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立法主要解决信息安全、知识产权保护、虚拟财产保护、支付等问题。同时,第三方平台的监管也要有法可依,提高电商行业的准入门槛,维护消费者权益和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然后,下面是边肖整理的十个典型的电子商务法律案例。欢迎阅读浏览。
案例一:滴滴为专车服务提供行政处罚(互联热门商务法律事件网专车首例)
2015年1月7日,使用滴滴专车软件在济南西站下车的陈某被市客运管理中心执法人员认定为非法经营,罚款2万元。陈某对处罚决定不服,向济南市中心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济南市客运管理中心撤销处罚。
2015年3月30日,济南市中心区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46条的规定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并于4月15日开庭。这是中国首例因提供专车服务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案件,也被称为“专车第一案”。
案件审理后,滴滴公司表示,已通过媒体报道获悉济南专车首案,暂时无法对案件本身发表任何评论,希望法律能给予公正合理的裁决。
本案的核心问题是滴滴软件提供的专车服务是否合法,关注此案的都是关注滴滴专车合法性的人。
案例二:阿里巴巴侵犯知识产权(侵犯版权案)
2014年8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经济参考报》诉雅虎运营商北京阿里巴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巴巴公司”)一案进行一审判决。中国,侵犯了在互联网上传播作品信息的权利,认定阿里巴巴公司侵权属实,判其赔偿《经济参考报》相应经济损失5000元。
法院认定,《经济参考报》对本案涉及的《畸形消费产业之颓》等四部作品享有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内的著作权。被告阿里巴巴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在阿里巴巴主持的雅虎中国上转载本案所涉及的作品,侵犯了《经济参考报》享有的权利,应承担赔偿经济损失的侵权责任。阿里巴巴表示,其关于所涉作品的使用是合理使用的辩护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拒绝支持。
案例三:当当网上购物进口巧克力无中文描述,诉讼获赔7万元
67岁的杨(音译)在东友贸易有限公司购买了一批进口巧克力,总价超过3万元。然而,从描述、保质期、生产日期到配料清单,这些巧克力没有中文描述。这位老人起诉Dangdang.com和东友贸易公司,称其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索赔42万元。
该案在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昨日,记者从东莞市第一法院获悉,该案已通过调解解决,原告获得赔偿10万元。
年初,杨打算邀请十多个孙子孙女在家过元宵节,于是在当当网上买了345盒费里尔巧克力。订单上的卖家出示的是东莞东友贸易有限公司,杨收到快递后打开一看,里面所有的产品信息都是英文的,没有任何中文解释。
在未能与东莞东友贸易有限公司、北京当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协商后,杨向东莞市第一法院提起诉讼,称东友贸易公司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而当当则怠于履行审查义务。据杨介绍,根据《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要求两被告承担10倍的赔偿,并赔偿住宿费和交通费共计约42万元。
东邮公司回应称,原告无法证明涉案产品是东邮公司销售的。当当法律st
经审理,由本院主持调解,原告杨与被告东友公司达成调解协议。杨将价值3万多元的345盒费瑞尔巧克力全部退给东莞东友贸易有限公司;东莞东友贸易有限公司向杨支付货款及赔偿金共计10万余元,原告撤回对被告当当网的诉讼。
案例四:美国使团与公众评论相互投诉图片侵权案(版权侵权案)
团购行业的老板和二胎,现在为了侵犯图片而打架。就像Meituan.com刚刚宣布胜诉一样,后者以同样的理由将前者告上法庭。
7月17日,Meituan.com销售副总裁杨军表示,上海市徐汇区法院已经对公众评论网侵犯并窃取美团集团收购图片一案做出判决。Meituan.com打赢了这场侵权官司,将得到公众comment.com的4.94万元赔偿。
据了解,Meituan.com于2013年底因公众评论网盗取了前网站的摄影图片而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杨军微博,上海徐汇区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上海含桃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即公众评论网)立即停止侵犯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即Meituan.com)对90张团购摄影图片享有的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并立即删除90张团购摄影图片;被告上海含桃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64万元;而后者为停止侵权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为2.3万元。
Meituan.com起诉大众点评网的事实刚刚结束,大众点评网把Meituan.com推上了被告席。据公众评论网报道,该公司拥有的100多张照片被Meituan.com侵权,甚至有些照片是直接从公众评论网拍摄的。现在大众点评网已经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五:阿里巴巴起诉媒体人葛恶意诽谤(媒体侵权首例)
