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货币补偿为主要方式。原因如下:
(1)货币补偿操作简单,一次性终止,不会导致过渡期延长、被拆迁人或使用人未能及时迁回等后续问题;
(2)货币补偿更方便被拆迁人选择住房,不受场所限制;
(3)避免拆迁双方因安置房质量差而产生矛盾;
(4)更好地体现了新《条例》的立法理念,即货币补偿有条件的,尽量实行货币补偿。新《条例》规定了确定拆迁货币补偿标准的基本原则,即——,等额补偿。采用的方法是根据被拆迁房屋的位置、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通过房地产市场评估的方式确定的。
2、房屋产权交换的方式。
新《条例》中的“产权调换”是指拆迁人利用自己建造或购买的产权房与被拆迁房屋进行产权调换,并根据被拆迁房屋的评估价格和调换房屋的市场价格结算差价的行为。也就是说,被拆迁房屋的产权与新建房屋进行交换,被拆迁人丧失被拆迁房屋的产权,交换后拥有被置换房屋的产权。产权交易是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方式之一,其特点是以实物形式体现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的补偿。住宅和非住宅均可采用产权调换的方式,但不包括非公益房屋的附属物。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内容来源于互联网和用户投稿 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标签: #市公共租赁门面最新招商招租动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