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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识总是关于某物的意识”,那么意识就总会要指向对象,也就不可 能从终极意义上消解对象。佛学遮诠往往显得“逢立必破”,问题就出在,当其 去消解实体时,忘了这种消解本身永远只是某个特定意义环节上的消解,而不可 能被笼统地说成是一切意义上的消解。现象学的意向构造,也不能表明世界就 是意识的造物,而只能以此来排定一个发生顺序,使得那些先被暂时悬置的存在 者,得以按照其本来顺序,即不是被设定因而可能存在着异化和扭曲的顺序,而 重新登场。总之,关系观的立足于语言的遮诠功能的内容逻辑,实质是要揭示世界的层次性规律,而不是真的就能消解了实体。

 

为了帮助进一步拓展和深化对内容逻辑的认识,我们可以补充性地来对几个与之相关的认识论问题稍做探讨。皮亚杰曾指出,传统认识论有一个共同的错误,那就是假定所有主体的认识能力都是一样且不变的。他的这个批评显然只能针对西方的传统认识论,而不适合印中两家。

事实上,只有实体观才会设定主体的同质性,因为实体观的世界原就是一个 同质而异量的世界。关系观则会设定主体的异质性,因为关系观的世界是一个同量而异质的世界。在辩证观那里,主体兼具“质与量”两方面的多样性。

世界是二重性的,既有作为实体结构的一面,也有作为关系构造的另一面。 结构必有其所由以延展的结构单元;构造则必有其所据以发生的构造环节。因 此,我们对事物的认识就需兼及两面:既要还原出现象之结构的内核,即结构单  元;又要定位现象之被打开所依据的意义平台,即构造环节。故而,我们对现象  的认识,需要从两面进行。或者说,现象之本质,原就具有结构单元与构造环节

的二重性的两面,并可分别称之为“抽象本质”与“直观本质”。

对直观本质的把握,会要取决于主体自身的直观能力。只有主体自身直观 能力的级别足够,方能领会到相应水平的直观本质,继而才能设定相应的抽象本 质即结构单元,并以此去打开相应的形式结构。这意味着,逻辑语言系统之被认 作是一个概念单元的集合,或命题单元的集合,其实是有条件的,必须取决于层 次定位。即是说,并不是对于所有直观能力水平的人或所有进化等级的物种,语 言都会在概念或命题层面上被单元化。显然,语言不是人类理智的发明,而是生 命进化的产物,是伴随着生命进化而由动物语言一同演变过来。这表明,逻辑语 句不能被抽象地看作就是概念单元的集合,而必须经由意义直观来给出其层次

定位,方能呈现出围绕着特定的结构单元而相应组织起来的形式结构。

将逻辑系统视为一个既定的固化的平面结构,并把概念看作是逻辑语句的 结构单元,是形式逻辑的一个极大的偏见。其实,概念首先是主体自身直观能力 的一个等级,只有当我们处在概念水平的直观层面来看待逻辑语句时,逻辑语句 才会以概念为单位而分解,并形成相应的组织结构。对于一个最高也只具备表 象能力的低等生命而言,逻辑语句只会在表象的层面来分解和组织。譬如,对于 刚出生的婴儿来说,语言也许就仅仅只是一串声响的集合。因此,在形式逻辑的 大家族中,其实只有名词逻辑才以概念为单元。谓词逻辑则以判断为单元,单个的概念在谓词逻辑那里被认为是没有意义的。进一步地,我们还可以认为,存在有比名词逻辑更低境界水平的形式逻辑,譬如修辞学,就可将其看作是表象水平 的形式逻辑。事实上,逻辑学也正是从修辞学发展而来的,是修辞学反身重构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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