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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应该做好的事没有做好。要及时总结经验及教训,避 免在以后的活动中产生类似的失误,对于连续性很强的活动,要迅 速采取措施,避免伤害扩大。如果条件允许,把做坏的事重新做好, 并采取减轻损失的措施,能够减轻情债的程度;向他人真诚道歉、进 行赔偿,争取为他人做一些有利于减轻个人心理压力的活动。
(4)做了不应该做的事。这种情况主要是只想到个人的利益忽 视他人的利益,或者要达到某种不正当的目的或正当的目的采取不 正当手段,做事以后侵犯了他人或社会的利益或产生了意想不到的 后果,情债从觉悟到自己行为错误后产生,认识到错误后应立即停 止错误的行动并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行为产生的伤害扩大,使行 动的危害降之最小,要真诚向他人道歉、进行赔偿或争取其他措施 减轻心理压力。
总之,情债对个人的影响是经常性的,可能每天都碰到,也可能 有一段时间都生活在情债的阴影之下,这是个人成长过程中的正常 现象。由于个人活动很多,涉及的方面很广,个人成长是一个长期 的过程,对活动的规律掌握需要一个过程,犯错误是难免的,产生情 债后,关键是要正确对待,积极消除。 一个人主动偿还情债的态度 对消除不良心理感受有决定性作用,事情做与不做、主动去做和被 动去做、情债偿还与不偿还对个人体验完全不同,只要是个人真诚 去消除过失,真心道歉,都会得到别人的谅解,大多数人是非常容易 相处的,要相信自己能很快从情债产生的不良情绪中走出来,情债也会在时间中逐渐淡化。由于个人的不断成熟,情债产生的概率会 越来越低。
情债的产生与个人活动有直接关系,与个人对社会的认识、道 德法律有重大关系。道德是以善恶为标准,调整人与人之间、个人 和社会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是依靠社会舆论、教育和人们 的信念、习惯和传统力量来起作用。法律是国家按照统治阶级的利 益和意志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 和。在通常情况下,道德评价的标准比法律的评价标准更高。个人 从小到大经历了许多种角色,社会道德、法律对每个角色都有不同 的要求,是维护社会秩序的需要, 一个人作为社会的一员就会受到 社会道德、法律的约束。每个人接受的社会意识千差万别,对世界 的看法不同,做事的原则不同,自己的认识肯定不会和道德、法律相 同,即个人的良心不同于道德、法律。
个人的行为受个人意识的制约,也受到道德法律的约束。如果 个人良心与社会道德法律相近,道德法律规定的义务没有履行或没 有履行好,或者做了违反道德法律的事,不仅要受到社会舆论或法 律制裁而且会产生情债;如果个人良心与社会道德法律相差较大, 一般是低于道德法律的标准,道德法律规定的义务没有履行或没有 履行好,但个人没有意识到,个人不会产生情债,因此情债的产生和 道德舆论、法律制裁有差别,不是等同的,因人而异。有的人触犯了 法律,但是他觉得自己做得没错,不会受到情债困扰;有的人不按道 德要求去做,也不会产生情债,主要是因为: 一是道德修养差意识不 到;二是知道违反道德,但是许多人都这么做;三是觉得道德不合 理。从社会发展的角度看, 一个人活动的准则应该是社会的道德规 范,要使个人的良心最大限度地与社会公德相吻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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