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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经》的辩证思维是跟宗教迷信纠缠在一起的,是寄生  在神秘体系中的。《易经》是一部宗教迷信、神秘色彩十足的占筮  书,它以卦和爻来占卜,象征自然与人事的吉凶。其卦辞和爻辞是   对占筮情况的记录或总结,卦、爻辞基本上包含了“吉”“凶”“悔” “吝”等概念,它的某些卦辞、爻辞甚至赤裸裸地宣扬天人感应、神   秘主义等宗教迷信。《大有·上九》宣称:“自天佑之,吉,无不利。” 认为得到有意志的天的福佑, 一切人事活动都会吉利。《益·六二》  声称:“王用享于帝,吉。”说的是周武王克商,享祭上帝,接受天命,  代殷有天下,很吉利。《垢·九四》断言:“包无鱼,起凶。”这是梦占,  说的是对厨房里没有鱼这一梦境进行占筮,得到的征兆是凶险、灾  难动辄就会降临到头上。上述见解无疑是毫无根据的迷信观点。 《易经》有些卦、爻辞利用历史故事或自然现象来解释人事的吉凶,


以此来为迷信活动服务。《旅·上九》记述:“鸟焚其巢,旅人先笑后 号眺,丧牛于易,凶。”就是用殷先祖丧牛于易的历史故事来附会人 事的凶险。

第二,《易经》的辩证思维是零碎的、不系统的。《易经》的辩证 思维主要表现在它自发运用对立统一的思维模式去把握自然界和 人类社会中某些非常具体的矛盾对立的事物或现象,构成了一些  矛盾对立的概念,概括出了为数不多的客观事物变化发展的辩证  命题。《易经》中没有形成抽象程度高的概念,没有形成哲学范畴, 也不存在完整的推理形式,当然也就谈不上这些思维形式的辩证  特点。

《易经》的辩证思维是零碎的、不系统的,更主要的方面在于其 辩证思维是和大量的非辩证思维交织在一起的。就《易经》的命题 而言,其大部分是对占筮情况的记录或总结,没有上升为抽象的理  论思维,只适应当时的问卜者,有严格的时间、地点限制,不是辩证 思维。诸如《师·六四》的“师左次,无咎”即偏师没有什么危险, 《坤》卦辞的“西南得朋,东北丧朋”,《乾·九二》的“见龙在田,利见  大人”等等就是只适合特定时间、地点的非辩证命题。如果脱离它 产生的时间、地点,把它们作为预测人事吉凶的依据,无疑得不出正确的结论。

《易经》的辩证思维还带有形而上学的痕迹。《易经》看到了自 然现象的变化发展,但否认人们社会地位的变化发展和转化。在 它看来,以国君为代表的贵族统治阶级和平民百姓、奴隶等被统治 阶级的地位不可移易、不可转化。《师·上六》直言不讳地声称:“大 君有命,开国承家,小人勿用。”它说的是战争胜利后,国君论功封 官和分封土地,但奖赏只限于军队的长官,当士兵的小人是得不到  奖赏的,即使立了功也白搭。换言之,小人永远是小人,不可能转 化为王侯将相等贵族;贵族永远是贵族,不可能转化为平民、奴隶。

基于上述三个方面的理由,我认为《易经》的辩证思维是零的、非系统的。

第三,《易经》的辩证思维是象征性的、非理论形态的。《易经》 采取的是取象思维法,离不开个别的具体事物或现象,不是抽象的   理论思维。据高亨先生研究,《易经》的卦、爻辞大致分为记事之   辞、取象之辞和说事之辞三类。记事之辞的特点是记述故事,用  以指示人事的吉凶。例如《大壮·六五》认为“丧羊于易,无晦”、  《明夷·六五》指出“箕子之明夷,利贞”等记事之辞运用具体事件类   比出具体结论,根本不是什么抽象的理论思维,而是象征性的。这   种记事之辞对人们认识其他事物毫无指导作用。我们接着考察取   象之辞。取象之辞的特点是将某种现象作为人事的象征,用以指   示人事的吉凶。《渐·六二》《渐·九三》分别指出:“鸿渐于磐,饮食   衍衍,吉”,“鸿渐于陆,夫征不复,妇孕不育,凶”。这两节爻辞说的   是鸿这种水鸟接近水边土堆尚未离开正常活动范围,因而欢快自   得, 一旦违反生活常规离开水域进入陆地,后果很惨,这犹如丈夫   出征没有回家、妻子怀孕流产一样可悲。它通过鸿鸟在不同地方   活动得到不同结局,象征着人们在正常范围内活动就吉利,超出正   常的活动范围就凶险。这表明《易经》朦胧地看到了人们活动范围   得当与否与结局吉凶的因果联系,有了初步的哲学思维的萌芽。  这种萌芽状态的哲学思维寓于对具体事件的表述中,进入了以具   体事件表述抽象概念和命题的阶段,但仍不是抽象的理论思维。  最后考察说事之辞。说事之辞的特点是直说人事以指示吉凶。  《临·六三》指出:“甘临,无攸利,既忧之,无咎。”甘通钳,这节爻辞   说的是治理国家采用钳制的高压政策,得不到什么好处,做到忧民   之忧,关心老百姓疾苦,才可以无咎。它直接将人们的活动作为吉   凶的原因,包含了初步的因果观念。这表明其思维水平较之取象   之辞有所提高,但远没有概括出因果联系的哲学范畴,仍不是抽象   的理论思维。因此,《易经》的辩证思维是象征性的,而非抽象的理   论形态。


第四,《易经》的辩证思维体现了注意发挥人们主观能动性的 倾向。殷周之际是宗教世界观占绝对统治地位的时期。这种宗教  世界观形成了一个对世界的总体看法,即把有意志的天、上帝当做  自然社会的最高统治者,认为世界的万物都受天、上帝的支配。《易 经》虽然也迷信有意志的天、上帝的存在,但认为人们在它们面前不  是毫无作用的,人们的主观努力可以改变或转移天意。《既济·九  五》指出:“东临杀牛,不如西临之榆祭,实受其福。”它说的是殷商祭  天时,祭礼虽丰厚,但当权者不行仁政,不以德配天,也就得不到天  的赐福,因而失去天下;周人祭天时祭礼虽不丰厚,但周的当权者  施仁政,以德配天,反而得到天的福佑,取代殷商拥有天下。这说  明,人们的行为可以改变天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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