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红妈妈0-6岁育儿能手早教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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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并非一种对于世界的客观表征,因为认知主体和 被认识的世界并不是分离的,而是内在地彼此渗透的。加之物理 学和数学的基础研究中诸如海森伯不确定性原理和哥德尔不完全 性定理等的发现,也使科学以严密性和一致性为根据的合法性遭 到各种内部的侵蚀,由此人们提出这样的观点:“科学无论是就道 德目的、认知真理、或是逻辑一致性而言,都不再能证明自身的 合法性。”

所有这些关于科学和哲学的区分或者是相互依赖都表明:哲学 和科学是人类两种不同的思维方式,两种不同的知识类型。科学 并不是获得真理的唯一有效的思想道路,科学并不能取代哲学。 哲学有存在的合法性理由。

表象思维是物质思维、 材料思维、经验思维,在这样的思维水平上,思维还停留在经验 材料的束缚中,无法上升到概念、本质和规律的认识层次。在此  意义上,黑格尔把经验主义、唯物主义都看做是没有摆脱表象思 维的较低思维形式。黑格尔也不满意基于形式逻辑的规律和原理  的形式思维。他认为形式逻辑的规律和法则是脱离思想内容的形  式原则,它以抽象的思维形式处理思想内容,避免不了主观任意 的使用,不能获得思想内容自身的真理,甚至有可能走向诡辩。 原因在于,表象思维和形式推理的非哲学性使它们不能实现思维  的“全体的自由性与各个环节的必然性的统一”。与此相对,黑格  尔提出了概念的思维或者说思辨的思维。他指出,这种思维“沉 入于内容,让内容按照它自己的本性,即按照它自己的自身而自 行运动,并从而考察这种运动”②。概念思维是哲学层次的思维方  式,是一种必须把自由沉入内容,让内容按照它自己的本性而自 行运动并考察这种运动的思维方式,它是不同于表象思维和形式 思维的思辨思维。

通过对思维形式的三种不同划分,黑格尔就把哲学思考的视角 从表象思维的直观的客体性原则和形式思维的空洞的主体性原则, 转换成思辨思维的主体性原则。概念思维或思辨思维既超越了经 验材料的束缚,也超越了形式思维的形式性、抽象性。把自由沉 入内容并让内容按照它自己的本性而自行运动,就是把哲学对全 体自由性的追求,从对自在的外部世界和抽象的内心世界的关注, 转移到既使外部世界逻辑化又使内心世界具体化的人类思维运动 的过程上来。这个过程作为内容就是绝对理念或人类思想自我运 动的逻辑。而对这种运动的考察,就是人类思维以自己为对象反 过来而思之,因此,它是哲学层次的反思活动。在这里,黑格尔 把主体由个体的思维转换成人类的思维,用人类思维的普遍性来 克服个体思维的有限性;把客体由自在的外部世界和精神世界转换成人类思维自为地把握精神活动及其全部对象的逻辑进程,用 人类思想运动的逻辑来取代客观世界的外在性和精神活动的抽象 性(主观性)。这样一来,人类思维就在自己的反思活动中实现了 黑格尔所期待的思维的“全体的自由性与各个环节的必然性的统 一”。可以这样理解,思维的“全体的自由性”与“各个环节的必 然性”的统一,也就是以逻辑的必然性去实现思维的“全体的自 由性”。而以人类思想运动的逻辑去展现思维和存在所服从的同一 规律,从而理论地表达思维把握和解释世界的全体自由性,这也 是黑格尔的绝对理念作为统一性原理的实质内容。①

实际上,黑格尔在这里已经提到了经验科学与哲学在思维方式 上的区分。在黑格尔看来,经验科学所运用的思维原则是形式逻 辑的规律和原理,它的思维实质是知性思维;哲学采用的则是概  念层面的思想内容自己运动的逻辑,它的思维实质是思辨思维。 对于知性思维与思辨思维的区别,黑格尔在《小逻辑》中阐述道: 每一“逻辑真实体”,亦即每一具体真理,都包含有三个方面,或  者说,三个环节, 一是“抽象的或知性[理智]的方面”,二是 “辩证的或否定的理性的方面”,三是“思辨的或肯定理性的方 面”②。具体地说,思维的知性阶段是设定确定性的阶段,它将每 一有限的抽象概念当做本身自存或存在着的东西,坚持着固定的 规定性和各规定性之间彼此的差别,它的定律是形式逻辑的同一 律。思维的辩证阶段是确定性自我瓦解的阶段,在这一阶段,知 性思维的有限的规定扬弃自身,并且过渡到自己的反面。在此阶  段,辩证法的出发点是就事物本身的存在和过程加以客观地考察, 借以揭示出知性规定的有限性。由此决定了辩证法不是一种外在 的技术,也不是主观的辩难之术,而是一种“内在的超越”③。辩  证法是内在的超越,意味着有限的、片面的东西就其本质而言必 然会超出它自身而转化为其反面。在这里,知性概念的自身否定性就表述出来了,它作为中介和过渡的环节使概念的发展成为可 能。因此,只有通过辩证法的否定原则,科学内容才达到内在联 系和必然性,并且只有在辩证法里,才包含有真实的超出有限, 而不只是外在的超出有限,在这种意义上,辩证法构成了科学进 展的推动的灵魂。思辨的阶段或肯定理性的阶段在对立的规定中 认识到它们的统一,或在对立双方的分解和过渡中,认识到它们 所包含的肯定,它是具体真理的最高阶段。在第二阶段,辩证法 既然是以否定为结果,那么就其作为结果来说,至少同时也可以 说是肯定的,因为肯定中包含它所自出的否定,并且扬弃否定在 自身之内,这就具有了逻辑真理的第三形式——思辨的形式或肯定 理性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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