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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判断体系的推理,既不是各种判断(知识)的任意组合, 也不是哪一个人头脑的随意虚构。推理是在人们社会实践的基础 上,适应着人们实践活动的需要和人们认识的发展进程而产生、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推理是离不开人们的实践活动的。
(一)推理是在实践及其需要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起来的
如前所述,推理过程的实质是在人们头脑中把某一事物情况 从其存在条件中再现出来,而这种再现的必要性乃是基于实践,首 先是生产劳动中创造一定产品的客观需要。我们知道,人类的活 动总是有目的的活动。当一个人从事某种活动以前,他总得事先在自己的头脑中构想出他所从事的这一活动的未来结果,并由此构想出取得这一成果的最佳途径。比如,农民播下种子,是因为 在其头脑中已再现出未来丰收的景象。如果不建立这种联系,不 在产品生产出来以前在头脑中事先再现这种前景,人们就无法进 行劳动。因为,无论什么劳动是不可能没有任何目的,没有任何 计划的。也正是由于这种基于实践从已知条件推知未知结果的活 动在人们头脑中的反复进行,才形成了各种推理形式。因此,列 宁指出:“人的实践经过千百万次的重复,它在人的意识中以逻辑 的格固定下来。这些格正是(而且只是)由于千百万次的重复才 有着先入之见的巩固性和公理的性质。”①
比如,古代的人们在实践活动中对新事物的认识,常常是根 据对某个已知对象或某些已知对象的认识,来推知与其相类似的 另一个对象或另一些对象的,这种活动在人们意识中的反复出现, 就以类比推理的形式固定下来;当古代人从他们在实践中所接触 的个别的或特殊的经验事实中逐步概括出关于某类对象的一般性 认识,即有关整个一类对象的认识时,由于这种活动在意识中的 反复进行,就会以归纳推理的形式固定下来;同样,当他们从已 知的一般性认识出发,去认识某些个别的事实而获得有关个别性 事实的知识时,由于这种活动在意识中的多次反复,也就会以演
绎推理的形式固定下来。
那么,为什么在实践活动中会首先是上述这些推理形式在人 们意识中的反复出现、反复进行而最先以逻辑的格——推理的形 式固定下来呢?显然,这又是同人们认识发展的进程相联系的 人们对于客观对象的认识,首先需要的是“察类”、“辨异”,弄清 对象是什么,不是什么。即首先接触到的是对象的类种关系,而 类比推理、归纳推理、演绎推理,虽然推理形式有所不同,但从
根本上说,它们都不过是事物类种关系,主要是类种包含关系在 人们意识中的反映罢了。因此,人们在实践活动中,在认识发展 过程中,首先固定下来的正是这些推理形式,而不是其他推理形 式,自然也就没有什么值得奇怪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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