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永福老师小学1到6年级数学思维拓展课程 课程分享,网盘分享
辩证逻辑的立意是要克服形式逻辑以及内容逻辑二者各具的片面性,而欲 同时兼顾实体与关系的二重性的两面。这就需要找到一种不同于形式逻辑以及 内容逻辑的、真正适合展开二重性的逻辑道路。正是在这个问题上,我们现有的 矛盾分析法,没有对形式逻辑以及内容逻辑进行足够深入的反思,没有严格辨析 二重性、二元性和二层性三者的差别,而是直接沿用了实体观的思维背景和形式 逻辑的思维习惯。其后果就是,直接套用了实体观的逻辑框架,将二重性歪曲为二元性来处理,最终走上了不归之路。
辩证法的精髓是“矛盾”,也就是承认、揭露、展开和解决矛盾。黑格尔认 为,形式逻辑所处理的是只有形式没有内容的抽象概念(这从形式逻辑的外延 性论题就可以看出);辩证法所处理的则是既有形式又有内容的具体概念(也就 是不承认外延性论题)。具体概念兼有形式上的对立性和内容上的统一性两方 面,因而是一个既对立又统一的矛盾。具体概念所包含的这种矛盾,使得具体概 念的形式与内容两面,随着矛盾的展开而成为一个相互适应的运动过程,由此展 开一个辩证发展的范畴序列。按照黑格尔的本意,矛盾双方的既对立又统一是有确定的含义的,即对立是指形式方面的对立,统一则是指内容方面的统一。这意味着,当我们展开矛盾时,也许会要以不同的法则去分别对待对立的一面与统 一的另一面。质言之,形式与内容这两面,也许会要分别服从不同的逻辑法则。 打个比喻,形式与内容的关系就像人的身体与心灵的关系,是两“面”而不是两 “元”。我们当然可以用形式逻辑去展开对身体的结构分析,但却不能把心灵也 当作一个实体对象看待。心灵不是一个“东西”,不再服从形式逻辑的法则,而 是有着别样的逻辑机制。那么,是不是真的存在分别针对形式与内容的两种逻 辑法则呢?是不是真的应该用不同的逻辑法则去分别展开矛盾的对立面和统一 面呢?这是一个异常关键的问题,将决定整个矛盾分析的成败。遗憾的是,我们 现有的矛盾分析法从来不曾探讨过这个问题,而是完全在用相同的方式去展开对立与统一的两面,并且最终完全都是在用形式逻辑的框架进行。
众所周知,现有的矛盾分析法将二重性看作是所谓“对立统一体”,即矛盾。 注意,“对立统一体”这个词明显带有实体观的色彩, 一开始就被打上了实体观 的烙印。这个词隐含着一种实体观的思维背景,把矛盾双方当作二元实体,把矛 盾关系当作一种“既对立、又统一”的特殊关系。典型如,毛泽东所理解的矛盾, 就完全是二元性,而不是严格意义上的二重性。他说:“世界上一切事物都是对 立统一。所谓对立统一,就是不同性质的对立的东西的统一。比如水,是由氢和 氧两种元素结合的。如果没有氢,只有氧,或者没有氧,只有氢,都不能搞成水。 ……化合物都是不同性质的东西的对立统一。社会上的事情也是这样。中央和 地方是对立统一,这个部和那个部也是对立统一。两个国家也是对立统一。”① 一旦矛盾被这样理解,二重性就被歪曲得面目全非了,就已经不再是货真价实的
二重性而是地地道道的二元性了。
当二重性被歪曲成二元性以后,二重性的“两面”也就变成了二元性的“两 元”,并且两元之间存在着“对立”与“统一”两种关系。于是,具体到对矛盾的展 开中就是:首先,假定双方之间存在着一种对立关系,并建立一种基于实体观的 关于对立关系的模型;然后,再假定双方之间又存在一种统一关系,也建立一种 基于实体观的关于统一关系的模型;最后,再对这两个模型所得到的结论作综合 取舍。前两者即所谓“两点论”,后者则是“重点论”。试图通过这么一番努力,
既看到对立的一面,又看到统一的另一面,最后再选择确定某些东西作为“重点”以供操作。但这其实是一种根本错误的做法,完全背离了真正的辩证观,完全是在套用实体观,也由此而注定了辩证逻辑不可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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