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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矛盾”的本义是且仅是指事物自身的实体性方面与关系性方面的二重性。 我们可称之为“矛盾的二重性原则”。唯有通过引入二重性原则,辩证逻辑方能 摆正自身的位置,理顺与形式逻辑以及内容逻辑的关系,避免混淆三种类型的 “矛盾”,找到真正的二重性的展开道路,从而最终获得自身的操作性。可以说,引入二重性原则乃是辩证逻辑走向成熟的开始。
世界是“二重性”的, 一面是实体, 一面是关系。我们知道,概念既有外延, 又有内涵;语言既有语形,又有语义;认识既有形式,又有内容;现象既有对象,又 有意义;事物既有结构,又有构造;人既有身体,又有心灵;世界既有空间性的 “界”,又有时间性的“世”;宇宙既有“四方上下”的“宇”,又有“往古来今”的 “宙”;等等。世界的方方面面无不表现为成对的“二重性”的辩证范畴组。矛盾 的这个二重性原则,是我们理解矛盾的要点,是真正的辩证法中最至关重要的东
西,是我们坚持和发展辩证法时最要大呼特呼地予以强调的地方。
辩证逻辑的研究对象是二重性的辩证矛盾及其所表现出来的“易”,中心课 题是“易”所依循的“度”的谱系。如果没有二重性原则的限定:矛盾就会被泛 化、直到被等同于差异,就会泛滥成灾;就会既可以存在于事物之间,也可以是事 物内部的不同部分或者性质之间;就会以所谓“矛盾的主次方面”去看待矛盾双 方;就会看不到、走不稳可以严格展开辩证矛盾的正确道路,以致不能精确地给 出“度”的位置,最终滑入不可操作的泥潭。如果有了二重性原则的限定:辩证 矛盾就被严格界定为,是且仅是指事物自身的二重性的两个方面;并且,其中的 一面是指实体性的形式结构方面,另一面则指关系性的内容构造方面;继而,因
着形式逻辑与内容逻辑各自的法则,分别张开横向的“量演算”与纵向的“质定位”两面;进而,二重性的两面又是各行其道、并行不悖,合起来就会呈现出一个 “度”的谱系;最后,特定的现象总会定位在这个谱系的某一位置;于是,辩证逻 辑自身固有的操作性也就获得了。总之,引入二重性原则以后,矛盾的展开方式 就不再是注定了不可操作的“两点论”加“重点论”,而是被改造为可操作的“两
重论”加“定位论”。辩证逻辑引入二重性原则的意义,不只在据此可获得自身的操作性,还在就 此可不再走所谓“此消彼长”而“斗来斗去”的“邪路”或者“老路”,不再是“仇必 仇到底”的“斗争哲学”,而是走“各正性命”而“和而不同”的正道,也就成为“仇必和而解”的“和谐哲学”。
当然,我们在这里很可能会要遇到一个质疑,可能有人会问:像这样连“对 立统一”这个现有辩证逻辑所抱定的核心观念都抛弃了的二重性原则,它还是 辩证逻辑吗?还可以自称是辩证逻辑吗?对此,我将这样回答:对!您质疑得很对!这确实是对辩证逻辑的两种根本不同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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