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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热门的环境污染事件与环境污染

问题

一般

两位律师回答了环境污染责任和环境污染侵权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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鞠廷芳律师

回答问题:369

近年热门的环境污染事件与环境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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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责任的特征

环境污染侵权具有不同于一般侵权的特征,这决定了环境污染侵权诉讼不同于一般侵权诉讼,揭示了环境污染侵权诉讼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因果关系推定的原因。环境污染侵权的特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a)主体的不平等和非特异性

在环境污染侵权中,当事人之间存在很大的差异。加害方往往是具有经济、科技和信息实力的公司、企业集团甚至跨国公司,而受害者多为缺乏规避和抵抗能力的普通农民、渔民或公民。与传统侵权行为相比,主体之间的力量是不平等的。

在某些情况下,侵权主体并不特定于被侵权主体。环境污染是伴随经济发展而来的“副产品”,其中许多是由不特定大多数人可以理解的日常行为的积累造成的。比如汽车尾气造成的光化学污染事件和其他复合侵权事件,很难找到加害人,如果不是不可能的话。识别受害者往往更加困难。比如1986年前苏联的切尔诺贝利核事故,导致数百人患癌症,危及子孙后代。

(二)侵权过程的间接性和复杂性

环境污染是间接侵权。加害人的加害行为大多不直接作用于被害人或其财产,而是通过“环境”这一中介对生活在其中的人或物造成损害,且过程表现出明显的间接性。同时,各种污染物来源广泛,性质各异。它们进入环境后,相互之间以及与环境要素之间往往会发生复杂的物理、化学或生化反应,通过各种自然规律发生迁移、扩散、富集等现象,使得破坏过程极其复杂,异常复杂。

(3)损害结果的可持续性和潜伏性

随着污染物的不断排放,损害后果还会继续出现。即使停止排放污染物,污染损害也不会立即消失,而是会在环境中持续很长时间。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尤其是疾病损害,受害者往往无法及时发现,往往不得不长期蛰伏。即使找到了,也不能很快消除。换句话说,受害者往往在不知不觉中受到伤害,环境污染侵权的后果显然是潜在的、滞后的。比如日本70年代发现的骨痛潜伏期是十几年。自1955年以来,日本富山县神道川河沿岸的锌和铅冶炼厂不断向河内排放含镉废水。沿海居民喝含镉的水,吃用含镉废水浇灌的大米,使镉在人体内缓慢积累,最终导致人的骨骼在十几年后变形萎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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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丰利律师

回答问题:3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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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责任的特征

1)间接性

与环境污染损害的其他特征相比,间接性是第一位的,其他特征都源于间接性。这一特征是它与传统损害的本质区别,即它不直接损害人或财产,而是通过环境这一媒介发生的。例如,“在海洋环境污染损害中,石油是最常见和最大的污染源,每年通过世界各种渠道流入海洋的石油总量达1000多万吨。自1993年以来,中国已成为一个纯石油进口国.根据油轮溢油统计,1976年至1986年,中国沿海地区发生油轮溢油38近年热门的环境污染事件6起,溢油量为吨。在此期间,发生了一起南阳船8000吨溢油的重大事故。从1987年到1996年,10年间发生溢油事故1856起,平均每两天溢油5803吨。”溢油将间接对海洋水产养殖、渔业、海运和旅游业造成严重损害。再比如最早发生在日本九州岛火海沿岸熊本县水俣市,后来又发生在新泻的怪病,至今仍令日本人毛骨悚然。主要临床症状为运动障碍,感知、视觉、听觉、行走和语言等障碍,精神错乱。随着病情的加重,病房的蔓延,一开始被认为是局部疫情,后来被认为是上天的惩罚。经过几十年的努力,确定是二战以来日本最大的人为公害事件造成的。是一家工厂长期向水俣湾排放含汞废液,导致人或其他生物摄取有机汞,使有机汞侵入脑神经细胞而引起的综合性疾病。人们以前从未见过这种疾病,所以称之为水俣病,是因为不知道为什么水俣病是由环境污染引起的食物链连锁反应,最终导致大规模中毒。从水俣病的名字可以看出人们对病因是多么的困惑。疾病名称的不明原因反映了环境污染损害的间接特征。

