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熟悉西方逻辑学史的人就知道,从亚里士多德开始,形式逻辑的思维规律就 已明确为三条,即“同一律”、“矛盾律”和“排中律”。此三者都是关于实体集合  的“量演算”的操作原则,是实体之为实体的必然要求和表现。并且,此三者其  实只有一个核心意思,即“不矛盾律”或“不矛盾原则”,有时也简称为“矛盾律”。

因此,我们亦可将形式逻辑的三条基本规律统称为“矛盾三律”。

至于是否还有其他规律,譬如莱布尼茨提出、叔本华发挥过的所谓“充足理 由律”,有时也简称为“因果律”,则一直存在着争议。尽管争议,但对因果律的 存在并无异议,只是对是否可将因果律归入形式逻辑没有共识。本书认为,“因果律”不能被归入形式逻辑,而应归入内容逻辑。

莱布尼茨是第一个明确提出并探讨因果律的西方思想家。他认为,存在一

些矛盾律所不能胜任的问题,他称之为“充足理由原则”。他在《单子论》中说: “我们的推理是建立在两个大原则上,即:(1)矛盾原则,凭着这个原则,我们判  定包含矛盾者为假,与假的相对立或相矛盾者为真。 ……(2)充足理由原则,凭  着这个原则,我们认为任何一件事如果是真实的或实在的,任何一个陈述如果是  真的,就必须有一个为什么这样而不那样的充足理由,虽然这些理由常常总是不  能为我们所知道的。”①不过,莱布尼茨本人并没有把充足理由律当作逻辑规律, 其与矛盾律的关系也未说清楚。不难了解,矛盾律本质上是外延化的、多元论  的,而因果律则是内涵化的、 一元论的。但在莱布尼茨那里,因果律仍被蒙上了  外延性色彩,导向到一种多宇宙论的世界图景。在他的弟子沃尔夫那里,就进一  步走到了极端,完全被外延化了。康德认为,矛盾律和因果律都是真理的逻辑标  准,前者是反面标准,后者则是正面标准。因为,满足矛盾律的不一定真,违反矛盾律的不可能真;而遵守因果律的一定真。

对内容逻辑的思维规律,学界迄今没有统一的看法。甚至,在“形式逻辑中  心论”那里,内容逻辑本身就不被承认。本书认为,在人类文明史上,古印度的  因明就是内容逻辑的早期阶段形态,并且已经明确了内容逻辑的思维规律,那就  是陈那因明所提出的“因三相”。所谓“因三相”,是指合法的因明论式中的“因” 必须满足三条规定,即“遍是宗法性”、“同品定有性”和“异品遍无性”。我们建  议分别简称为“遍是律”、“同有律”和“异无律”。按照陈那的观点,能够证宗的

“正因”,除了需要“现量相符”和“立敌共许”外,还必须满足“因三相”。

深入探究就能看到,“因三相”其实也只讲了一个中心意思,那就是“因能生 果”,“正因”成就“正果”。“因”在不受杂染干扰和遮蔽的情况下,顺其自然地 与“缘”和合,即“正因”遇上“助缘”,就能生出“正果”。换言之,“正果”就是“正 因”在特定场合的当下的直接呈现。佛学是一种基于“因缘和合”而“轮回”不止 的世界图景和思维方式。在佛学的眼里,世界只有一条核心法则,既然世界在本 质上只是一个因果相续的序列,那么,“因”遇上“缘”就必然会要生出“果”,“正 因”遇上“助缘”就必然能够成就“正果”。这意味着,任何事物,或者说任何 “果”,都是有充足的原因的,都是“正因”遇上“助缘”所和合而成的。换成逻辑学的语言就是,任何事物都是有“充足理由”的,都必须满足“充足理由原则”。

我们也可称之为“因果律”。“因三相”正是这同一条核心规律即“因果律”所具

表现出来的基本规律,故也可统称为“因果三律”。

关于辩证逻辑的思维规律,学界迄今也没有统一的看法。并且,辩证逻辑本 身也同内容逻辑一样,不被“形式逻辑中心论”所承认。在现有的矛盾辩证法那 里,也总结出了三条基本规律,即“对立统一规律”、“质量互变规律”和“否定之否定规律”。

现有的矛盾辩证法实际上是受“形式逻辑中心论”所扭曲的“伪  辩证逻辑”,不是真正的辩证逻辑。这种扭曲主要表现在“矛盾泛滥”和“矛盾歪  曲”两点:第一点,没有严格区分和辨析二元性、二层性和二重性,从而不能明确   规定辩证矛盾“是且仅是”指二重性,也就过度泛化了对“矛盾”的理解,使辩证  矛盾被等同于“差异”,因而实际上成为三者的混合体,是一个大杂烩。第二点,  没有找到真正适合展开二重性的逻辑道路,而是继续沿用了形式逻辑的思维框  架,把二重性的辩证矛盾当作是一种二元性的“既对立又统一”的特殊关系去处  理,从根本上歪曲了二重性。如果我们能够严格贯彻“二重性原则”,就能够修  正现有矛盾辩证法之中所存在的这两个不足,并找到可以严格展开辩证矛盾的   逻辑道路,从而建立起真正的辩证逻辑。当辩证逻辑被这样修正、补充和发展之  后,上列矛盾辩证法之中的那三条规律,就会被分别改造为“相重律”、“重构律”和“累进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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