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我训练认知行为二旦心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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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规律是存在于和起作用于思维领域的规律,它是通过概念、判断、推理等思 维形式而起作用的;存在规律则是存在于和起作用于客观自然界 和人类社会的规律,它是通过客观事物自身的运动、变化和发展而表现出来的。

当然,我们不能因此而将两者截然对立起来。正如上面已经指出过的,思维规律乃是存在规律的反映。但必须看到,这种反  映并非是客观现实原型的直接的、完全的反映,而只是其间接的、 近似的反映。列宁指出:“认识是人对自然界的反映。但是,这并 不是简单的、直接的、完全的反映,而是一系列的抽象过程,即 概念、规律等等的构成、形成过程,这些概念和规律……有条件地 近似地把握着永恒运动着的和发展着的自然界的普遍规律性。”②  这说明思维规律是通过一系列抽象过程的中介环节来近似地反映着客观存在的规律的。既然如此,两者当然也就是有区别的。其次,思维规律和存在规律起作用的方式也是不同的。思维规律乃是对客观存在的规律的自觉反映,是可以在人们头脑中自 觉地加以运用的,即客观世界的规律反映到人的头脑中,取得了 思维的形式,人就可以运用这种思维形式来指导自己的行动,也 就是可以运用客观存在的规律来指导自己的实践活动。而存在规 律则与此有所不同,由于它是在客观存在中起作用的,本身无所 谓自觉与否的问题,因而它总是以外部必然性的形式,在无穷无 尽的表面的偶然性中为自己开辟道路的。

最后,辩证思维规律乃是正确思维的规律,错误的思维是不 符合辩证思维规律的要求的。但客观世界则无所谓正确与错误之 分。任何一个错误思想和观点,都可以用客观规律来加以说明(产 生错误是一种自然现象,唯心论也可分析其阶级的和认识论的根 源),但是,错误的思想归根到底总是违反逻辑要求的(除违反辩证逻辑要求外,也包括违背形式逻辑的要求)。

以上分析告诉我们,在研究辩证思维的规律时,既要坚持思 维规律是存在规律的反映,坚持它们在本质上的一致,又要看到 两者的区别,不能把它们简单等同起来。逻辑科学的重要任务就 在于从思维规律与存在的规律相互区别而又统一的关系中去进一 步揭示存在规律,特别是辩证法的一般规律在思维中的特殊表现,揭示辩证思维规律的实质和特征。

 

辩证思维规律乃是一种思维的规律,而不是客观存在即外部 世界的规律。那么,它是否与客观存在的规律无关呢?如果有关, 两者关系如何?区别又在哪里?这是我们为了正确把握辩证思维的规律所必须首先弄清的问题。

恩格斯在谈到思维规律和存在规律的关系时,曾这样明确地 指出:“外部世界和人类思维……这两个系列的规律在本质上是同 一的,但是在表现上是不同的。”①恩格斯的这一论断坚持了在思 维规律与存在规律关系问题上的唯物论,也坚持了在两者关系问题上的辩证法,可以认为这是对两者关系的最简明、最准确的概括。

(一)思维规律与存在规律在本质上的统一

如何理解思维规律与存在规律在本质上是同一的呢?所谓 “本质上”是同一的,乃是指思维规律和存在规律在基本内容上是 符合的、相一致的。那么,为什么两者会在基本内容上相符合、相 一致呢?

首先,思维规律乃是在人的思维活动中形成并发挥作用的规

律,而人的思维乃是人脑这种高度完善的物质的产物,归根到底 乃是客观自然界的产物。因此,作为这种自然界产物的思维及在 其活动中形成起来的思维规律,就不能不同客观自然界及其规律 相符合、相一致。对于这一点,恩格斯曾经指出:“如果完全自然 主义地把‘意识’、  ‘思维’当做某种现成的东西,当做一开始就 和存在、自然界相对立的东西看待……那末意识和自然,思维和存  在,思维规律和自然规律如此密切地相适合,就非常奇怪了。可 是,如果进一步问:究竟什么是思维和意识,它们是从哪里来的, 那末就会发现,它们都是人脑的产物,而人本身是自然界的产物, 是在他们的环境中并且和这个环境一起发展起来的;不言而喻,人 脑的产物,归根到底亦即自然界的产物,并不同自然界的其他联 系相矛盾,而是相适应的。”

其次,“逻辑规律就是客观事物在人的主观意识中的反映”①。 思维的规律来源于对物质世界的规律的反映,而反映者与被反映 者在基本内容上自然是符合一致的。因为,思维的内容作为观念

的东西不过是移入头脑并在头脑中改造过的物质的东西而已。

逻辑科学发展史表明,人们总是通过概括一定的认识成果才 从中总结出逻辑思维的方法和规律的。没有相当的认识水平、经验和成果的积累,就无法作出总结.

掌握人类认识史的资料,主要有两个方面: 一是作为总体的 逻辑思维发展史,它体现在哲学史、科学史和思维史之中;二是 作为个体的人的逻辑思维发展史,首先是儿童智力发展史。心理 学、教育学等为此提供了丰富的资料。就像生物学既要研究物种 进化,又要研究个体发育一样,辩证逻辑也可以从上述两个方面 来进行概括,进行研究。因此,通过概括认识史和思维史来研究 辩证逻辑,是辩证逻辑的又一条重要的途径和方法。

这里还必须提出的是:为了有效地联系客观辩证法和认识史 来研究辩证逻辑,还必须掌握武器,懂得有关辩证逻辑的基本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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