(2)潜伏期

衍生于这种间接特征的是环境污染损害的潜在性或隐蔽性,可分为环境潜在性和物理潜在性。所谓环境潜伏,是指有害物质一般通过环境介质缓慢破坏,所谓物理潜伏,是指对人体的伤害也是在人体内逐渐积累,然后爆发。这一特点使得传统法律对于“直接的、必然的”因果关系的认定难以满足要求。潜伏不仅隐藏了伤害的原因,也隐藏了受害者。受害者或受害者似乎是在玩以环境为掩护的“借刀杀人”游戏。

(3)长期

大多数情况下,环境污染事故造成的损害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直接损害,如直接的财产和人身伤害以及紧急扑救的费用,二是遗留的有害物质和扑救对象继续对环境造成危害。前者严格来说不是环境污染破坏,后者是我讨论的。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是随着人们生产生活所必需的环境因素逐渐地、持续地积累起来的,对人体健康或财产造成危害

种侵害具有很长的潜伏期如切尔诺贝利核电站泄漏及日本最近因地震所致核电站事故,因核物质的半衰期几十乃至几百年、上千年,其时间跨度非常长远。其它环境污染物也是在环境中持续释放的,从向环境排放行为开始到该污染物造成人体健康或财产损害的发现,再到污染物释放完毕,一般都要经过数十年甚至更长时间。

  (四)复杂性

环境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在环境中,首先有各个环境要素之间的相互交融,再者有各种物质、运动尤其是污染物之间、污染物与其它物质和能量之间的交融,使得环境污染损害的发生呈现多因一果或一因多果的现象。比如一次污染、二次污染,以及复合污染如噪声、光害、振动、电磁波辐射等综合致害;损害既可能是加害人因主观过失所致,有可能是加害人合法原因所为,还可能是第三人的原因或不可抗力所致。因此,侵害原因具有多样性甚至合成性的特点。很多污染是多因复合作用的结果,致人生病也可能多种原因,如哮喘病,可以由大气污染引起也可能由吸烟、厨房油烟、工作场所环境所致。环境污染损害的结果多种多样,可以有财产损失、生理健康和心理健康三方面,如水俣病、美尼尔氏综合症、空调综合症以及重金属污染,伴随生理疾病,病人往往表现出心理和行为失常,如恐慌、焦虑、心神不宁、行为失常等等。有时单一的排污行为或开发行为尚不至造成环境侵害,但多个相似行为集合在一起则形成了环境侵害。受害者不同时发病,病情轻重不一,受害范围、程度不断变化。

(五)因果关系模糊性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诉讼的局外人和事后研究者会觉得事情是如此清楚明白,简直不言而喻,但事实上,要确定赔偿责任者是如此之艰难,它不仅是从事审判的法官公正、谨慎的职业要求所致,也因为让企业承担赔偿责任虽非“与虎谋皮”亦似“与虎谋毛”,还因为许多环境污染事件与损害结果之间是一种间接的、可能的因果关系,存在一种叫做“科学不确定性”的模糊区。日本著名的公害诉讼事件中,富山痛痛病病因自初次发现患者到政府确定历时22年,熊本水俣病的病因确定经过了15年,由此可见一斑。

  (六)遗传性

环境污染损害的遗传性广义上是属于其长期性特点的,但我们还是将其另列出来,因为它已不同于长期性,它似乎已“脱离了”环境污染损害。也正因为如此,我们才将其另列出来,我们应该看到,它不是脱离了环境污染损害,而是,它依然属于环境污染损害。比如日本的水俣病,“据80年代末统计,水俣市确认的水俣病患者2200人,已死亡400人,全国患者约3万人,死亡逾1000人。实际情况远远超过此数字。患者的病状不堪入目,他们被病痛折磨得随地翻滚、痛苦地呻吟、甚至疯狂吼叫,或染病不久,即被夺去生命;或不堪忍受痛苦,投海自尽;或终生残废,卧病数十年,苦受病魔的煎熬。水俣病更加恐怖之处还在于它有遗传性,对后代遗害无穷。”剥夺这些水俣病患者的后代的求偿权,体现的不会是法律对公正的追求。