2014年9月23日,阿里巴巴起诉自媒体人葛,在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庭审中,被告葛某向原告阿里巴巴询问淘宝是否销售假货,其文章是否对阿里的表现造成损害,控辩双方就葛佳自媒体文章是否构成恶意中伤展开激励性辩论。
作为第一起自媒体人涉嫌侵权的案件,也是阿里巴巴集团上市后的第一起案件,此案引起了电商界、司法界、自媒体和舆论的关注。
案例七:“滴滴打车”“滴滴”商标诉讼战(商标侵权案)
2015年4月,广州瑞驰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驰公司)声称公司拥有第38类1号“勾”和1号“滴”商标,以及第35类1号“滴”商标,而北京小菊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以下简称小菊公司)通过软件信息平台向公众提供“打车”和“滴滴打车”服务,“滴滴”和“滴滴”两个词在服务的软件界面上醒目标示,包括“基于网络的信息传递、面向全球网络用户的打车服务、语音通讯服务、出租车司机的商业管理”等。与原告商标认可的服务相同或相似。瑞驰公司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小菊公司,称小菊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享有的上述商标权,并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
在一审判决中,海淀法院认为,第一,从logo本身来看,原告的商标没有被告的商标显著,两者区别明显;二是双方服务类别不相似;第三,原告现有证据未能证明其在核准范围内使用该商标。与被告广泛使用形成的稳定消费群体相比,很难认为二者构成混淆。因此,一审法院裁定,原告的所有
2015年2月14日,滴滴打车和快打宣布合并。之后很容易就用车向中国商务部反垄断局(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办公室)、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督检查反垄断局(“国家发展改革委”)举报北京小菊科技有限公司(“滴滴”)与杭州快智科技有限公司(“快”)合并未按要求上报相关部门,严重违反中国0300
易用车认为,去年3月某合并方在网站上披露的信息显示,公司司机账户流量达到47.3亿元,平均月收入超过1000万元,远超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反垄断申报标准。合并后,两家公司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超过90%,这实际上构成了在线出租车行业的寡头垄断。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即使两家公司合并不构成反垄断申报的成交门槛,商务部也应有权依法进行调查,禁止两家公司合并。
案例九:天搜科技有限公司打着论坛营销的幌子销售APP,涉嫌欺诈
2014年4月20日,原告谢某受被告天搜公司邀请,以亚太中小企业经济发展研究会、浙江省中小企业研究所的名义出席被告召开的会议,并在会上与被告签署了《垄断法》复印件,价格为18万元。根据合同,被告提供“掌握新乡”平台的APP服务,原告当场刷卡支付9万元。之后,天搜未按合同提供“掌握新乡”平台APP服务,向原告出具了售后服务卡“服务协议,享受《移商平台开发及服务开通合同》专栏一份报告”。但经查询,《移商报》不存在合法出版物,故被告有诈骗罪。
案例10:网站称操作失误拒绝兑现美团“零元饭”,引发诉讼
2014年7月,Meituan.com推送价值522元的中式套餐重庆金怡餐厅团购推广信息。团购价格为0元。重庆消费者姜和温用手机抢购了500份,但去餐馆消费时被拒绝了。Meituan.com表示,0元的价格是误操作导致的乌龙事件,愿意赔偿500元团购券。蒋、文不服,起诉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要求其取得500张团购券。10月21日,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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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务局相关法律法规
问题
一般
两位律师回答了国家关于高空坠物的法律法规。
问我问题
丘晶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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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城市现代化的发展,高层建筑越来越多。一方面,高层建筑加速了城市现代化进程;另一方面,他们也隐藏着危险。在现实生活中,人们经常会遇到高空坠物。掉落的物体甚至可能造成人身伤害。那么,国家有关高空坠物的法律法规是如何规定如下的:
第一,高空坠物造成损害的归责原则
高空坠物造成损害的案件中,“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不是推定当事人主观过错,而是推定高空坠物侵权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不能与当事人主观方面相混淆。高空坠物致人损害案件的归责原则应当是无过错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加害人应当对其无过错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高空坠物案件采取无过错原则,有利于保护受害人权益,促进案件顺利发展。虽然诉讼中会涉及无辜的业主,但其他业主的行为可以更好更快地促进案件的进展,帮助及时找到加害人。
