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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法较盐法稍宽,但亦以贩私茶为原则。明太祖朱元璋执法严格,欧阳伦是太祖安庆公 主的驸马都尉,洪武三十年因派家人贩私茶出境售卖被查处,欧阳伦依律被赐死。
1. 明朝赋税系统。明朝税制,虽因明末三帝的苛征滥派,紊乱税制,并使税制上发生变 化,但是其赋税中枢,则依然是以田赋为税制的主体,其次是盐课、商税。在这些税目中, 田赋是财产税,其他主要赋税都是消费税,这是明朝税制上发展的特征。
我国赋税制度,早在四千多年前,夏禹定贡赋则已开始制度化,经周、秦、汉、魏、晋、 南北朝、唐、宋、元历朝的演进,使我国赋税制度化更系统。兹将明朝所行各税,依现在财 政学分类系统,列表如下:
r消费税
收益税
_—财产税 人口税
商税
—过泊税
r塌房税——栈税
关税
-契税 _
丁役
田税L
矿税 营业税 I盐课 —茶课 I鱼课
—酒课
p钞关税
丨工关税 门税丨
丨竹木税 通过税
船妙
市肆门摊税
直接税
明代赋税系统®
第二节清代前期国家赋税
一、赋税制度的改革
清前期的赋税制度改革,一是为缓和民族矛盾和阶级矛盾。明末农民起义的影响,迫使 其改革。正如列宁所说:“人民中的被剥削部分反对剥削部分的斗争,是政治变革的基础,并
①吴兆华《中国赋税史》,转见《中国财政历史资料选编》(八),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8 年版,第293页。
且最终决定一切政治变革的命运。”①二是为巩固其统治,被迫采取缓和政策,恢复社会经济, 其中主要是赋税制度改革。
(一) 清人关后,取消了明末的三饷加派:即辽饷、剿饷、练饷的加派。汉族大官僚免赋 特权缩小,对缙绅豪右势力,加以控制,一方面限制他们免赋范围,另一方面取消他们的免 役特权,均编人里甲中。为避免人口隐瞒和流散,颁布了盛世滋生人丁,永不加赋。
康熙三十二年( 1693年),重申永远停止圈地诏令。凡遇蠲免之年,免业主七分,佃户 三分。乾隆时期,还先后四次普免钱粮,三次普免漕粮。
对工商业者负担,也减轻关津税,准免一年。
(二) 摊丁入亩的推行
摊丁人亩的推行,是明代一条鞭法的继续和发展。明代只在某些地区推行,摊地人亩在 全国推行,从范围上要广,内容上更为明确,是一次赋税制度的彻底改革。
康熙五十二年(1712年)曾下诏:“海宇承平日久,户口内增,地未加广,应以现在丁 册定为额,自后所生人丁,不征收钱粮,编审时,止将实数查明造报。”“户部议:缺额人丁, 以本户新添者抵补,不足,以亲戚丁多者补之,又不足,以同甲粮多之者补之。”®于是,清 廷决定以康熙五十年丁册定为常额:二千四百六十二万一千三百二十四丁。人丁固定后,丁 银为三百三十五万余两就固定下来,摊人地亩征收。这一办法,就称之为“摊丁人亩”、“地 丁合一”制。
康熙五十五年(1716年),首先在广东省试行丁银摊人地亩征收。各省摊丁入亩的时间 和丁银摊人地亩的分配办法很不一致。其次,雍正元年( 1723年)在河北、山东、福建三省 推行;雍正四年(1726年),在河南、陕西、浙江、甘肃、四川、云南六省推行;雍正五年 (n27年)在江苏、安徽、江西三省推行;雍正六年( 1728)在湖南、广西两省推行;雍正 七年(1729年)在湖北推行。最后是乾隆元年( 1736年),在山西省推行;乾隆十二年 (1747年)在台湾省推行,乾隆四十二年(1777年)在贵州省推行。历经康、雍、乾三世, 六十一年,在全国十九个省进行了摊丁人亩的赋税制度改革。