(七)面广人众

从环境污染侵害发生的空间看,污染物往往在空气、水、土壤、生物等环境介质中进行复杂的物理、化学或生物、化学乃至核变化,通过迁移、扩散、交叉、接触及吸收和富集等,使人们的身体健康或财产受到损害;或导致生态系统失去平衡而致人损害,故环境污染损害在空间上具有广阔性,导致环境侵害受害方的范围具有广泛性。在日本,“熊本水俣病,从其受害之广及受害情形之悲惨而言,是世界有史以来,仅次于广岛、长崎原子弹的人为灾害,是人类有史以来最恐怖的公害病。现在,水俣病污染人口已达20万人之多。”在中国,1994年5月至6月,黑龙江省鹤岗市新华造纸厂,因排放废水而污染河水,造成鹤岗市区域内的新华农场第十二生产队和第十三生产队、鹤岗市新华镇、黑龙江省汤原县吉祥乡等地区大面积水稻减产甚至绝产。受害的农民共计1587户,受害水田面积公顷,造成损失达666万元。而这还不是中国最大的环境污染事件。

突发环境污染事件 中国发生的环境污染事件

1.【2006年中国十大环境事件】如:

松花江支流被污染:(这是生态环境破坏的典型案例)

高原上修建了一条环保铁路:(这是中国生态保护对环境保护的有力证明。

2.环保数据:

2005年,mainland China爆发“环境风暴”,总投资超过1179亿元的30个在建项目被国家环保总局叫停,其中三峡总公司的3个项目为部级单位。原因是这些项目没有经过环境影响评价,是未经批准建设的违法项目。

环境恶化无路可退中国的环境问题不是从今天开始的。早在20世纪90年代,环境污染问题就非常严重。比如淮河流域。90年代五种水质占80%,整个淮河一年四季就像一条巨大的污水沟。1995年,环境污染造成的经济损失达1875亿元。

根据中科院的计算,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造成的损失已经占到GDP的15%,这意味着一边是9%的经济增长,另一边是15%的损失率。环境问题不仅是中国可持续发展的问题,也是吞噬经济成果的恶魔。

目前,中国荒漠化土地已达1万多平方公里;中国18个省、自治区471个县近4亿人的耕地和家园受到不同程度的荒漠化威胁,荒漠化仍以每年1万多平方公里的速度增长。

七大河流水系中,超过40%的水是完全无用的。中国668个城市中有400多个处于缺水状态。其中许多是由水污染引起的。比如浙江省宁波市,位于邕江、姚江、奉化江交汇处。但是由于水污染的原因,需要依靠运水车在水最紧缺的时候昼夜不停的行驶,才能把农村河流的水输送到城市的各个企业。

中国平均工业增加值1万元,需要水330立方米,污水230立方米;每创造1亿元GDP,将排放废水28.8万吨。还有就是生活污水量大。其中80%以上未经处理直接排入河流。不到10年,中国就没有水了。

中国三分之一的城市人口呼吸着严重污染的空气,三分之一的国家被酸雨侵蚀。在经济发达的浙江省,酸雨覆盖率已达100%。上海酸雨频率为11%,江苏为12%。在华中和一些南方城市,如宜宾、怀化、绍兴、遵义、宁波、温州,酸雨频率超过90%。

在中国,基本消除酸雨污染的最大允许二氧化硫排放量为1200 ~ 1400万吨。2003年,全国二氧化硫排放量达到1万吨,比2002年增长12%,其中工业排放量增长14.7%。按照现在的经济发展速度。以及污染治理的方式和力度,到2020年,仅火电厂二氧化硫排放量就将达到2100万吨以上,总排放量将超过大气环境容量一倍以上,这将是对生态环境和人民健康的严重灾难。

1月27日,在瑞士达沃斯举行的世界经济论坛上,有人预测,如果不加以纠正,人类历史上最大的突发环境危机对经济和社会制度的破坏很可能在不久的将来出现在中国。

有句话叫污染控制进退两难。为了在发展经济的同时控制环境,环境保护投资必须达到国内生产总值的1.5%以上。但这是因为环保已经很好了。在中国,根据上海的经验,要真正有效地控制环境,环保投资必须占GDP的3%以上。在过去的20年里,中国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年度投资在20世纪90年代上半叶为0.5%,而在最近几年仅为1%多一点。环保是一种“奢侈消费”,投资巨大

有人计算过,云南滇池周边的企业在过去20年只创造了数十亿元的产值,但要恢复滇池水质,至少要花费数百亿元,这是云南省一年的财政收入。淮河流域小造纸厂20年累计产值只有500亿元。但要控制污染,即使干流达到最低灌溉用水标准,也需要投入3000亿元。恢复70年代的三类水质至少需要100年,这不仅是一个可怕的数字。

