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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有的现象学那里,尽管有着丰富的逻辑学思想,并且其所运用的思维方 法本质上就是内容逻辑的“质归纳”,但作为一种纯粹的完整的逻辑学体系建 构,尚不存在。所以,现象学的逻辑学在目前依然缺位。不过,我们看到,今天的 现象学家们已经在进行这种努力,如德国的罗姆巴赫所建立的“结构现象学”,或称“意识的结构发生学”,就可看作是对现象学逻辑学的一种开创性探索。
现象学的中心任务是意识分析,其中的基础性部分,是要依据意识的意向性 结构来对所有意识行为进行分类,并描述其发生和建构的过程。不仅在胡塞尔 那里是如此,在曾经的佛学因明和量论那里也是如此。目的是要揭示意识行为 的所有可能的种类及相互间关系,实质是要对关系构造的所有可能的构造方式 进行分类,从而可以对任一意识行为进行定性,继而可以通过“质定位”来进行“质归纳”的逻辑推理。
二重论认为,现象学的这个关于意识行为分类的基础性工作,应包括两大块 内容,即从纵横两个向度上进行分类。但在胡塞尔现象学那里,还只是完成了横 向分类的部分。对于更为根本性的纵向分类,胡塞尔虽然有过这个意图,但却只 是开了一个头就半途而止。在曾经的佛学那里,虽对纵横两块分类都有过一些尝试,但却混杂不清并出现了许多错误。然而,正是纵向分类这块内容,才构成现象学逻辑学的核心部分,才是关系观的内容逻辑得以可能的根基,才是针对 “层类”进行“质归纳”的逻辑基础。因此,现象学逻辑学的核心课题,就是要在 胡塞尔的基础上,继续深化对意识结构的分析,确定意识行为的纵向分类及其发生顺序,从而确定世界的层次性结构及其规律。
胡塞尔所做过的意识分析,主要是对意识行为的横向分类。首先,他将所有 意识行为区分为两大类:客体化行为(如感知、表象、判断)和非客体化行为(如 情感、意愿),并且指出后者要以前者为基础。然后,他又进一步将客体化行为 区分为两类:直观行为(如表象)和非直观行为(如判断),后者也要以前者为基 础。据此,他还进一步揭示了对象作为被意义所构造的产物而呈现的过程,即: 对象物只是意向性的对象化活动的环节,因而本质直观得以可能。这就表明,直 观行为乃是一切意识行为的核心部分,对直观行为的认识将具有决定性的意义。 然而,正是在这里,胡塞尔对意识结构的分析到此为止。也正因为如此,胡塞尔 的先验现象学注定不能摆脱唯我论的倾向,不能由“我”通达到“他”,不能从根 本上阐明主体间何以会有通感。现在,我们想提这样一系列问题:所有的直观行 为还可再分类吗?如果能,那么它们是平面性的、还是层次性的?对人类而言, 乃至对所有的物种或者说广义的生命而言,它们是一同被获得的吗?还是有一 个依次发生的先后顺序?因而不同进化等级的生命,只是依次地逐步地获得了 其中的一种、多种、直至全部?不难看出,这实际上是在问这样一个问题:广义生 命的所有可能的直观形式,是一个怎样的逻辑序列?显然,这是要对意识结构进 行发生学的研究,或者说,是要建立一门“意识的结构发生学”。因此,对意识行为中的核心部分即直观行为进行纵向分类,才是现象学的逻辑学之核心课题。
与胡塞尔将判断归为非直观行为不同,二重论认为,判断也是直观行为的一 个等级。并且,对意识行为的纵向分类,说具体点就是,我们人类现已获得的所 有可能的最为基本的认识形式,即感觉、知觉、表象、概念、判断、推理这六种认识 形式,其实都是直观行为,并且依次是不同层次等级上的直观行为,为对象世界 的开显提供不同构造等级的视域并赋予相应的形式。进一步的,不同进化等级 的生命,其实是依次由低到高地获得了其中的一种、多种乃至全部。人作为目前 最高等级的物种,拥有全部的六个等级的直观能力,且第六个等级即推理的直观能力尚在进化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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