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逻辑范畴是各个科学中最一般的概念,是各门科 学中共同使用的范畴,由这样的范畴在辩证思维运动中形成的逻 辑体系必然反映着人的认识历史发展的最一般进程,而这个进程, 对各门科学制定适用于自己的具体研究领域的范畴体系来说,都 是必须遵循的。这即是说,正确地建立逻辑范畴体系,不仅揭示 着辩证思维运动的内在逻辑,因而对于辩证逻辑科学自身来说是 重要的;而且它也为各门具体科学建立自己的范畴体系提供了必 须遵循的基本原则,从而,对各门具体科学有重要的方法论作用 和指导意义。也正因为如此,哲学史上不少哲学家都对逻辑范畴 体系的建立提出了自己的设想,为辩证逻辑建立科学的逻辑范畴 体系提供了借鉴。
这个问题我们在前面关于建构逻辑范畴体系的必要性的论述中实际上已经有所涉及了。这里,我们再着重指出两点。
(一)逻辑范畴体系建构的可能性首先源于自然界及其各个组 成部分是一个有机体系
逻辑范畴体系作为逻辑思维用以系统反映和把握客观世界的 形式,其所反映的对象——整个自然界及其各个部分本身是一个 由其各种内在要素、部分组成的有机整体、有机体系,正是这一 点决定了逻辑范畴体系的建构有其充分的可能性。试设想,如果作为逻辑范畴体系所反映的客体本身不是一个有机整体和体系, 那么,逻辑范畴体系的建构就必然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只不过是脱离实际的人为虚构和编造而已。
(二)逻辑范畴体系建构的可能性还来源于认识和把握具体对象的具体真理的可能性
我们知道,人的认识总随着人们改造世界的实践活动的不断深入、扩展而不断发展的,因而人们运用逻辑范畴来把握具体对象(对象多样性统一的完整整体)的认识能力是无限的,是能够达到在一定历史条件下相对完整地把握具体对象及其具体真理的。 这也就决定人们运用逻辑范畴及其体系(总是一定时期人的认识成果的凝结)来把握具体对象及其具体真理是有其可能性的。
显然,以上两方面是紧密联系、缺一不可的。仅有前者,如 果缺乏足够的科学认识水平和逻辑思维能力,自然建构不出正确 反映客观世界有机整体的逻辑范畴体系(逻辑范畴演化发展的历 史充分证明了这一点);仅有后者,如果客体本身不是一个有机整 体,当然也就无须建构一个相应的逻辑范畴体系来对其加以反映, 因而建构逻辑范畴体系的任务也就不可能提出,也就没有这种建 构的必要性与可能性了。
总之,无论是就逻辑范畴作为客观辩证法的反映,还是作为 认识史的总结来说,建构逻辑范畴体系都是有其客观可能性的。因 此,哲学家在不同历史条件下所建构的逻辑范畴体系,自然也就 不可能超出一定历史条件所提供的可能性,即不能不受到处于一 定历史条件下的人的认识水平,首先是各个历史时期的科学认识 水平和哲学思维能力的限制。这也正是不同历史时期的哲学家们 所建构的逻辑范畴体系在其严密性、科学性和认识意义方面有明显区别的根本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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