违法成本低,执法成本高。从微观来看,过去20年,国内制造业只能在工资和环保两个方面挖掘潜力。对于最简单的事情,比如水泥生产,为了满足最低环保要求,每吨水泥需要增加8元成本,占水泥出厂价格的5%。纺织业每年排放超过10亿立方米的废水。如果要处理的话,每吨1.2~1.8元。生产成本提高5%。绝大多数企业根本没有这么高的利润率。所以只能在环保问题上打游击:或者不建废水处理设施:或者白天把污水放入处理池,晚上没人的时候排入河中,这样可以节省很多成本。在市场的无序竞争中,这5%的成本。它往往决定着一个企业的盈亏、生死。

而我国的环境执法有一高一低,守法成本高,执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也助长了这种倾向。通常情况下,环保部门需要花费50万元获得一起非法走私事件的证据,但最终落在非法企业身上的罚款只有5万元,其中包括被大力刮起的所谓“环境风暴”。

一些投资数十亿元的巨型电站项目违反环评擅自开工建设,最终罚款只有20万元。对于一个投资超过1亿元的项目,罚款20万元几乎是9牛一分。这样的处罚如何威慑违法行为?所以《环保法》一直被称为“豆腐法”。

一场环境风暴会牵扯到几十万家企业,结果必然是大量:家企业破产,大量人失业,企业成本大大增加,国内物价指数迅速突破两个

数。因此,无论是宏观成本,还是微观成本,实际上都无法承受。

四个因素阻碍环境治理对环保部门在执法过程中遭遇的巨大阻力,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总结出了四个方面的原因:

首先,一些地方对科学发展观认识不到位,单纯追求经济增长速度。一些高能耗、重污染的小冶炼、小铁合金、小化工等被明令禁止的项目,在一些地方竟然呈现蔓延的趋势。

其次,部分地方政府在招商引资中,片面强调简化审批,限期办理相关手续。而不管项目是否会存在污染情况,只要来投资就批准,个别地方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中存在“首长意志”、“先上车,后买票”等违法现象。

再次,环评质量亟待提高。有些环评单位不坚持科学评价,不敢以客观的事实和科学的数据说话,评价结论含糊,模棱两可,将项目的环境可行性与否的结论推给审批部门,甚至极个别的环评单位弄虚作假,编造、伪造数据,或者隐瞒事实,严重影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落实,使环境影响评价流于形式,丧失了第三方咨询机构起码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最后,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工作开展不足。我国目前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政府主导型,以有限的政府力量去监管数量庞大的建设项目,显然力不从心。

其实,环评法遇到的阻力更有背后的经济利益在驱使。

掀起真正的“环保风暴”

中国是一个在环境上回旋余地极小的大国,又是一个在全球资源、市场基本被瓜分完毕后崛起的一个后起国家。中国没有任何可能像某些先行国家那样,等到环境恶劣到极点后再来治理。

但中国又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别人走过的先发展经济、再治理污染的道路,中国不可避免的也会走一遭。

世界各国的历史已经表明,在经济增长与环境变化之间有一个共同的规律:一个国家在工业化进程中,会有一个环境污染随国内生产总值同步高速增长的时期,尤其是重化工业时代:但当GDP增长到一定程度,随着产业结构高级化,以及居民环境支付意愿的增强。污染水平在到达转折点后就会随着GDP的增长反而戛然向下,直至污染水平重新回到环境容量之下,此即所谓环境库兹涅茨曲线,当年日本的发展过程就是这一规律。

毫无疑问,中国没有可能跨越这样一个重化工业时代。因为中国的人口太多,国家太大,无法像芬兰那样,在本国制造业尚不发达的情况下,借助于全球化分工,直接进入高科技时代。

上世纪90年代末,笔者曾回过苏南老家,小时候那种清清河水,坐着船就可到达四乡八镇的情景已一去不复返了。而令笔者吃惊的是,造成这种局面的主要因素竟然是最普通的生活垃圾。在中国,即使不发展工业,由人口增长带来的污染物,也足以使环境恶化到令人无法容忍的地步,即便是治理这样的污染,也需要大笔投资,需要有经济基础。

中国在治理污染问题上,任重道远,需要依法办事,制止恶性环保事件的发生,延缓环境恶化的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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