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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辩证逻辑在历史上所曾出现过的多种形态,我们可以按照是否严格遵 循二重性原则来划分为“真辩证逻辑”与“伪辩证逻辑”两大类型。二者各自最 为突出的代表,前者是正统儒家“兼两”模式的辩证逻辑,后者则是对立统一”模式的辩证逻辑。这也分别是“真、伪”两种辩证逻辑各 自迄今影响最大的典型形态。故而,我们亦可认为,历史上曾经有过最为典型的 两种辩证逻辑,即“兼两”模式的“真辩证逻辑”与“对立统一”模式的“伪辩证逻辑”。
熟悉中国思想史的人就知道,在中华传统中,原就有“乾坤并建说”与“阴阳 消息说”,这样两种观点迥异的辩证逻辑学说。前者发端于《易经》,昌明于孔 子,重振于横渠,光大于船山,乃是儒家道统的正脉;后者则以邹衍和董仲舒为代 表,自汉代以后更是广为流传,并在今天演变成为毛泽东矛盾论。此二者分别正
是“真、伪”两种不同辩证逻辑的早期代表形态。
在“乾坤并建说”那里:世界只是二重性的、“异则并建”的“阴阳合体之一 气”,而不是二元性的、“同则消长”的“阴阳分体之二气”;任何事物都是“太极” 及其“阴阳”的“一物两体”;“太极”与“阴阳”之间,只是“一而二,二而一”,因为 “两不立则一不可见, 一不可见则两之用息”①;“阴阳”两面之间没有“先后”、“主次”之分,不是“此消彼长”和“相互转化”,而是“同消同长”,“各行其道”,
“并行不悖”。对此,王夫之曾有极为深入细致的论述。在他看来:“太极”与“阴 阳”之间,“太极无端,阴阳无始”①,阴阳乃太极“固有之蕴”②,“太极非孤立于阴 阳之上”③,“合之则为太极,分之则谓之阴阳”④,“以留而以待”,“非道也”⑤;阴 与阳之间其实没有“之间”,“非合两而以一为之纽”⑥,不是“破作两片”(朱熹 语),不是二元关系,而是原就不曾截然分离开来,“合二以一者,即分一为二之 所固有”⑦;并且,阴阳各有不同的逻辑法则,“乾健坤顺”,“阴非阳无以始,而阳 藉阴之材以生万物”⑧;同时,阴与阳之间,“时无先后,权无主辅”⑨,“不相离,不 相胜”⑩,“无有阴而无阳,无有阳而无阴,两相倚而不离”⑩;因而,事物的运动变 化机制,不是“阴了又阳,阳了又阴”,“物极必反”,而是“相合以成,主持而分 剂”⑫,“或错或综,疾相往复”③;事物的发展趋势,不是矛盾解体,更不是“一方 消灭另一方”,而是格局“健顺”,是“互以相成”⑩,“合同而不相悖害”⑮。从中, 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严格遵循二重性原则的“兼两”模式的“真辩证逻辑”之诸
思想组成要素,皆已具备。
“对立统一”模式的辩证逻辑虽然在今天极为流行,但却并非真正的辩证逻 辑,而是“伪辩证逻辑”。其错误有二: 一是混淆,二是歪曲。根源都在没有坚持 二重性原则。混淆是指,其所讨论的“矛盾”是一个混合体,实际上包含了二元、 二层与二重三种含义和类型,其中只有二重性含义和类型的部分才是合理的。
歪曲是指,即便其中所包含的二重性部分,也最终是在实体观背景上进行处理,
也被歪曲成了二元性,从而使得矛盾双方“同则”且“消长”。即是说,矛盾双方 都被潜在地看作是实体,都服从相同的形式逻辑的法则,也就可以“此消彼长” 而有“先后主次”之分,以致可以“斗来斗去”,乃至“一方消灭另一方”。推究其 根本,“此消彼长”的背后一定预设了“同则”,且一定是形式逻辑的“不矛盾原则”在起作用。
