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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逻辑作为一门研究既成的思维形式的逻辑结构的 科学,由于它撇开了思维的具体内容,因而它也就撇开概念的内在矛盾。如前所述,概念作为一种思维形式,有其固有的内在矛

盾,正是这些矛盾,决定着概念的实质和特征。然而,形式逻辑  在研究概念的时候,并不去把握这些内在矛盾,而是撇开这些矛  盾。比如,它撇开概念所固有的内容与形式的矛盾,而在撇开概  念的具体内容的条件下去仅仅研究概念的形式方面;它撇开概念  所固有的抽象性与具体性的矛盾、普遍性(共性)与特殊性(个  性)的矛盾,而仅仅从抽象普遍性方面来理解概念和把握概念;它  撇开概念自身的灵活性与确定性的内在矛盾,也就是撇开概念自  身的形成、发展和变化,而仅仅从确定性方面来研究概念和把握  概念。固然,概念的形式方面、概念的抽象普遍性、概念的确定  性都是构成概念的矛盾本性,从而构成概念本质的一个重要方面,

因而研究和把握概念的这些方面也是完全必要的,即形式逻辑对 概念的研究也是必不可少的。但是,形式逻辑对概念的这种理解 和研究,终究只是把握了概念内在矛盾的一个方面,终究具有非常抽象的性质,因而,它不可能把握概念所固有的矛盾的诸方面的对立统一,不能全面、具体地把握概念的辩证本性。而运用这 种形式逻辑的概念去认识和反映现实对象,也就只能把握对象的 一定方面,而不能把握对象的全面,即不能把握具体对象。

辩证思维中就必须坚持这种概念的抽象性和具 体性的对立统一。既要注意到概念的抽象性的一面,对对象进行 科学的、合理的抽象;又要注意到概念的具体性的一面,明确抽象的目的是为了更具体地把握对象,并在思维中完整地、具体地 再现对象。如果在思维中把两者割裂开来,就既不可能有真正科学的抽象,也不可能达到真正的思维中的具体。

概念是普遍性(共性)与特殊性(个性)的对立统一

概念是对象本质的反映,而对象的本质总是一类事物共同具 有的一般属性,因此,把一类事物中共同的一般属性抽象、概括 出来,是概念的首要任务。在这个意义上说,概念无不具有普遍 性的特点(就单独概念并不包含种概念,也不包含一个一个的个 体即分子而言,它固然不具有一般意义上的普遍性,但是,单独 概念作为对某一特定对象的反映,也在一定意义上对对象进行着 抽象和概括。在这个意义上说,单独概念也是具有普遍性的)。但 是另一方面,任何普遍性,任何共性,总是从一类事物的各个个 体中抽象概括出来并通过这些个体表现出来的。在科学概念中所 确定的那种共性应该而且必须是各个个别事物中的本质和规律, 这样的共性才能反过来更加深刻地说明各个个别事物的个性。就 这个意义上说,概念又无不具有特殊性即个性。概念是反映共性 的,但它也离不开个性。任何共性都是对个性进行抽象和概括的 结果,并且都要通过个性表现出来,任何概念都是共性和个性的 对立统一。

概念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的对立统一,归根到底是由客观事物 本身都是个别和一般的对立统一这一点所决定的。因此,在辩证思维中,我们就必须既要用体现在科学概念中的关于客观事物的

共性为指导,高屋建瓴地观察和把握事物的个性;同时又要注意从对个别事物的研究分析中抽象概括出一类事物共同的本质和规律,而不能单纯从概念出发,用概念代替一切。只有把对概念的运用和对个别对象和现象的具体分析结合起来,才能正确地反映客观对象,真正把握对象的本质。

4.概念是确定性和灵活性的对立统一

概念作为对象本质的和规律的反映形式,在一定的历史阶段 内,总是具有相对的不变性和稳定性。就是说,不管对象如何发 展,也不管反映对象的概念本身如何发展,在一定的具体条件下, 概念总有着自己确定的、相对不变的内容,这是概念的确定性。但 是,随着事物本身的发展和人对事物认识的发展,概念又总是在 发展着,在日益深人地揭示着对象的本质和规律。因此,在不同 的历史条件下,概念的内容又总是有所不同的、变化的,这是概 念的灵活性。

任何概念都是确定性和灵活性的对立统一,即概念既是确定 的,又是灵活的。离开了灵活性,确定性就会变成僵化的, 一成 不变的;离开了确定性,灵活性就会变成瞬息万变的,不可捉摸 的。否定灵活性,就必然导致形而上学;而否定确定性,则必然 陷入折衷主义和诡辩论。所以,列宁指出:“概念的全面的、普遍 的灵活性,达到了对立面同一的灵活性——这就是实质所在。主 观地运用的这种灵活性=折衷主义与诡辩。客观地运用的灵活性, 即反映物质过程的全面性及其统一的灵活性,就是辩证法,就是 世界的永恒发展的正确反映。”①这就是说,概念是灵活的,但这 种灵活性不能主观任意地加以运用,不能离开确定性,这是因为

任何概念都有其确定性,都有其确定的内涵和外延,并需要用确定的语词去加以标示和表达。因此,人们在思维中必须遵守形式逻辑的同一律,必须在确定的意义上来使用每一个概念,否则,就必然会陷入折衷主义和诡辩论的错误;另一方面,如果离开了灵 活性来谈论确定性,就会否认和抹煞概念的发展变化,就会陷人

形而上学的错误。因此,我们只有在确定性和灵活性的对立统一中来运用概念,才能把握对象的本质和发展。

总之,上述分析表明,任何概念都包含着内在矛盾,而概念  的辩证本性首先表现在概念自身固有的这种矛盾本性上。在哲学  史上,康德曾意识到了概念自身所包含的这类固有矛盾。但是,他  却以此用来为他的不可知论的哲学命题作辩护。他认为理性不可  能超越感性经验的范围而认识“自在之物”,否则,就会导致不可  克服的矛盾,即他所谓的“二律背反”。对此,黑格尔曾批评说:  “只要对理性的二律背反的性质,或者更正确地说,辩证的性质,  深人观察一下,就会看出每一个概念一般都是对立环节的统一……  有多少概念发生,就可以提出多少二律背反。”①因此,黑格尔肯  定地说:“矛盾的思维乃是概念的本质因素。”@列宁在《哲学笔记》 中,也肯定了黑格尔的这个见解,他强调指出:“康德有四种‘二  律背反’。事实上每个概念、每个范畴也都是二律背反的。”①正是  由于每一个概念都包含着内在矛盾,才决定了概念间的相互联系, 相互依存和相互转化,才推动着概念的运动和发展。因此,要正  确把握概念的实质和特征,就必须正确地把握概念的这种矛盾本  性。而辩证逻辑和形式逻辑的概念理论也正是在这个问题上表现出它们之间的原则区别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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