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10月21日电(记者于晓节顾瑞珍)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21日提请三审的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明确规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常委会部分委员、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提出,为解决“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环境问题,对于一些严重违法行为,应加大对企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个人处罚力度。
三审草案第五十五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通过暗管、渗井、渗坑、高压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方式排放污染物。或者生产、使用国家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造成环境污染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罚。
草案明确,对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事业单位,报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责令停业或关闭。
草案还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而开工建设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中国现行的环境保护法于1979年试行,1989年正式颁布实施。这个诞生于改革开放初期的法律,已经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建设生态文明国家的要求。多年来,不断有人呼吁修改环境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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