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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逻辑是在撇开思维具体内容的条件下,以思 维的形式结构,主要是命题形式和推理形式(尤其是后者)为其 研究对象的;而辩证逻辑则主要是以辩证思维的形式及其规律为 研究对象的。辩证逻辑的形式虽然笼统地说也指概念、判断、推 理,但它指的是在辩证思维过程中所运用的概念、判断和推理,这同形式逻辑所研究的概念、判断和推理是明显不同的。首先,它 指的不是命题形式和推理形式的那种判断(命题)和推理。其次, 辩证逻辑研究的概念主要指具体概念,而不像形式逻辑所研究的 那种仅仅作为词项的内涵,因而成为构成命题组成因素的那种概 念。这就是说,辩证逻辑所研究的概念、判断和推理同形式逻辑 所研究的概念、判断(命题)和推理不仅有眼界的不同,而且,也 有着实质的不同。
就形式逻辑而言,其自身的形成和产生固然是先于辩证逻辑 的,但这并不意味着它的发展也始终与辩证逻辑无关。比如,形 式逻辑所研究和运用的思维形式(任何一个概念、命题、推理)都 包含着辩证法的因素,而把握这种辩证法的因素,对于我们正确理解和使用这些思维形式来说,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但形式逻辑却并不研究这些因素,而是需要辩证逻辑去加以揭示和研究的。 其次,为了更深刻理解形式逻辑而必须弄清的某些哲学问题,如 形式逻辑的客观基础问题,形式逻辑在认识中的地位和作用问题等等,仅靠形式逻辑是判明不了的,也必须借助于辩证逻辑才能 对之作出科学的说明和解释。
同样,辩证逻辑的存在和发展也不可能是与形式逻辑毫无关 联的。首先,从逻辑科学发展史来看,作为辩证逻辑研究对象的 辩证思维固然早就出现,然而就作为理论形态的辩证逻辑科学而 言,它却是在形式逻辑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这一点,本章的第 一节已对此作了简要概述,可资证明。其次,辩证逻辑的理论及 其应用,虽然在一定意义上说,突破了形式逻辑的眼界(比如,不 仅肯定思维形式的确定性,而且,进一步揭示和研究了思维形式 的运动、变化和发展),但它却始终遵循着形式逻辑规律和规则的 要求。违背形式逻辑规律和规则的要求,辩证逻辑就不成其为辩 证逻辑,就有可能沦为诡辩和谬论,当然也就不可能成为真正的 科学。因此,以辩证逻辑突破形式逻辑的眼界为根据,而认定运 用辩证逻辑来思考和观察问题时可以不遵守形式逻辑的规律和规则的要求(比如提出辩证逻辑可以“突破”形式逻辑规律之类的说法)。这种想法无疑是不正确的、难以成立的。
我们对辩证逻辑研究对象的这种理解,辩证逻辑科学的 根本任务和研究内容是:首先,必须正确揭示和分析辩证思维的 根本规律,即作为思维规律的对立统一规律;其次,分析这一根 本规律在辩证思维中的主要体现:概念的矛盾运动、范畴的辩证 推移以及概念展开为判断与推理的运动;最后,再分析这一根本 规律、思维形式向方法的转化:辩证思维方法论的诸基。从前述各节的简要分析中我们不难看出,辩证逻辑是同形式 逻辑密切联系而又有着根本区别的两种不同类型的逻辑科学。正 确地认识和把握这两门逻辑科学之间的相互联系与区别,对于我 们进一步认识和把握辩证逻辑科学的对象与性质,明确辩证逻辑 的科学地位与价值,都是至关重要的。
如前所述,形式逻辑是对人类思维从具体到抽象这一发展阶 段的理论思维进行反思的科学总结,并且是在这一理论思维阶段 就已获得成熟的一门逻辑科学(主要指传统的形式逻辑);而辩证 逻辑则主要是对人类思维从抽象再上升到具体这一发展阶段的理 论思维进行反思的科学总结,并首先是以黑格尔的思辨逻辑的形 式获得系统研究的。无论是就总体的人类思维发展而言,还是就 思维的个体发育而言,从具体到抽象,再由抽象上升到具体,这 是思维发展的两个必经阶段。前一阶段是德国古典哲学所谓的知性思维阶段,后一阶段是德国古典哲学所谓的理性思维阶段。从 这个意义上说,形式逻辑与辩证逻辑乃是相应于人类思维不同发 展阶段而出现的两门逻辑科学。不同的思维发展阶段产生和形成 了不同的逻辑,这就是它们所以成为两种不同类型的逻辑科学的一个基本原因。
关于辩证逻辑是不同于形式逻辑的另一种类型的逻辑的这一 点,早已为近代或现代的某些著名哲学家和逻辑学家在不同程度 上意识到了。比如,生于1862年的德国心理学家和哲学家齐亨 (Ziehen Theodor) 就曾明确指出:康德对逻辑的影响首先就在 于他“将逻辑扩大到先验逻辑的范围”①,即“把一种先验逻辑 与一般逻辑并列起来,严格说来这是属于特殊的逻辑的”②。而 康德的先验逻辑正如我们前面所已经分析过的,它实质上已经包 含和提出了辩证逻辑的一个大致的轮廓。在谈到黑格尔的逻辑即 其先验逻辑(也就是我们所说的辩证逻辑的古典形态)时,齐亨 也明确指出:“黑格尔关于逻辑的理论比费希特和谢林的理论得 到更多的当时的重视和后来的发展。”并认为黑格尔的这种逻辑 理论“对于逻辑与心理学,尤其是与感觉理论的全然分离,对所 谓精神科学的强烈注意,对历史发展原则的迫切强调,这些都是 可以接受的”①。
同样,当代著名英国哲学家和现代逻辑学家罗素在谈到17世 纪以来逻辑学的发展时,更是明确指出:“自从17世纪以来, 一切 从事推理的灵敏的头脑,都抛弃了中世纪的传统,并以这种或那
种方式拓展了逻辑的领域。”“第一次扩展是培根和伽利略引进了归纳法”,而“黑格尔及其追随者扩大了逻辑的领域,用的完全是 另一种方法”①。把黑格尔先验逻辑的提出视为同培根归纳法的引进一样,是对传统逻辑领域的一种扩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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