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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学所要解决的问题在根本上是人的“做人”问题,因而哲 学的方法针对的也是“做人”。而“人之道”解决的是做人的方 向问题,“形上之理”是为“道”确立终极根据。关于“做人” 的“道理”并不是一个理解性或知识性的问题,而是实践性问 题。“道”与“理”的明确只是解决了“做什么”的问题,而 “怎样做”的问题并没有随着“做什么”的明确而明确。也就是 说,知道了“做什么”并不能保证做到和做好。因而,关于“怎 样做”的问题仍是需要解决的问题,这一问题就是关于“做人” 的方式与方法的问题,用中国式的话语表达就是“做人之术”。
在哲学的意义上说,“做人”并不是一个形而下的具体问题, 而是具有形上性的问题;“做人之术”针对的也不是形而下的具 体问题,而是形上性问题。因而“做人之术”中的“术”其实是 “道术”,即具有“道”的层次与境界的方式与方法,也可以说是 在人的根本问题意义上的具有形上性和原则性的方式与方法。这 种意义上的“术”也即“终极方式”。
哲学从其存在的意义上看是人的自我理解活动。这种活动源于人的特殊存在方式。人的特殊存在方式即人以自身参与的方式 存在。人的“自身参与”决定了人要对自身的活动方向做出选 择,这种选择具有“应”的性质,而其选择的方向即“人之道”。 但是,由于人的自为选择是有意的,因而就要对这种选择进行理 解,而理解的根本在于确定选择的根据。在这一意义上,“形上 之理”即“人之道”的根据,只有建立在“形上之理”基础上 的“人之道”才是一种非盲目性的自觉选择。当然,“人之道” 在个体的意义上可以不依赖于“形上之理”的支撑,而只需个体 以直观的方式把握道。但是,在人的社会性的意义上,人要把 “道”“道说”出来使他人“知道”。这样,“道”就需要转化为 可以为人类理解和把握的“理”。这种“理”具有知识的特点, “理”本身也要求成为知识,知识具有可普遍化的性质,“道”作 为知识才能实现其社会价值。在这一意义上,“理”是“道”的 可普遍化的知识性根据。“道”是“应”所指向的价值方向,而 为何“应”对个体来说无须在理性的层面给出根据,只要个体通 过直觉体悟认定即可。但在社会的意义上,“道”之指示的“应” 必须给出理性层面的根据,这种根据即“理”。而“理”的实质 是“是”,即关于“道”的理性判定以及这种判定的关于人之存 在及其关系之所“是”的理解的根据。在这种“道”与“理” 的关系中,“道”是“应”,“理”是“是”,“理”是“道”的 理性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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