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8 王达峰(光哥)《高效解决问题的10个逻辑思维课》(10集高清视频)-10逻辑思辨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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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归纳法呢?归纳法是从个别或者特殊的事实中概括出一般原理、原则的方法。什么是演绎法呢?同归纳法相反,它是以一般的原理、原则去认识和说明个别的或特殊的事物的思维方 法。例如,分析一个个逻辑概念和范畴,发现它们都具有规范现 实的职能,都能转化为方法,由此进一步认识到所有的概念、范
畴都有规范现实的职能,都能转化为方法这样一个一般性原理,这 就是应用了归纳的方法;当我们再运用上述这样一个一般性原理, 去分析某一个新概念或新范畴时,我们就会想到,这个新概念或 新范畴也一定具有规范现实的职能,也一定能够转化为方法,这就是运用了演绎的方法。
那么,这样的归纳法与演绎法同传统形式逻辑中的归纳推理与演绎推理有什么不同、有什么关系呢?
(二)归纳法与演绎法同归纳推理与演绎推理的联系与区别
作为逻辑思维方法的归纳法和演绎法,同作为推理形式的归 纳推理与演绎推理是既有联系而又有区别的。两者的共同点在于: 它们都主要涉及个别和一般这对范畴(当然不仅仅涉及这对范 畴),都表现着个别与一般之间的矛盾运动,只不过在归纳推理和 演绎推理中,侧重于对这一运动过程中推理形式即逻辑结构的研 究(如研究三段论的格和式及其所遵循的推理规则等等)。而在作 为逻辑思维方法的归纳法和演绎法中,则侧重于对这一过程中作 为认识和思维工具的思维方法的研究。
所以,不能把作为推理形式的归纳推理与演绎推理同作为逻 辑方法的归纳法与演绎法完全对立起来,也不能将它们完全等同 起来。应当看到,它们既有一致的地方(这是主要的一面。因此, 作为推理形式的归纳与演绎可以转化为方法,即转化为归纳法与 演绎法),也有不一致的地方(作为推理形式与作为方法当然是有 所不同的)。正是由于这种不一致和不相同,所以归纳与演绎作为 方法主要不是普通逻辑研究的任务。虽然普通逻辑所研究的归纳推理有时也称作归纳法,但那仅仅是指着由传统逻辑所确立和研究的某些简单的归纳方法,如简单枚举法,求因果关系的方法(契 合法、差异法等等)。而作为辩证思维方法的归纳法与演绎法,即 归纳与演绎相结合的方法,则只能是为辩证逻辑所研究的但是,归纳与演绎无论是作为推理形式,还是作为逻辑方法, 都主要与个别与一般这对范畴有关。正是客观对象中个别与一般 的对立统一关系不仅构成了归纳推理与演绎推理的客观基础,也 构成了归纳法与演绎法的客观基础。
作为辩证思维方法的归纳法与演绎法,主要是个别与一般这 对范畴的运用,因此,要分析归纳法与演绎法的客观根据,就必 须分析对象自身中包含的个别与一般的对立统一关系,实际上也 就是要分析个别与一般这对辩证法的重要范畴。下面我们就先对 这对范畴作些简要的说明。
1.什么是个别与一般?所谓个别既指单个的、特殊的事物,又 指对象所具有的个性。譬如,鲁迅及其所具有的那些单一的属性 (如“新文化革命运动的主将”、《阿Q 正传》的作者等属性)。所谓 一般是指一类对象或为某一类对象所共同具有的属性(如“从事 文学创作活动”的属性就为一切作家所共有,它就是作家的“一 般”)。任何一个对象和现象都是个别和一般的统一体,即它们既 有个别(单一)的属性,也有一般的属性。没有一个事物只有个别属性,而无一般属性。反之亦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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