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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明不是演绎,而是归纳,并且不是基于形式的“小一般推大一般”的所谓 归纳,而是基于内容的“此个别推彼个别”,是严格意义上的归纳逻辑。因明的 重点不在由因证宗,而在由宗找因,所依据的不是抽象思辨,而是直观体验。如 果是抽象,则无论同品还是异品,都是无量无边的,都必然无法周遍,也就无法达 到普遍性。而且,如果是抽象,就先要收集样本,然后再做归纳,而这个说法本身 就是自相矛盾的,就不成立,因为,如果不是先已获得了某种观念,那么收集样本就没有依据,就是不可能的。
具体的,我们可以从“因果三律”来这样理解因明的归纳逻辑属性。“遍是 律”是指出找因的方向,即:将宗等价地置换为因,这不仅在逻辑上是可能的,而 且通过对宗的直观而找到因,也是现实可行的。但这样的因不会只有一个,而是 会有一个序列,能生此宗的因会是一个“因果相续”的序列。这就需要进一步从 中挑拣出一个来,而这就需要由“同有律”和“异无律”来给出具体的指导挑拣的 逻辑线索。可见,“因果三律”是归纳推理的寻找正因的过程中的指导原则,“遍 是律”指出了寻找正因的方向,“同有律”和“异无律”则从正反两面给出正因的 具体位置。其逻辑实质就是:从宗这里,我们都直观地看到了,都亲证了,确有这
样的因,并且,因宗之间,“不小于”、“充分”且“必要”。
人类思维本质上都是“依类而推”,依据“类同类异”而行“类取类予”。所不 同只在,因着文明立场的不同,而采取了不同的面对世界的角度,使得各自的 “依类而推”有所针对、有所侧重。根本的,是“类”本身就有“集类”、“层类”和
“谱类”三大类型,分别相应于三大逻辑立场。我们认识世界,无非是要将万事万物进行归类并建立分类系统,只不过因着立场的不同而有着不同的分类方式,以及因着发展阶段的不同而有着不同的分类水平。我们这里先只讨论由立场不同所带来的差异。归类的依据就是“同” 和“异”。按墨辩的说法就是,“有以同,类同也”,“不有同,不类也”;荀子的说法 则是,“所缘以同异”,“物各从其类”。如果不是按照形式逻辑或者内容逻辑各 自先已抱定的片面化看法,“类”原本具有形式与内容两面,或者说外延与内涵 两面,亦即量与质两面。因而,这里的“有以同”或者“不有同”,均可是指这两 面。于是,就会有三种归类方式:其一,只考察外延方面的同异;其二,只考察内
涵方面的同异;其三,兼及外延与内涵两面的同异。
实体观的形式逻辑所用的正是第一种归类方式,从根本上设定了世界的同 质性,万物不过都是同一平面上的实体单元的组合样式,而实体单元本身是固定 不变的,所要考察的仅仅只是各种不同的组合样式,即“量演算”,也就是依据 “类”之“量”的同异来进行归类,形成关于“量”的分类系统。这样的仅仅针对 “量”的同异所形成的“类”,实际上是指实体单元的各种可能的集合,可称为“集类”。
关系观的内容逻辑所用的是第二种归类方式,从根本上设定了世界的同量 性,万物本质上都只是因缘和合所生的果,而最终的因只有一个,所要考察的只 是这同一个因在不同的缘下的不同显现,即“质定位”,依据“类”之“质”的同异 来进行归类,形成关于“质”的分类系统。这样的仅仅针对“质”的同异所形成的 “类”,实际上是指关系构造的各种不同构造方式,表现为各个构造层次及其相互间的各种组合,故可称为“层类”。
辩证观的辩证逻辑所用的则是第三种归类方式,兼及世界的量与质两方面 的多样性,从而形成一个谱系式的分类系统。这种谱系式的“类”,可称为“谱类"。
可见,所谓“类”,原本就有“集类”、“层类”和“谱类”三种含义和类型。其
中,“集类”是平面性的,“层类”是层次性的,而“谱类”是正交的。
据此,我们可以评判一下下面这个说法。在逻辑学的比较研究中,国内有的 论者提出,中国传统逻辑是“推类”,以区别于西方逻辑或者印度因明。如果我 们依据“类”固有三种含义和类型,就能看出,这个说法并不准确。因为,逻辑三 家的分野不在是否“推类”,而在各自从哪个立场、哪个角度来“推类”。事实上, 逻辑三家都是“推类”,所不同只在各自所推的“类”以及“推类”的方式各不相同。当然,如果严格按照“类”的完整含义是指“谱类”,那么中国传统逻辑确实是最符合“推类”标准的,其所推的就正是“谱类”。譬如,在《易经》那里,中华文 明就自觉采用了“取象比类”和“以类族辨物”的思维方式。显然,“象”和“族”都是谱系式的,是典型的“谱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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