其他所有人不直接赔偿受害人,只是在无法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情况下承担赔偿责任。他们可以通过主动寻找线索的方式找到作案人,或者用证据证明当时不在现场或者坠落的物体与自己无关,从而免除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以“不幸损害合理分配”原则为基础,这是《侵权责任法》第87条所体现的精神内涵,也为第87条的责任分配提供了依据。
二、坠物造成损害案件的责任
1、主要责任
《侵权责任法》规定,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使用者应承担赔偿责任。相对于所有的建筑物使用人,“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应负责排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主体,限制责任人,体现公平原则。而且,通过第87条的规定,使可能的建筑使用者承担赔偿责任,既不会造成损害,受害者也不会得到救济,也不会因权利人过多而导致个人赔偿金额过少,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督促建筑使用者尽好注意义务,防止此类事件的发生,也不会无限扩大权利人的赔偿范围。因此,这一立法规定是合理的。
《侵权责任法》第85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及其搁架、悬挂物脱落,造成他人损害的。业主、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经业主、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还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2.责任类型
在确定了赔偿责任主体后,“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使用者”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就成为了一个必须解决的问题。他们应该分担责任。原因如下:
(1)连带责任过度增加了使用者的责任,达不到利益诉讼的目的,不利于社会稳定。
(2)违反公平原则。公平是相对的。虽然对于大多数“可能造成伤害的建筑使用者”来说,为某人的行为承担责任是不公平的,但为了平衡各方利益,有必要通过制度设计来保证损害最小化。因此,如果“可能的建筑使用者”承担连带责任,那么真正的加害人就会逍遥法外,无法实现正义。
(3)连带责任会导致内部债权不可变现。一人承担全额赔偿连带责任后,其他人可能相互推脱,导致新案件的出现,客观上增加了法院的负担。
综上所述,“可能危害的建筑物使用者”按份承担责任更好。分担责任可以减轻压力,让受害者更容易获得赔偿。同时,通过“可能的建筑使用者”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可以缩小侵权人的范围,经济驱动可以激发他们的作证义务。此外,分担责任也可以在防止类似案件中发挥作用。
3.豁免理由
《侵权责任法》规定,在具体侵权人难以确定的情况下,除了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外,对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予以赔偿。因此,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可以通过以下几点来确定是否免除当事人的责任。
(1)“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确定具体的侵权责任。与被害人相比,可能的加害人与实际加害人住在同一栋楼里,对楼内情况有更好的了解,有地理优势和网络优势。因此,可以通过各种方式找到实际的肇事者,以逃避自己的责任。
(2)“可能危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可能的加害人可以提供证据证明他在侵权时不可能在建筑物内,或者侵害的物品不可能属于他,从而在时间上或者客观上免除他的责任。
(3)不可抗力。《侵权责任法》第29条规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因此,在发生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时,物体因不可抗拒的力量坠落,即使发现坠落物的所有人,也不需要承担责任,所以在无法发现具体侵权人的情况下,应当免除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的责任。
综上所述,国家关于高空坠物的法律法规对高空坠物的赔偿和责任认定有全面的介绍。如果下落物的来源无法确定,需要业主和管理人共同承担责任并给予赔偿。如果楼主能证明自己没有侵权,可以免责。
问我问题
钟家伟律师
回答问题:14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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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空坠物责任保险范围
顾名思义,坠落物保险是从高处坠落,给第三方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东西。车主如果投保,可以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否则需要自己承担经济损失。这里要提醒大家,如果业主、亲属、常住人口被高空坠落的东西击中,不在本保险范围内。
二、高空坠物的危害是什么
高空坠物危害很大,之前有媒体多次报道,专家通过实验证明:一个人的骨骼承受极限在200 kg到500 kg之间,从中高层摔一个鸡蛋,理论上可能达不到骨折的极限,但也可能导致脑震荡或内出血。如果使用石头或其他同等质量的坚硬物体,损坏程度会高1.5到3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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