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电动车“上楼入户”会影响市民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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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电动车“上楼入户”会影响市民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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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四川成都某小区业主将一辆电动车推入电梯,电动车突然起火,导致电梯内5人不同程度受伤,其中包括一名只有5个月大的婴儿。监控画面显示,涉案电动车进入电梯后瞬间爆发,随后冒出一股浓烟。3秒钟后,浓烟吞没了电梯里的人。场面令人震惊。是否应该禁止电瓶车上楼入户?这个话题在网上引起了热烈的讨论。

一方面,近年来电动汽车造成人员伤亡的事故时有发生,“上楼入户”存在一定的消防安全隐患;另一方面,由于收费基础设施不完善,容易被盗,收费高等。禁止电动车“上楼入户”会影响市民的交通。

围绕这个民生议题,这一期的“议员室”访问了多位相关专业领域的CPPCC议员,看看他们对如何更好地管理居住社区的电动汽车有何建议。

观点:电动电梯火灾事件暴露了社会管理的弊端

记者在广州调查发现,很多小区明令禁止电动车“上楼入户”。但是除了少数小区有专门的停车棚和充电桩外,大部分小区都没有专门的电动车停车和充电场所。CPPCC成员、中山大学管理学院教授梁琪认为,因事故而禁止或削弱产品使用权可能是不合适的。她说,打个比方,比如电梯本身会出事,人就不坐电梯了?汽车在路上行驶会发生事故,有必要禁止汽车在路上行驶吗?当然,民众从安全的角度保护自己也是可以理解的。梁琪认为,成都电梯火灾事件揭示了我们的社会管理不够。因此,她提出了一些有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

梁琪建议为整个社会的工业发展和消费文明建设设立专门的“产品和消费安全法庭”,让每一个与产品有关的事故都可以由专门的法庭来处理,由专家组来判断责任,做出专业公正的判断。当然,在这个专家组的成员中,产品行业的专家只能是代表,其他专业成员应该有相当的比例,以避免行业保护的倾向。在现行法律体系中,“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是可以在法院起诉的犯罪。但是如果整个行业标准太低呢?现在的法院没有办法处理。成立专门的“产品和消费者安全法庭”,并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将有利于行业的发展。梁琪建议,广东作为经济大省,不妨先试一试。尤其对广州和深圳来说,这可以是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的一大举措。

梁琪认为,电动汽车的市场管理不可或缺。她说,在这次关于产品的公开活动中,消费者和潜在消费者没有知情权,他们仍然不知道是哪家公司生产的产品。这会影响消费者预期。隐瞒制造商信息是对消费者、公众和整个行业的不负责任,导致整个行业的声誉受到严重损害。

呼吁:加强电动汽车集中停车和充电设施

省政协委员、广东省检察院副检察长谭玲从法律角度分析了这一事件。电动车“上楼入户”是否应该全面禁止?法律和监管基础是什么?

谭玲指出,小区内电动车管理属于物业管理范畴,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民法典》《业主遵守物业管理条例》第286条的规定,010《条例》第46、47、48条的规定

谭玲认为,从目前和未来的发展趋势来看,电动汽车在方便人们出行、缓解交通压力、保护环境和节约能源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优势,但其安全隐患也不容忽视。成都事故表明,无论电池是否处于充电状态,都有可能发生突发性爆炸事故,而且一旦发生在封闭狭小的空间内,危害极大,几乎没有逃生的可能。当电动汽车的使用和管理的便利性和安全性发生冲突时,对安全的考虑永远是第一位的,因为人们的生命安全永远排在价值顺序的首位。因此,为了彻底消除消防安全隐患,有必要禁止电动车上楼入户。根据上述法律法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也有义务遵守企业管理条例,并配合实施政府采取的管理措施。

谭玲还提出了加强电动汽车管理的建议。她认为,电动车管理的关键在于“管理”,而不是“禁止”。最近,一些社区禁止电动汽车进入。这种“一刀切”的做法既不方便群众出行,也不体现城市管理的智慧

慧,更好的做法是在落实相关主体管理责任的前提下,引导居民安全使用。

谭玲建议,首先要加强电动车集中停放充电公共设施的配备。有条件的住宅小区、楼院,应当结合实际情况设置电动车集中停放及充电场所。在建和未建小区也应尽可能将此类公共设施配套纳入规划设计中。其次,进一步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行为,落实相关管理责任。小区业主应当将电动车停放在安全地点,充电时应当确保安全。

建议:采用共享换电模式打造能源网络

省政协委员、广东金轮律师事务所副主任谭日兴认为,电动车“上楼入户”应该全面禁止。

他说,对于电动车禁止上楼是有法规依据的。公安部于2017年12月29日发文《关于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加强火灾防范的通告》,严禁在建筑内的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公民应尽量不在个人住房内停放电动车或为电动车充电;但自己家里如果因为充电着火了,因此造成了其他的财产损失及人身伤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过失引起火灾的,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以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失火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行为人可能被追究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对于居民社区更好管理电动车,谭日兴认为,相关部门须加强日常巡查检查工作。有条件的住宅小区、楼院,应当结合实际设置电动车集中停放及充电场所。在集中停放场所推广可视监测系统,在集中充电场所推广智慧用电系统和可视监测系统,增设简易灭火设施并加强日常巡查值守。

最后是借鉴其他城市的先进经验,采用共享换电模式,打造能源网络。杭州采用共享换电模式,通过“电特送”微信小程序,让用户在换电柜布局范围内,在电池快没电时到达换电柜点,扫二维码——放入空电电池——取出满电电池即可。就像手机充电宝随借随还一样,这种模式为用户提供了共享、安全、便捷的替代传统充电的方式。(作者:薛江华、罗雪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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