在单个的直观中即可  获得的直接的意向“相关物”,即所谓“本质直观”,或者“范畴直观”。譬如,本质  一般的“红”,在胡塞尔那里,不是对红纸、红布、红墨水之类的抽象,而是在对红  纸或者红布等的经验中,通过“目光转向”,直接地指向了“红”这个对象,即“红” 是直接被体验到的对象。因此,内容逻辑的归纳推理,是被看作从一个事实到另  一个事实。并且,其间的联接也是一个事实,是一个接一个的事实。实质都是对  事件的“质”的因果序列关系做定位,即“质定位”。依据的是“因能生果”或说

“因果律”,即“因果相续”。

之所以说“质定位”,是因为,事物的性质是由该事物所由以显现、由以发 生、被如此这般地构造出来的构造方式所决定,而构造方式具有环节性,因此,我 们对质的领会实质是对其所在构造环节的确定,即定位。“质”是内容构造,而 “量”是形式结构。对于“质”,不能像对“量”那样做演算,而是只能直观,只能在 直观中直接领会其意义。所以,从一个事实到另一个事实的归纳推理,本质上是 从一项内容到另一项内容,从一种性质到另一种性质,从一种定位到另一种定

位,从一种体验到另一种体验,从一个直观到另一个直观。

可见,形式逻辑所处理的,是实体的组合样式所表现出来的,对象性的、共时 性的、分析性的形式结构之结构规律。内容逻辑所处理的,则是关系的构造方式 所表现出来的,意义性的、历时性的、直观性的内容构造之构造规律。前者是外 在的思辨,是从一个思辨到另一个思辨,其间的联结还是又一个思辨,是“三思合一辨”。后者则是亲证的体验,是从一个体验到另一个体验,其间的联结也同一个体验,是“一体含三验”。总之,演绎是要表明,要证的结论是在前提所必 然并行地包含着的众多可能的结论的种属范围内;而归纳则是要表明,如果借用 印度因明的话说就是,要找的正因是在宗所必然串行地依存着的众多可能的因 缘的因果序列中。简单地说,演绎是“由大推小”,由设定的前提推出可能的结 论范围内的某一部分;归纳是“由此推彼”,由给定的“果”找出可能的“因”的序

列中的某一环节。

“从个别到个别”的归纳推理过程,其实是同一个意识流在不停地延宕的过 程,在不断地变样和显现的过程,且总是立足于当下。从此一当下出发,然后离 开,任由意识流的自然延宕,并随同前往,直至可以逗留于某一新的当下。所谓 逗留,不是说新的当下就不再延宕,而是虽然依然在继续延宕,在继续变样,但这 种变样可以围绕某个中心点而保持某种不变性。表现出来,就是直观到了新的 本质,意识的意义构造活动指向了某个意向“相关物”,有某个本质之物被显现 出来,即科学所讲的“创造性发现”和现象学所讲的“本质直观”,或者佛学所说 的“转识成智”。这样的归纳过程,必然会要表现为一个不断否定和排查的过 程,将构成那个原初当下的所有相关设定,都进行否定和消解,使意识流从各种 原有的约束中解放出来而能自然流淌,从而可以得以逗留于新的当下。这样的 基于当下体验的意义直观中的所见,在胡塞尔看来,其真理性是自明的,是不受质疑的,因而可以从根本上回答人类知识的真理性的来源。

在对科学探索中的归纳过程的解说中,我们看到,在培根那里, 一边是对所 谓“四重假象”(即所有可能遮蔽真相的观念、幻觉和私欲等杂染,可区分为“种 族”、“洞穴”、“市场”和“剧场”四类)的破除, 一边则是用于正面判明因果联系 的所谓“三表法”(在穆勒那里被改造为“五表法”)。在波普尔那里,则是一个不 断“否证”的过程,是“假设—否证—再假设—再否证”的过程。培根和波普尔的 这些说法,其实都是基于形式逻辑背景下的说法,没有看到这其实是内容逻辑在 发挥作用。事实上,都只是对某种既已假定的因果联系的形式上的判定,而不是 “发现”本身,都不能真正刻画“创新”得以出现的逻辑机制。也就不能回答科学 理论的真理性的来源,而只能将科学在本质上看作都是“假说”,从根本上否认 了科学知识的真理性。可见,我们的科学思维主要是形式逻辑的思维,不仅科学 的应用研究是典型的从设定的前提演绎出结论,而且其对科学本身的进步所做

