露老师育儿智慧父母能力养成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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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懂得什么是从抽象再上升到具体的方法,我们就必须首先 弄清抽象与具体这对范畴的各种含义。

抽象与具体这对范畴是唯物辩证法、认识论和辩证逻辑的重 要范畴。人们可以从不同意义上来理解和使用这对范畴。比如,从 客观辩证法的意义上来说,这对范畴可以用来说明客观存在着的 对象和现象,说明对象与其属性之间的辩证关系。在这种意义下, 所谓“具体”即指具体的事物、具体的东西,所谓“抽象”即指 客观对象中存在着的抽象的东西(对象的某种性质、关系等等)。 比如, 一朵玫瑰花是客观存在着的一个具体的事物, 一朵具体的 花;而“红色”“有香味”“很美丽”等乃是这一朵玫瑰花所具有 的各种属性(“红色”“有香味”是它的性质,“很美丽”表现着人 同它之间的一种审美关系)。两者之间的关系就是客观辩证法意义上的具体与抽象之间的关系。列宁在《哲学笔记》中指出:“自然界既是具体的,又是抽象的……”①就是从这个意义上来使用这对范畴的。

从认识论的意义上来说,这对范畴主要是用来表示认识的成   果、阶段和水平。比如,我们在第三章中曾讲到概念发展的两个   阶段:“抽象概念”与“具体概念”,其中所谓的“抽象”、“具体” 就表示着概念发展的两个不同阶段及其成果。其他诸如“表象中  的具体”、“抽象的规定”、“精神上的具体”以及我们为了说明对某   一对象的不同认识程度而常用的一些说法:对某一问题的认识“不  具体“很抽象”等等。其中的“抽象”、“具体”都是在认识论的意义上而加以使用的。

从逻辑与方法论的意义上来说,“抽象”与“具体”这对范畴则主要是用来表示认识和思维的某种方法,比如,“抽象法”等。

对“抽象”与“具体”这对范畴的上述三种不同意义的理解, 不能机械地、形而上学地对立起来。必须看到,这三种不同意义 的理解是有着内在联系的,在根本上是一致的。正因为任何一个 客观对象都是多种属性的有机统一体,都是具体与抽象的对立统 一,所以,才可能有反映认识对象的不同方面(对象整体及属性) 并标志着认识过程中不同阶段和水平的“抽象”与“具体”的认 识论范畴;也正因为在客观对象中,在认识过程中存在着抽象与 具体的对立统一,所以,也才有可能形成相应的标志一定认识成 果和思维方法的“抽象”与“具体”的逻辑范畴。这也就是说,“抽 象”与“具体”这对范畴的各种含义也体现了辩证法、认识论、逻 辑三者的一致。因此,当辩证逻辑着重从逻辑、方法论的角度来 理解和使用抽象与具体这对范畴的时候,也必须遵循这三者一致的原则,联系着客观对象的辩证法和认识过程的辩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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