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水利厅:
你厅《关于报送〈江苏省长江河道采砂规划实施方案〉的请示》(署水管[2006]40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1.根据水利部《关于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采砂规划报告的批复》(水规基[2003]39号)规定,我省长江干流有5个可开采区,分别是正润州一号、正润州二号、五峰山、成城州、永安州,年产量控制在500万吨,采砂船13艘。此外,苏皖省际边界重点河段有一个矿区,年产量60万吨。除上述矿区外,我省长江干流禁止通行。
二、根据国务院颁布实施、水利部批准的《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江苏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实施办法》要求,原则同意你厅组织实施《江苏省长江河道采砂规划实施方案》,同意实施方案中提出的采矿实施许可、管理责任、监督管理和保障措施。请你厅会同长江沿岸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和有关省级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长江采砂涉及长江稳定、航运安全和渔业资源保护等多个方面。要按照积极稳妥、科学严谨、“成熟一个、处理一个”的要求,认真做好规划的组织实施工作。目前需要组织编制五个矿区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充分考虑航行安全和渔业资源保护的要求,必要时对矿区进行适当调整。本着积极稳妥的原则,2007年可以选择一个可行的矿区进行试点开采,积累经验,指导地表工作。
四、长江采砂许可制度。采砂许可证由你局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发放。审核发放采砂许可证,必须严格遵守条件,规范发放程序。采砂活动涉及航运、运输的,应当征求航运、海事部门的意见。采砂许可证为一船一证,有效期不得超过一个可收回期。
5.为确保长江采砂规范有序进行,要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严格落实各项管理措施,切实加强水行政管理和执法力度,加强矿区现场监管,严厉打击各类非法采砂活动。
六、长江采砂管理十分重要,各级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合作,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南京长江航道局负责航道管理。江苏海事局负责长江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长江治安管理,依法打击长江采砂活动中的犯罪行为。渔业部门负责砂矿区渔业生产的管理。
特此回复。
2006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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