摊丁人亩是我国赋税史上一次重大的改革,具有历史性的进步意义。
一是将人头税合并在财产税中,使无地的农民和工商业者不再负担丁税,有利于工商业 的发展。
二是使税赋与负担能力挂钩,田多则税多,不分豪绅富户和等级,公平合理负担,在一 定程度上限制和约束了豪强势力的土地兼并活动。故而遭到豪强势力的反对,推行进度较慢。
三是封建国家对劳动人民的人身束缚相对削弱,依附关系松弛,有利于资本主义雇佣生 产关系萌芽的发展。
四是有利于封建国家财政收人的稳定,确定固定数额,征收手续简便。
五是宣布“滋生人丁,永不加赋”,有利于人口增长,人民安居乐业,生产发展。清前期 人口增长达到封建社会最高峰——四亿一千二百多万。
“摊丁入亩”实施评析:
地丁合一,是以丁银固定为先决条件的,其实质,并非实行德政。
一是人丁在商品经济发展情况下,它是活动的,作为课税对象,收人不固定;田亩是固 定不移的,可靠性强,抓住流民,确保田赋,是摊丁人亩必要条件。
① 《列宁全集》第8卷,人民出版社,第176页。
② 《简明清史》第1册,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314~316页。
二是滋生人丁是否永不加赋。表面看不加赋,但摊丁人亩以后,地税不断增加,人口增 加,开荒日增,耕地扩大。那末包含在地税里面的丁税,必然会水涨船高,随之增加。这为 “见予之形,不见夺之理”之法。加之鸦片输人,白银外流,银价高涨,易银纳税,负担曰 重,同时征银又有耗羡(火耗)、平余、漕粮附加等盘剥。
总之,摊丁入亩并非德政,它利于统治者的稳定收人。
二、工商税
(一) 盐税
清前期盐税收人较多,盐法沿用明制,稍有改变。清盐法有官督商办、官运商销、商运 商销、商运民销、民运民销、官督商销和官督民销等七种办法。其中官督商销实行范围广、 时间长。
官督商销实行引岸制,也称纲法。它规定灶户纳税后才允许制盐,所制之盐,不许擅自 销售。盐商纳税后,领得引票(凭证),取得贩运盐的专利权,税收机关登记人册。盐商为获 厚利,贿赂官吏,而成为盐商世袭专利权。并划分地盘,垄断经营,表现为典型的官商一体 的封建割据的盐制。专商在销盐过程中,又分为下列三种商人:(1)业商,乃凭一纸虚根, 世代占岸者;(2)租商,乃向业商租引者;(3)代商,乃代租商办运者。各销售环节层层剥 削加价,造成严重的弊害。
在两淮盐场,每斤食盐的价格不过十文,经过商人贩运到湖北各地,便可卖到五六十文, 赚取数倍利润。他们以“报效朝廷”的形式,换取清王朝减免盐税或增发盐引的特殊优待和 贩盐的专利权,形成了两淮盐商的八大总商。其中徽商“恒占其四”。总商具有亦官亦商的性 质,代表官府管理盐业,其他盐商依附于总商名下,结成一张搜刮民财的大网,为清王朝提 供镇压人民起义的经费。在封建地主经济的早中期,商业资本形成的四位一体豪强势力与官 府尚有矛盾的一面。在这封建地主经济晚期,随着资本主义萌芽的发展和人民起义的增多, 两者只能是相依为命、相互支持了。在乾嘉两代,每遇国家有重大军事行动,盐商就捐输巨 款,如两淮盐商捐款高达三千八百二十六万六千两。而盐商得到的不仅是售盐特权,尚可自 定盐价,甚至干预朝政。
(二) 茶税
清初期,沿用明代的茶法,以官茶储边易马;商茶,给引征课;贡茶,供皇室享用。
康熙中期,以茶易马渐衰。此因清代统一中国,牧马足用。于是官茶需要减少,而茶税 的征收,亦渐有定制。