我们这里所进行的对两种不同类型的辩证逻辑的区分,其实是对冯友兰的 一个类似观点的继承和深化。冯友兰晚年曾将马克思主义辩证法与传统儒家辩 证法进行对比,并有一个非常著名的说法。他说:“在中国古典哲学中,张载把 辩证法的规律归纳为四句话:‘有像斯有对,对必反其为;有反斯有仇,仇必和而 解。’(《正蒙·太和篇》)这四句中的前三句是马克思主义辩证法思想也同意的, 但第四句马克思主义就不会这样说了。它怎么说呢?我还没有看到现成的话可 以引用。照我的推测,它可能会说:‘仇必仇到底。’”①继而,他引申张载的观点 认为:“一个社会的正常状态是‘和’,宇宙的正常状态也是‘和’,这个‘和’,称为‘太和’。”②
可见,我们这里所说的“兼两”模式与“对立统一”模式,亦可分别说成是“并 建”模式与“消长”模式,也分别就是“仇必和而解"的"和谐"模式与"仇必仇到 底”的“斗争”模式。如果我们认定儒家的基本精神是“尚中”、“贵和”、“重生”,那么显然只有前者才与之相符,而后者则与之相悖。
总之,“真、伪”两种辩证逻辑虽然表面上都是试图兼顾两面,但各自的逻辑 模式和思想旨归却是泾渭分明,大异其趣: 一个遵循二重性原则,认为矛盾双方 各有不同的法则且“无先后主次”,即“异则”且“并建”,主张“同消同长”,也就 “合同”而“健顺”,从而“和谐”不失;另一个则违背二重性原则,认为矛盾双方服 从相同的法则且“有先后主次”,即“同则”且“消长”,主张“此消彼长”,也就“转 化”而“解体”,从而“斗争”不止。最终,也就只有“兼两”模式的“真辩证逻辑” 才真正做到了“讲两面”,而“对立统一”模式的“伪辩证逻辑”则是将两面都按照一面的方式去讲,实际上还是只讲了一面。
辩证矛盾的双方“异则”而又“并建”,展开以后,必然就是“正交”,就是兼具 纵横两个向度的多层次并存的“格局”。所以,二重论不是“平行论”,而是“正交论”和“格局论”。可见,只要有“异则并建”,就必有“格局论”。
辩证逻辑欲对演化性问题做出可操作的逻辑解析,就必须首先解决两个根本性的问题,即本质运动的“源泉”和“尺度”。
在现有的辩证逻辑那里,认为任何事物都包含矛盾,都是矛盾双方既对立又 统一的结果,因而矛盾既是事物存在的原则,又是事物自身运动的原则。即认为 本质运动的源泉是矛盾,而衡量本质运动的尺度,即发生质变时量变所达到的 “度”,是“正—反—合”。这两个看法都是有问题的,前者太过笼统,后者不可操作。
依据矛盾的二重性原则可知,以“对立统一”的模式来表述矛盾是不合适 的,不仅不能严格区分元、层与重三种类型的“矛盾”,而且不能指明矛盾双方中 的实体性方面与关系性方面。所以,我们不能停留在“对立统一”这样的笼统说 法上,不能满足于笼统地说矛盾既是存在原则又是运动原则。我们应该通过深 入贯彻矛盾的二重性原则,去进一步指明矛盾双方中的实体性方面是事物存在 的原则,关系性方面则是事物运动的原则。如果说矛盾是事物存在和运动的原 则,这个说法并不算错,那是因为作为二重性的矛盾原本就包含了实体结构和关 系构造这两方面。所以,严格说来,事物存在的真正源泉是实体,而不是矛盾;事 物运动的真正源泉是关系,也不是矛盾。只有这样,我们才能从中找到具体可操作的依据,才能找到真正可以展开矛盾的逻辑理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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