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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所内蕴的社会价值方向并非总是不清楚的,因为“道” 只是人之“应”的方向的总称。在现实的意义上总是体现为具体 的具有永恒性的价值方向,如幸福,自由,正义等等,只有面对 具体而特殊的问题时,“道”本身才成为问题。而清楚的价值方 向在其本质上却并不是清楚的,即具体的价值之所“是”并不总 是清楚的。因为一个价值词只是关于某种方向与状态的名称,而对其内涵的理解却可能是各种各样的。这就需要对价值之自身所 “是”进行确定与理解。这种研究与理解也就是在探寻“形上之 理”,即关于价值的真理。只有清楚了价值之真理,价值方向才 不是一种含混的表面的名称,而是理解了其实质。在实质的意义 上追求某种价值,价值才能成为明确并具有可实现性的真实目 标。同时,对价值之所“是”的理解是超越个人主观意见的对其 所是的把握。这种把握具有普遍性,因而能够成为具有社会性的 价值目标,人们也可以在相同的意义上研究、探讨与追求这种价 值目标。特别是对于社会价值目标,只有在其内涵一致的意义上 才能形成共同的理解,也才能聚合社会力量,进行目标明确的社 会改造实践。因此,“形上之理”也可以成为哲学研究的独立内 容,只是这种独立是在“道”已经明确的前提下的,而“形上之 理”的成果本身也具有“道”的意义,是对“道”的明确化。 就是说,“理”是对“道”之所“是”的认定,这种认定排除了 把“道”之指向作为名称所带来的任意性理解,而对“道”的实 质进行了规定,这种规定就明确了“道”。在这一意义上,独立 存在的“理”也就是“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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