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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才能合理展开和严格规范“两个一把手”,是任何一个社会组织都必然 会要遇到的不可回避的核心问题。这是因由世界所固有的二重性使然,而不管 具体的政治制度如何,所不同只在表述和处置的方式。从逻辑上看,实体观和关 系观皆因其立场的片面性,而无法做到完备表述和妥当处置,唯有辩证观才能同 时承认两个向度,才能真正做到正视此一问题。然而,在今天,因着实体观的自 由主义话语霸权的盛行,以致原本是辩证观的中华文明,也对等级向度没有底气,也就不敢正视此问题了。
“两个一把手”问题的复杂性在于: 一方面,“横向多数”与“纵向少数”二者 皆不可或缺,不能片面化地进行归结;另方面,二者又不具有可比性,不能简单化 地进行量化。我们知道,量化的处置办法本质上只是形式逻辑的办法,只能适合 于“横向多数”,而不能用于“纵向少数”,更不可用于“横向多数”与“纵向少数” 之间。我们还看到,经常有人想通过所谓“加权计票”的方式来对“纵向少数”进 行量化,即对不同社会阶层赋予不同的计票权重,以解决“横向多数”与“纵向少 数”二者不可比的问题。这显然是一种误入歧途的无效努力,不仅无法论证究 竟是“一票顶两票”还是“一票顶一万票”,而且这种论证本身就是荒唐的。“纵 向少数”是就“质”的等级而言的,若一定要用“量”的多少来说,“一票顶一万 票”都是不够的。原则上,“纵向少数”所发挥的作用不是以量的多少来计算的, 而是一种“定性”,是关乎“可”与“不可”的“否决权”,甚至是“一票否决”,而不管“横向多数”的量的多少。
事实上,“横向多数”与“纵向少数”,既不是形式逻辑下的二元性的两部分, 也不是内容逻辑下的二层性的两层面,而是辩证逻辑下的二重性的两方面。二 者并非依据同一划分所得的结果,而是分别依据两种不同的划分,即针对实体结 构的横向划分与针对关系构造的纵向划分,并分别进行归结,最终得到的两种相 应结果。这表明,二者之间既不遵循“多数原则”,也不遵循“少数原则”,那都需 要基于同一划分方式方才有效。这也表明,既然二者是基于二重性的两种虽然 不同、但皆有效的划分方式,那么二者之间就只能是遵循二重性的“异则并建” 的原则: 一面是“多数原则”,另一面则是“少数原则”,并同时发挥作用,即王夫之所讲的“相合以成,主持而分剂”,共同展开为一个“兼两”的辩证运动过程,实现“太和”意义上的“共同做主”。这就要求,需要对二者各自的范围进行界定, 和对各自的法则进行规定,使之限定在自身的领域里,并遵循自身的法则。也正 因此,我们才需要宪政,需要对权力的架构模式和运行机制进行规范,以使这两股决定性的社会力量皆能如其所是地运行。
在西方宪政中, 一般都以所谓“分权制衡”来解说对权力的规范。宪政当然 需要分权,就像运动员和裁判不能是同一个人,这是谁都知道的道理。问题的关 键在于如何分:是“分元”,还是“分层”,或者“分重”?哪一个才是要义?从逻辑 上看,唯有“分重”才是最为基础的划分。故而,将权力按照二重性原则来划分, 才是分权的真正的要义。并且,二重性地划分的权力之间,不是“同则消长”,而 是“异则并建”。由此可见,所谓“分权制衡”的说法,其实是典型的实体观的说 法,有着浓重的“同则消长”的意味,只体现了分元的一面,而丢掉了分层的另一面。
在现实生活中,自由主义从来就只是一部分人的信仰,而且是经不住推敲的 自相矛盾的信仰。极端的自由主义意味着无政府主张,因而从来就不曾成为现 实,也不可能成为现实。正如有人所指出的那样,虽然西方宪政理论五花八门、 空前繁荣,但只要我们深究就会发现,无论是从利己出发还是从利他出发,无论 是个人主义还是集体主义,等等,其实都要在前面加上一个定语,诸如“理性的” 或者“妥协的”之类。这一定语的逻辑实质,就是要把相反的东西涵括进去。可 见,现实的自由主义,或者说可行的自由主义, 一定是充分妥协和调和之后的东 西。准确地讲,与其还称为自由主义,不如说是折中主义,或者实用主义,都要来世界是二重性的,兼具实体结构与关系构造两面,且“异则并建”地沿着纵 横两个向度展开,形成一种多层次并存的格局结构。这意味着,层次性向度是不 可避免的。具体到社会中,人的生命境界水平永远都会参差不齐,社会等级也就 不可避免。因而,社会正义的方向:不是消灭等级,那是不可能的,也是非正义 的;而是让等级合理化,让每个人都能找到适合自己的位置,各安其位。即是说, 社会正义是指以人的自然生命的能力级别作为社会等级的依据,即“贤能标 准”。并且,完全的符合也是不可能的,而只能是一个历史性的动态的趋近过 程,通过促进和优化阶层良性流动,来尽量避免不合理的等级秩序。所以,自由 主义对于维护社会正义所具有的价值,只在促进阶层良性流动的意义上才是可 能的。其所讲的保护每个人的自由,其实是保护每个人的贤能禀赋,以便各尽其才、各得其所。
物理学的速怎么样呢?物理学的速是加速, 要加劲啦。不加速就是静,物理学所谓静就是等速运动。假定永远等速,没有变 化,你不知道它动呀。没有一个加速,它就是静啦。‘不疾而速,不行而至’这两 句话根本是违反物理运动的,根本是非科学的。神呀,不要加速,它就自然会速; 不要行,它就到。”①在这里,他犯了三个错误: 一是理解错误;二是牵强附会;三 是对物理学的解说也只能算是一知半解。我们来看《易经·系辞上传》原文: “夫易,圣人之所以极深而研畿也。惟深也,故能通天下之志;惟畿也,故能成天 下之务;惟神也,故不疾而速,不行而至。”从原文的整体意思来看,这句话的准 确含义无非是说,(通过“极深而研畿”,即可实现)“无为而治”、“事半功倍”。 可见,这根本就无须也不该与物理学对照起来解释。从牟宗三所给出的“解释” 中,我们可以看到,他所理解到的物理学,其实也只是牛顿力学,认为等速运动就 是静,加速运动才是动。如果他能对物理学有一个全貌性的了解,就不会这么认 为了。运动是有环节的,位移、速度、加速度、跃迁,等等,每一个运动的环节都可 以被看作是运动或者静止,关键取决于我们从哪个运动环节的意义水平上来打 开力学现象域。对亚里士多德而言,“速度”就需要外力来维持而已经是“动” 了;对爱因斯坦而言,“加速度”也被等价于引力场而变成了“静”。并且,从力学 史来看,在亚里士多德的时代,也就是大致相当于《易传》成书的时代,人类对运 动的认识尚只达到了“速度”的环节,还没有形成“加速度”的观念,根本不可能 会去大谈什么加速不加速的问题。可见,他的这种“解释”是完全错误的。他的 这种误读和歪解,会要把我们引向一个歧途,似乎易学与物理学存在着根本的分 歧,似乎有一个可以脱离物理学原理而神乎其神、高高在上的易学原理。这种误导显然是有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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