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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逻辑范畴?它同唯物辩证法的哲学范畴、同具体科学 范畴又有什么区别和联系呢?要科学地回答这些问题,就必须进一步弄清逻辑范畴的实质与特点。
所谓逻辑范畴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的逻辑范畴泛指一切 哲学范畴。因为,按照唯物辩证法、认识论和逻辑三者一致的原 理,任何一个唯物辩证法的哲学范畴,它们作为马克思主义哲学 的基本概念,既是客观存在的一般形式的反映,又是认识史的一 定阶段的标志,从而也是逻辑思维的形式。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 任何一个哲学范畴都具有逻辑的意义和职能,因而都可以说是逻 辑范畴。狭义地或者严格地说,逻辑范畴仅指用以构成逻辑科学 (形式逻辑与辩证逻辑)理论体系的那些最基本的概念,即逻辑科 学中的范畴(既指形式逻辑范畴,也指辩证逻辑范畴)。这些范畴 乃是思维领域中最一般的规律和本质联系的反映形式,比如,思 维规律、思维形式、概念、判断、推理等范畴。但不管是广义地 还是狭义地理解的逻辑范畴,都是逻辑思维用以把握客观真理的。
可见,逻辑范畴,特别是狭义地理解的逻辑范畴,虽然只是 思维领域中最一般的规律和本质联系的反映形式,但是,就逻辑 思维过程本身不过是客观存在的反映而言,它在实质上也是客观 存在的最一般形式的反映,也是唯物辩证法的范畴,即哲学范畴。 而唯物辩证法的那些基本范畴,如物质、运动、时间、空间等等, 就它们也是逻辑思维用以把握具体真理的工具和环节而言,它们 同时也都是逻辑范畴。但是,这是不是说逻辑范畴同唯物辩证法 的哲学范畴就完全相同、没有区别了呢?当然不是。虽然就马克 思主义看来,客观辩证法、认识论和逻辑学三者是统一的、 一致 的,因而任何一个逻辑范畴(或者唯物辩证法的范畴)除了具有 逻辑的意义和职能外,也还具有本体论的和认识论的意义和职能, 以致不能把范畴简单地区分为本体论的范畴、认识论的范畴和逻 辑学的范畴这样三个独立的部分。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不需要或 者不可能从逻辑学这个侧面来研究范畴,来对一般的存在形式作 出逻辑的概括的。恰恰相反,由于逻辑思维的根本目的是要把握具体真理,为此必须遵循一定的逻辑规律,运用一定的逻辑思维的形式。因而,从逻辑思维如何把握具体真理的角度出发,来概括出相应的逻辑范畴,并加以专门的研究,这是完全必要而且可能的。从这样的意义上来说,逻辑范畴既与一般的哲学范畴有所不 同,更与具体科学的范畴有着明显差别,有着自身的一系列特点.
我们先就逻辑范畴与一般哲学范畴,主要是唯物辩证法的范 畴相比较的角度来分析逻辑范畴的主要特点。
1.逻辑范畴主要是反映思维领域的一般规律和本质联系的范畴,它是直接从思维材料中,而主要是从概念、判断、推理等思 维形式中概括得出的。而唯物辩证法的范畴,即哲学范畴乃是反 映自然界、社会和人类思维的最一般规律和本质联系的范畴,它 是从这三个领域的材料中,特别是从客观存在中概括得出的(因 为,认识的和逻辑的规律性也是客观存在的规律性的反映)。因此, 辩证法的范畴是直接对客观存在的规律性的概括和抽象,而逻辑 范畴不是直接地,而仅仅是间接地(即以思维形式为中介)对客观存在的规律性的概括和抽象。
逻辑范畴作为思维的内在本质和一般规律性的反映形式, 体现着正确思维的逻辑结构和运动规律,体现着逻辑思维自身所 固有的客观逻辑。从而,它为人们提供的是正确思维的规律和规 则:教导人们应当怎样思维,不应当怎样思维;什么思维是正确 的,什么思维是不正确的;如何才能在思维的逻辑中去再现客观 对象的逻辑等等。作为哲学范畴的唯物辩证法的范畴,由于主要 是对客观自然界的内在本质和一般规律性的反映,而自然界无所 谓正确与错误(因为自然界不是思维的主体,当然也就无所谓正 确与错误),因此,唯物辩证法的范畴所提供的规律性,自然也就 无所谓正确与错误的问题。
3.逻辑范畴的运用就是逻辑思维的方法,即逻辑方法。唯物 辩证法的范畴的运用,自然也会转化为方法,但不仅是转化为逻 辑的方法,而主要是转化为一般的哲学方法。比如,从认识对象 的现象到认识对象的本质的方法等。
下面,我们再对比一下逻辑范畴与具体科学的范畴,以进一步揭示逻辑范畴的基本特点。
前面已经说过,具体科学的范畴乃是一定对象领域客观存在 的一般反映形式。按照辩证法、认识论、逻辑学三者一致的原理,这些范畴也是认识史的一定阶段的总结和标志,也必然是人们逻辑思维的环节,是人们用来进一步认识客观对象的方法和工具。这 也体现着概念的双重作用——摹写现实和规范现实的作用。例如, 在政治经济学中,“剩余价值”这个范畴作为马克思长期研究资本 主义经济而得到的认识成果,既揭示了资本主义生产的本质,又 可以成为用来进一步分析资本主义社会的工具。从这个意义上说, 一切科学的范畴都具有方法论的职能,因为它们都有规范现实的 作用,都可成为认识的方法和工具。科学范畴的方法论职能就是 逻辑职能,它们作为思维方法所起的作用就是逻辑的作用。这种 作用具体表现在:这些范畴是在本门学科中用以把握客观对象的 一定的思维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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