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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察类、明故、达理,是认识过程的必经环节。 察类就是知其然,明故是知其所以然,达理则是知其必然(同时 也包括“当然”)。从辩证逻辑来说,对立统一规律是逻辑思维的 根本规律,矛盾是最基本的范畴,它贯穿于逻辑范畴之中,也就 是内在于类、故、理这些范畴之中。矛盾是类概念的本质,是论 断的根据,也是推理的法则。正是通过类、故、理的矛盾运动,思 维就越来越全面、深刻地揭露出客观实在的本质。也就是说,认 识从现象到本质,由感性到理性,由不甚深刻的本质到更加深刻 的本质,由不很全面的把握对象到更加全面的把握对象这样一个 不断深化、不断扩展,以至无穷的辩证运动过程,也就是逻辑思 维通过类、故、理等主要范畴的矛盾运动来具体把握客观实在的 本质及其规律性的过程。类、故、理等范畴,都是关于本质的范畴,但却 不能把它们同现象割裂开来,因为,范畴都是对实在的摹写,而 实在乃是本质与现象的统一。因此,关于类、故、理等范畴的辩 证推移要体现出认识从现象到本质,从不深刻的本质到更加深刻 的本质的认识发展过程。按此,关于类、故、理的主要范畴及其
排列顺序,大致如下:
(一)关于“类”的主要范畴:同一与差异,个别、特殊与一 般,整体和部分,质和量,类和关系
逻辑思维要“察类”,首先就必须辨别同异。因为,“类”就是 具有一定共同性质的对象的总体。由此,就要考察“同一与差异” 的范畴。具有相同属性者为同类,不具有相同属性者为异类。类 是由具有某些共同属性的诸个体所组成。而对同类对象中的许多 个别对象辨别同异,就会有个性、共性之分,由此,就必须考察 “个别、特殊和一般”的范畴。而个别与一般在一定意义上即部分 与整体,由此,又必须考察“部分与整体”的范畴。个别与一般, 部分与整体,包含着质与量的对立统一,因此,要察类,要认识 事物,就必须把握事物的质与量,这样,又过渡到“质与量”的 范畴。而为了真正从质上把握类,进一步把握类的本质,还必须 从事物的联系和关系,即类与类之间的关系来进行考察,这样,就 过渡到“类与关系”的范畴。而把握了事物的类的本质及关系,也 就把握了事物存在的根据,也就是把握了事物所以然之故,这样,就过渡到“故”的范畴。
(二)关于“故”的主要范畴:因果关系和相互作用,条件和
根据,实体和作用,内容和形式,客观根据和人的目的
冯契认为,关于“类”的范畴回答的是“是什么的问 题”,但知道了“是什么”以后,还要进一步问“为什么”?知其 然,还要知其所以然。而关于“为什么”或“所以然”的范畴就是关于“故”的范畴。
为了“以说出故”,就必须考察对象间的因果关系,而为了准 确把握因果关系,就必须从事物间普遍的相互作用出发(因为前 者只是后者的一个环节),所以,首先应当考察“因果关系和相互 作用”的范畴。而从相互作用来考察因果关系,就要客观地全面 地分析事物的一切条件:主观的与客观的,内在的与外在的,主 要的与次要的等等,以此来把握所考察对象的根据。这样,就自 然过渡到考察“根据与条件”的范畴。通过把握事物的条件来把 握事物的根据,其实也就是由普遍联系和变化发展来把握实体,而 为着把握实体,就必须把握实体自己运动的原则,把变化发展的 过程了解为实体由于其内部矛盾而引起的必然的自己的运动,这 样就过渡到“实体与作用”的范畴。实体与作用是不可分的。实 体自身就是其作用的根据,而以实体为根据,也就是以物质运动 的矛盾为内容。辩证思维要求以物质的内在矛盾即内容为根据来 解释形式的演变,从内容与形式的相互作用来考察事物的发展变 化过程,这就自然过渡到“内容与形式”的范畴。把握了内容与 形式的统一,也就把握了事物自身变化发展的客观根据,但从人 和事物的关系而言,还必须考虑人的要求,提出明确的目的,把 客观根据和人的进步要求、目的结合起来,以此作为行动的根据, 贯彻于过程的始终,这样,就必然过渡到考察“客观根据与人的 目的”的范畴。辩证逻辑要求人的目的与客观根据相结合,即要 求人的目的与客观发展方向、运动规律相一致,把握事物发展的
必然之理与人的活动的“当然之则”这就过渡到“理”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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