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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证观立足于实体与关系的二重性来面对世界,否认有绝对的实体或者纯粹的关系,否认实体与关系有一个谁先谁后。故而,必然“不言有无,只言幽明”,也就只能是“一物两体”的“气”之聚散。并且,其展开也只能是“体用不 二”,“乾坤并建”,即王夫之所谓“太极无端,阴阳无始”,“天地不先,万物不 后”。从逻辑的核心机制来看,这实际上是一种将世界“分重”的观点,立足于实 体结构的“元”与关系构造的“层”的二重性。也就是既分元,又分层,意味着同 时承认了实体与关系这两个方面的各自的逻辑法则。于是,其所打开的世界图 景,就是实体性结构和关系性构造这两个方面“同时地”、“分别地”并且“相对应 地”展开而成的复合结构, 一种正交的有着纵横两个向度的谱系式结构。可见, 一旦我们明确了中庸所执之“两”是指二重性的两面,也就同时明确了这两面各 有不同的法则、并且同时发挥作用,展开之后就会是一种纵横两个向度相正交的谱系式结构。
所以,如果我们贯彻二重性原则来理解中庸,那么中庸所执之“两”就是指 “两重”,所用之“中”就是指“正交”。故而,所谓“执两用中”,实际上就是“执两
重”而“用正交”。
总之,以儒家道统为主流的中华文明,是一种典型的辩证观文明。儒家智慧 的核心是中庸原则,而二重性原则正是我们今天来正确理解和重新阐发中庸的 核心原则。或者说,二重性原则就是中庸原则的当代表述和当代形态。并且,二 重性原则意味着会要以两个向度来展开中庸所执之“两面”。就此,我们可以分 别给出“儒家”以及“现代儒家”的一个简单定义,那就是:讲“两面”就是儒家,以两个向度来讲“两面”就是现代儒家。
二重性原则乃是辩证逻辑的奠基性原则,或说,只有基于二重性原则的辩证逻辑才是可能的。矛盾是现行辩证法体系的核心范畴。矛盾分析之成败,首先取决于我们对 矛盾的具体理解,这将关系到其后的如何具体揭露、展开和解决矛盾。然而在思
想史上,“矛盾究竟为何物”的问题一直是一个悬案。针对形式逻辑的片面性缺陷,辩证法提出要将事物看作是矛盾双方共同规定的结果,将事物“一分为二”,并兼顾“正反”两面。这个出发点是对的,问题出 在对这个“二”的具体理解上。正是对这个问题认识不清,答案不一,才造成了 其他一系列的混淆和歪曲,最终导致辩证法失去了应有的锋芒。可以毫不为过 地说,现有辩证法中存在的所有问题几乎都可以归结到对这个“二”认识不到位的问题上,这个问题是所有问题最终的症结所在。
细加考察就能看出,对这个“二”可以有三种理解: 一是“二元”;二是“二 层”;三是更为根本性的“二重”,也就是“元”与“层”的“二重性”。只有第三种
理解才符合辩证法的本意。
按照黑格尔的提示,矛盾即“对立面的统一”,是事物内在的正与反双方的 相互规定性。他的这种定义依然是粗糙的,还可以潜藏三种意思, 一种是事物自 身“形式与内容”的“二重性”;二种是事物自身“部分与部分”的“二元性”;三种 是事物自身“属性与属性”的“二层性”。在我们一般的理解中,譬如马克思式的 理解,尤其是毛泽东式的理解,还进一步把矛盾泛化到可以存在于事物之间,而 不是事物自身。我们知道,形式与内容都只是同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二者的二 重性结合才成为一个完整的事物,因而不能错误地将这两个方面看作是事物的 两个“部分”或者两种“属性”。这种区分从表面上看是细微的,似乎并不重要, 但在逻辑上却是深刻的,正是辩证逻辑与形式逻辑以及内容逻辑之最初的分野 所在,也是真正的辩证法与歪曲的辩证法之本质的区别所在。黑格尔本人不曾 意识到需要做出并强调这种区分,甚至可以说,在他的思想中尚未形成明确的 “二重性”观念,而是将这三种意思混同在一起,并且几乎完全是在二元性的逻 辑框架上来看待“矛盾”和“对立统一体”,也就为其后的“两点论”和“重点论”留下了伏笔,为整个辩证法体系埋下了混乱和不可操作的祸根。
我们一般还习惯于这样的说法,即说万物都是相对的存在。这个说法是不 够的,不足以成为辩证逻辑的立身依据,因为无论辩证逻辑,还是形式逻辑,或者 内容逻辑,都适应这个说法。问题的关键在于,我们还必须进一步指明并严格辨 析所谓“相对的双方”究竟为何物,是二元?还是二层?或者二重?否则,就意
味着是指三者的混合体。
这个最初的“二”会是什么呢?是实体与实体?还是关系与关系?或者实 体与关系?换言之,是“一般与一般”?还是“个别与个别”?或者“一般与个
别”?在这里,我们需要一条判定性原则,以此规定辩证逻辑、形式逻辑与内容逻辑各自的领地。这才是全部问题的关键所在!即是说,辩证矛盾不是无原则 的存在,无论其内涵还是外延,都有着其独特的规定性。如果我们没有明确并遵 循矛盾的二重性原则,只是笼统地说是“相对的”双方,就一定意味着混合体。 其最好的结果,充其量也只能是将这个“相对的”双方进一步解说为所谓“对立 统一体”,然后按照“既对立又统一”的特殊关系去处理,走上一条“两点论”加 “重点论”的逻辑上就已注定了不可操作的不归路。因此,我们必须深化对辩证 逻辑的理解,明确其二重性原则,并全面贯彻到矛盾分析的整个过程之中。这意 味着,不仅矛盾的存在是有原则的,而且,我们对矛盾的理解、揭露、指认、表述、展开和解决都是有原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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