雍正八年( 1730年),始定川茶征税条例,以论园论树,制定税额。后因园有广狭,树 有大小,改为按茶斤两纳税。由户部颁发茶引,每引一道运茶一百斤,每茶一千斤准带附茶 一百四十斤,耗茶十四斤,然后以斤为基础,按引课税。茶引以一百斤为单位,不足一百斤, 为畸零,另给护帖。其后,各省推行茶引制度,产茶日旺,茶引日增,茶税收人随之增加。
不行茶引制度的省,征收茶商过境税,或略收落地税,附于关税上报。
广义的茶税,包括课税两项。有茶引称茶课,因课有核查、考证之意;无茶引称茶税, 按率收税即可。
(三) 矿税
治。但民间却不断偷采。迫于形势,康熙年间,清廷不得不放宽限制,许民开采,由官府派 官吏监督。矿产品大部分上缴政府统销。允许由商人买卖的数额限定在百分之四十以内。康 熙又下令:“姑免禁止”,提出“天地自然之利,当与民主之”,并不许豪强霸占,以缓和阶 级矛盾,防止地方生事。禁令一开,光铜矿的开采,1701至1702年,仅云南就有场坊十八 处,有工人达一百万之多。
乾隆年间,大力开矿。南方的云南、贵州、广东、广西、四川、湖南、浙江、福建等省, 北方的山西,均有金、银、铜、铁、铅矿,约二百余处。嘉庆、道光年间,又令禁止开采金 矿,银矿也禁一部分,至咸丰时才开禁。
对矿税的征收,在不同时期、不同地区也不相同。康熙十九年,各有开采的金银,四分 解部,六分抵工本。二十一年(1682年)定云南银矿官收四分,给民六分。五十二年(1713 年),定湖南郴州黑铅矿,取出母银,官收半税。五十九年(1720年),贵州银铅矿,实行二 八收税,即税百分之二十。雍正以后,大半按二八定税,税率征百分之十,其余四分为发运 价,官府收,另四分听其贩运。®
(四)关税
关税,在清前期分内地关税和国境税。
内地关税,即后世所谓常关税,包括正税、商税、船料三种。正税在产地征收属货物税; 商税从价征收,属货物征通过税;船料沿明代钞关,按船梁头大小征税。
常关税,分设户工两关。户关由户部主管,如京师的崇文门、直隶的天津关、山西的杀 虎口、安徽的凤阳关等四十多个关(乾隆时数)。工关主要收木竹税,由工部主管。关税收人 用于建造粮船、战船及修缮费。
常关税率,在乾隆年间,以从价百分之五,但未执行。各关自定税率,一般以货物通过 税为主,还有附加及手续费。
国境税,由于实行闭关锁国政策,防范沿海民众与台湾郑成功联合抗清,只许在广州一 口通商。清初对外贸易,沿袭明代随贡贸易制度。康熙开放海禁以后到鸦片战争前,陆路贸 易是沙俄,海上来华贸易是英、法、荷兰、丹麦和瑞典。英国为打开中国贸易大门,以鸦片 为敲门砖,使中国的白银大量流入英国。
海关征税,分货税和船钞两部分。康熙二十八年( 1687年)颁行的海关征收则例分衣 物、食物、用物、杂物四类货物征税,进口税率为百分之四,出口税率为百分之一点六,均 系从价。除按物课税外,每船征银二千两,此为吨税之始。雍正六年(1728年)又定洋船出 人期及带米粮货物之数,司关榷者对于外商入口所携带的货物现银,另抽一分,名叫缴送。 乾隆二年(1737年),无抵御外货,西洋船到定海增加一倍征税。
清前期,海关主权完整,外商来华贸易,由政府核准的行商代售。行商借以居中牟利, 于售价每两征银三分作为行用。此外还有陋规,勒索苛重。外商趁机公开行贿,与行商勾结, 进行大规模走私活动,使国家关税损失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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