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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逻辑由于在研究概念等思维形式时,撇开了 思维的具体内容,因而也就撇开了主要由思维的具体内容所包含 和体现的知、情、意,撇开了概念的理想形态。当然,形式逻辑不可能完全撇开具体内容,没有一点理想成份。问题在于形式逻辑不研究这种理想成份。作为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辩证逻辑,作为 把握具体真理的逻辑工具的科学,其主要目标和作用在于引导人 们去接近和把握具体真理,在辩证思维中,在概念的辩证法中去 再现客观现实的具体事物及其辩证运动,因而作为辩证逻辑用以 把握具体真理的思维形式的具体概念就必然要寄托着人的追求,体现着人的理性的力量和信念,渗透着人的感情。 一句话,就必然体现着人的知、情、意的统一,从而是具有理想形态的。
归结上述,辩证逻辑的具体概忿乃是作为思维内容固有形式 的概念,是包含着内在矛盾,因而不断运动、发展着的概念,是 体现具体的一般的概念和有理想形态的概念。
显然,这样的具体概念在人们思维和认识中,不可能是一蹴而就的,它只能是一个相对完整的认识过程的产物,也就是冯契多次指出的只能是哲学和科学发展到从抽象再上升到具体阶段时 的产物。由于具体概念作为认识发展的一定阶段的标志和总结,有 着丰富的内涵,因而它也就必然展开为、表现为一个概念体系。因 此,具体概念也就必然成为把握具体真理的辩证思维形式。
知识和经验的集中概括,因而,它就能够成为把握具体对象的具 体真理的主要形式。因此,具体概念在辩证思维过程中,在一切 科学认识中都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和作用。这种意义和作用简单
归结起来,大致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逻辑的范畴是‘外部存在和活动的’‘无数’‘局部性’的 简化”②。就是说,整个客观世界是一个整体,是一个包罗万象 的自然现象之网,它有许许多多的方面和局部,如果我们不把这 些方面、局部“简化”出来,就无法认识这个包罗万象的整体的 现象之网。而一个一个的概念,特别是一个一个的具体概念和逻 辑范畴正是用以反映客观现实世界的一个一个方面或局部的这个 网上的纽结。客观世界的每一个局部,每一个方面,我们都用一 个或几个概念去反映它,从而就可以用概念体系从整体上去反映 整个的客观世界的现象之网。所以说范畴包括具体概念是“外部 存在和活动的”无数局部性的“简化”。如果没有这种“简化”,我 们就无法反映整个客观世界。比如,我们把自然界这个整体分为 “有机界”和“无机界”,把“无机界”这个整体分为“气态”、“液 态”、“固态”,又把“固态”分为“金属”和“非金属”。然后,还 可对“金属”与“非金属”作出种种区分,提出一个个的概念。当 然,仅仅作出这种区分还是不够的。为什么金属导电性强,导热 性强,而非金属就差一些呢?只凭金属、固态等概念是回答不了 这一问题的。于是,还须对物质的微观结构进行研究。因而,依 据无机物的不同层次,又先后提出了原子、分子、电子、离子等 概念。人们正是通过这种依次进行的“局部性的简化”活动,通 过由这种活动而形成的一个个具体概念和范畴来认识和把握整个 自然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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