的解释也是形式逻辑的。这也正是胡塞尔现象学要去质疑科学,说科学是被设定和没有根基的原因。

我们也看到,佛学所讲的对“真谛”的修证过程,按照唯识论的说法,是一个  不断“遮诠”的过程,通过“遮断”带有各种杂染的“八识”而亲证澄明的“四智”,  即所谓“转识成智”。这实际上是,在一个不断否定的归纳过程中,捕获到新的  本质。至于佛学因明,表面上看是“由因证宗”,但实际上是“由宗找因”。在佛  学那里,世界被看作是一个因果相续的序列,只要“正因”存在,作为“因”之“果” 的“宗”就自然能立。因此,证宗的关键是要找出正因,找出所有可能的因缘的  序列中的某个能够“现量相符”、“立敌共许”且满足“因三相”规定的正因。这实

际上也是一个通过不断否定和排查,并最终直观到新本质的归纳推理过程。

我们还看到,在作为当代佛学的现象学那里,其所讲的“现象学还原”,是一 个通过逐步“悬置”而实现“本质直观”的过程。即: 一方面,将意识活动中的所 有“先入之见”,分步骤地“加括号”,以便“悬置”起来,“使之不发挥作用”,从而 可以任由意识流自然流淌;另方面,就在这种自然而然并不断变样着的意识活动 的“自由变更”中,通过“目光转向”,将“思想目光”转向到指向新的本质之物,使 之开显出来,也就在意义体验的直观中直接地“看”到了新的本质。这样的现象

学的“本质还原”,也正是对归纳推理的典型运用和生动刻画。

由上可见,科学发现、佛学修证、因明证宗和现象学还原,所用的其实是同一 种逻辑,即真正意义上的归纳逻辑。并且,其实质是“质定位”,其核心是“否定

性归纳”。

总之,归纳推理不具有“肯定性”的“量演算”的必然性,但具有“否定性”的  “质定位”的必然性。归纳逻辑本质上是一种否定性的、专用于定性的、只能胜  任确定质的构造方式的逻辑。佛学遮诠和现象学悬置就都是否定性归纳的典型  形态。在唯识论那里,逻辑推理的目的在于最终能够求得正确的、没有丝毫杂染  的最高境界的现量,①即所谓“转识成智”,转八识为四智。所谓八识或者四智, 无非是不同性质的量,也就是不同构造方式的量,其核心则是不同境界的现量。 此中,需要对由各种执念和谬误所造成的杂染进行排除,也就是展开一个不断否

定的归纳过程。杂染越多,境界就越低,就越不具有整体性;反之就高,就越具有整体性。毫无杂染,也就是最高境界,就有了完整的整体性。转识成智是一个逐 步地自我超越的修证过程,要通过提高自身的直观能力才能获得更高境界的现 量,而不仅仅就是理智中所进行的抽象思辨。佛学禅宗公案中,所谓的从“见 山是山”到“见山不是山”再到“见山还是山”,所变化的就不是山这个对象,而是 自身的境界层次在提升,使得山被赋予不同层次的意义内容而被重新打开。我 们也看到,这样的思路在现象学那里得到了再次发挥。所谓现象学方法,就是通 过将意识活动中存在的“前识”、“前见”、“前设”予以“悬置”,而得以能够“面对 事实本身”以进行“本质直观”。无非是针对不同性质的意识行为所进行的操作,其核心则是不同境界的直观行为。

如果我们进一步观察就能看到,科学发现、现象学还原和佛学修证三者,都  属于我们前面所列举的逻辑推理的六种可能情形中的第5种,都是从“此个别” 到“彼个别”,从已知的“个别”到未知的“个别”。至于因明证宗,虽在表面上属  于第6种情形,即从“彼个别”到“此个别”,从已知的“因”来证未知的“宗”,但   实质却是一个寻找正因、发现正因的归纳过程,遵循的还是第5种情形。因此,  归纳推理的第5、6两种情形,其实只有第5种是其标准部分,而第6种则或者是

对归纳逻辑的具体运用,或者是形式逻辑在起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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