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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辩证逻辑的世界图景里,所有事物都分处在由“天道”所展开的同一个谱 系之中,各安其位,各有其类,井然有序。在辩证逻辑“兼两”的视野中,不仅万  物俱有形式与内容的两面,而且万物所共处的“天道”总谱,亦具有由形式与内 容两面所展开的纵横两个向度。因此,对任何事物以及任何事物间关系的认识, 本质上都是要首先给出事物在谱系中的定位。所以,对“天道”谱系的展开才是 辩证逻辑的主体和关键部分。在中华传统哲学那里,这一部分也被称作是 “理”,譬如:儒家“义理之学”所讲的“理”、或者墨辩“故理类”三物之中所讲的 “理”。这也正是辩证逻辑之根本不同于形式逻辑和内容逻辑的地方。我们知 道,辩证逻辑的展开首先都会有一个“体用之辩”,不仅儒家如此,即便是后来的 西方的黑格尔辩证法,也以对“有—无—变”的讨论为开头,且几乎整个都是围 绕这种“体用之辩”来展开。形式逻辑和内容逻辑两者,则都以片面化的设定而 把“体用之辩”简化掉了,也就意味着把属于“理”的部分简化掉了。借用墨辩的 话说就是,辩证逻辑会有“故理类”三物,而形式逻辑和内容逻辑都只有“故”一物,且分别只有“故”所原本固有的“类取”与“类予”两面之中的一面。严格地说,形式逻辑只有“类予”,而内容逻辑只有“类取”。

由“体用之辩”所展开的“理”的谱系,是辩证逻辑的主体部分。“体用之辩” 有且只有三个角度的相应的三个基本问题,即“理”的“体”、“用”,以及“体用”。 辩证逻辑的核心规律即“中庸原则”,也就会要在这三个问题中分别贯彻,从而  表现为相应的三条基本规律,即“辩证三律”。具体就是,在辩证逻辑那里,其  “体”是指实体与关系的二重性,即“相重律”。其“用”是指实体与关系“二用”,  “一体二用”,“二用相重”。“二用”不是相互转化,不是此消彼长,而是同消同  长,各行其道而能并行不悖,分元与分层两面张开而又依序对应,即“重构律”。 其“体用”是“即体即用”,“体用不二”。“体用”一同发生,没有先后。这样一

来,“体”即是“用”,“用”即是“体”,因而“体”与“用”皆可生长,即“累进律”。

从上面的讨论中已经可以看出,逻辑学最为核心的原则只有一条,那就是  “中庸原则”,或说“二重性原则”。所谓“中庸原则”,其实就是“一而二,二而  一”的“兼两”原则,就是“执两用中”的原则。只不过需要进一步明确,“中庸” 的逻辑实质是指“二重性”,以此严格区别于二元性和二层性。核心是指实体与  关系的二重性,具体就是形式与内容的二重性,就是形式结构方面的“不矛盾原

则”与内容构造方面的“充足理由原则”的二重性。

当以辩证观立场来展开逻辑学时,就会得到辩证逻辑及其“中庸原则”。并  且,当从“体”、“用”和“体用”三个角度来分别贯彻“中庸原则”时,就会得到“辩 证三律”。“辩证三律”所涉及的都是属于辩证逻辑的主体部分,即“理”的部分, 或者说是属于逻辑的“本”的部分。而辩证逻辑的附生部分,或者说“末”的部 分,则是依据“理”的谱系来进行具体的“推类”,也就是通过将事物进行定位来

归类,而后依据具体的“故”来“类取类予”。

当以实体观立场来展开逻辑学时,“中庸原则”就会被片面化为仅仅针对形 式一面的“不矛盾原则”,继而具体化为“矛盾三律”。当以关系观立场来展开逻 辑学时,“中庸原则”也就被同样片面化为仅仅针对内容一面的“充足理由原 则”,继而具体化为“因果三律”。总体来看,形式逻辑和内容逻辑都分别只是辩证逻辑的一面,并且因此而简化掉了很多东西。形式逻辑的“不矛盾原则”与内容逻辑的“充足理由原则”,二者之间的对应和转换,关键在于必须连同各自的逻辑立场和世界图景一起转换, 一个是“矛盾相离”,另一个则是“因果相续”。

至于“矛盾三律”与“因果三律”之间的对应和转换,要点也在其所连同的世 界图景。这样就能看到,形式逻辑的“同一律”实质是“不大于律”。在形式逻辑 的演绎推理中,并不严格要求“同一”,也不可能真正“同一”,否则就只是逻辑循 环的“废话”。“同一律”只是要求一种逻辑上的“等价性”和“有效性”,只要结 论所涉的范围“不大于”前提的范围即可。同样的,内容逻辑的“遍是律”实质也 是“不小于律”①,即因能生果,因法能生全部的宗法,因法“不小于”宗法。“同 一律”和“遍是律”的逻辑职责,是要通过某种逻辑上有效的等价性,来对前提或 者宗进行置换,从而使得逻辑推理得以开始。形式逻辑的“矛盾律”和内容逻辑 的“同有律”,都是针对“同质”的情形的,分别是要表明,前提是结论的充分条 件,或者因是宗的充分条件,都是从“正面”保证当前提或者因出现时,结论或者 宗就会“必有”。形式逻辑的“排中律”和内容逻辑的“异无律”,则都是针对“异 质”的情形的,分别是要表明,结论是前提的必要条件,或者宗是因的必要条件,

都是从“反面”保证“必有”。无论同质还是异质两种情形,都是假言性质的。

总之,逻辑学的最核心的思维规律只有一条,那就是辩证逻辑的“中庸原  则”,即“一不离二,二不离一”的“兼两”原则。在不同立场下,“中庸原则”会有  多样化的具体表现。就每一具体表现而言,因其具体,也就必有其局限性,因而  只能适应特定的领域和范围,从而不能在终极意义上自圆其说。是以,形式逻辑  的“不矛盾原则”如果一直贯彻下去,必然会要遇到类似“集合悖论”之类的难  题,从而不得不引入和增加新的实体。总体来看,形式逻辑的“矛盾相离”的世  界图景是发散性的,实体的数目会越来越多,也就不能从根本上给出世界的统一  性的源泉。同样的,内容逻辑的“充足理由原则”如果贯彻到底,就会面临“差异  化难题”,一方面只剩下唯一的一个终极的因,另方面则需要引入无数的各不相  同的缘,而缘的各自的差异性却没有来源。总体来看,内容逻辑的“因果相续” 的世界图景是收敛性的,因的数目会越来越少,也就不能从根本上给出世界的多样性的源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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