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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辩证的思维是指那种符合客观辩证法、符合客观辩证规 律性的思维。我们知道,按照唯物辩证法的反映论,所谓“符合”, 就意味着辩证思维是客观辩证法的一种正确反映。可见,辩证的 思维所涉及的恰好就是辩证法、辩证的规律性在思维中以主观的 方式起作用或表现出来的那样一个方面,即人们自觉或不自觉地 遵循客观辩证法、辩证规律性而进行思维的那样一个方面。因此 辩证思维也就和在思维中必然地强制起作用的思维辩证法有所不 同,它受到思维着的人的意识的支配,并服从于人的意志(当然 也不完全是随心所欲,而是受到客观世界一定规律的制约的),因 而,它可以在思维中存在,也可以不存在,这完全取决于人们的 主观意愿,没有任何客观的必然性和强制性。比如, 一个人既可 以按照辩证法规律的要求,全面地、具体地思维,即进行辩证的 思维;也可以违反辩证法规律的要求,片面地、抽象地思维,即 形而上学地进行思维。这完全取决于思考着的人的一系列主观因 素(世界观的性质、思维能力和思维水平等等)。由此可见,辩证 思维就其实质而言,确实是一种主观辩证法。所以说它是主观辩 证法,不仅是因为这种辩证法存在于和作用于思维的主体,即人 的头脑之中(在这一点上,它和表现在思维中的客观辩证法、即 思维的辩证法是相同的),更重要的是在于,辩证思维的进行和得以实现,必须通过人的主观意识的领域,依赖于作为思维主体的人 是否意识到客观世界的辩证法、辩证规律性,以及是否需要在思维 中再现这种辩证法。这就是说,辩证思维不是像思维的辩证法那样 只是对客观辩证法的简单反映,而是对客观辩证法的一定程度上的 认识和运用,即只有我们认识到对象的辩证法,并按对象的辩证法 去应用它时,这时的思维才是辩证的思维。如果不是这样,思维就 不是辩证的,甚至可能是反辩证的(即形而上学的)了。正是在这 个意义上,所以恩格斯明确指出:“所谓主观辩证法,即辩证的思 维,不过是自然界中到处盛行的对立中的运动的反映而已。”①
上述分析说明,思维的辩证法与辩证的思维确实是不同的。正 确地将两者区别开来,不仅是应当的,而且也是很重要的。只有 如此,才不至于因为任何思维都是客观地、必然地表现着辩证法 的规律性,都是按辩证法的规律而发展的,从而得出结论,似乎 任何思维都是辩证的,似乎辩证思维是无需通过学习就可以领会、 把握的。也就是说,只有把两者明确地区分开来,才会有助于我 们更加自觉地去学习和掌握马克思主义的辩证法科学,去揭示对 象自身的辩证法,从而在自己的思维中去努力遵循、运用和再现 对象的辩证法,学会真正科学地辩证思维。
但是,思维的辩证法与辩证的思维的区别决不意味着它们是 互不相干的,相反,它们是彼此密切联系着的。思维的辩证法必 须以辩证的思维去揭示和把握;而辩证的思维又必须以正确体现 思维的辩证法为前提。就前一方面说, 一个人如果没有辩证法的头 脑,不善于辩证地思维,就不可能正确地去揭示和把握思维的辩证 法(比如,关于思维形式的内在矛盾及基于这种矛盾的思维形式的
必然的辩证运动)。就后一方面来说,既然辩证的思维是遵循对象辩证法的思维,其根本目的是要在思维中再现对象的辩证法,如 果一个人对对象的辩证法全然无知,那么,他又怎能在思维中去 遵循对象的辩证法并从而再现对象的辩证法呢?同样,既然思维的辩证法本身就是表现在思维中的客观辩证法,既然辩证思维主 要是通过思维形式,特别是概念和逻辑范畴来把握对象的客观辩 证法的,那么,如果不对体现在思维中的客观辩证法有所认识和 把握,人们又怎能在思维中去辩证地运用各种思维形式和逻辑范 畴,又怎么能学会运用概念的艺术,并通过这种艺术去再现客观 对象的辩证法呢?可见,要学会辩证的思维就离不开对思维的辩 证法的研究和把握,特别离不开对思维辩证法的主要内容- 概 念辩证法,首先是概念的辩证本性的研究和把握。正是在这个意 义上,恩格斯才明确指出:“辩证的思维……是以概念本性的研究 为前提。”①因此,那种把辩证思维完全同思维的辩证法割裂开来、 孤立地强调辩证思维是辩证逻辑的研究对象,而完全排斥对思维 辩证法的研究的观点和作法未必是正确的。
通过前述各节的分析,我们就不难看出,无论是从逻辑科学 发展的历史来看,还是从辩证法、认识论、逻辑学三者的相互关 系来看,作为客观辩证法的反映和认识史的总结的辩证逻辑,是 以人们的辩证思维为其主要研究对象的,其目的是为人们在逻辑 思维的过程中再现对象的客观辩证法,获得关于对象的具体真理 提供科学的逻辑方法和逻辑工具。那么,为了再现对象的客观辩 证法,为了获得关于对象的具体真理,辩证的思维需要运用一些 什么样的形式和方法,遵循一些什么样的逻辑规律,特别是最根 本规律呢?这就是辩证逻辑科学所要集中研究的问题。按此,我们就可以给辩证逻辑提出这样一个简短的定义:辩证逻辑是研究辩证思维的形式、方法及其规律的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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