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自然资源局关于新建福厦铁路(莆田市内)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办[〔2020〕36号转发的《国务院批准建设福厦铁路(莆田市内)的《征收(使用)土地方案》号文件》,现批准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共计公顷,其中耕地公顷、林地公顷、园地公顷、其他农用地公顷、建设用地公顷、未利用地公顷;使用国未使用土地的公顷数。根据莆田市土地征收综合地价和补偿标准及土地征收补偿登记,制定本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及《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相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土地补偿安置标准及金额
注:各被征地村集体具体补偿金额见附件。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三、地上建(构)筑物补偿、安置标准和方法
鲤城区、呈祥区、邗江区、秀屿区人民政府负责根据本方案组织实施辖区内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1)房屋拆迁安置以户为单位。原则上采取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由拆迁人自主选择。补偿费用包括:房屋及占用土地等地上建(构)筑物补偿费;被拆迁主体房屋为一层平房的,按照建筑面积加300元/给予补偿,为二层的,按照建筑面积加100元/给予补偿。安置条件:按《莆田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普政综[2013]10号)执行。(2)选择货币补偿的:除根据被拆迁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新的补偿外,给予安置货币补偿。(3)选择产权调换方式:每户按照拟搬迁的主体房屋建筑面积进行安置,面积不超过150,层数不超过三层。超出部分根据房屋重置价格合并成新的评估后,给予货币补偿,但不给予安置。待拆迁房屋分别为一层、二层、三层的,按照1: 1.3、1: 1.1或1: 1的拆迁安置比例计算安置面积。在临时过渡期间,临时安置补助费按照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发放。(4)其他地上建(构)筑物的补偿标准按照《莆田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普政综〔2013〕10号)的有关规定进行补偿。
四.支付方式和对象
(一)征地补偿费以实名活期储蓄或现金等形式全额支付给被征地单位和农民。(二)征收农民承包的土地或者自留地,集体土地管理单位未调整其他同等数量和质量的土地供农民继续承包经营的,应当向被征地农民支付不低于70%的土地补偿费;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在征得被安置人同意后,将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安置人或者用于支付被安置人的保险费用。(三)地上青苗及附着物补偿费支付给土地承包人或地上物体所有人。
五、农业人口安置办法
按照法定计算方法,本次征地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量为人。安置方式有:货币安置、社会保障安置、农业安置、企业就业安置。
六,
征地补偿费足额缴纳后5日内,村委会征用的土地将移交给所辖的区自然资源局。
七,
如果土地管理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在此期限内
征求意见后,本方案报莆田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第25条,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组织实施。
特此宣布。
附件:被征地村(居民)征地补偿安置补助费金额
莆田市自然资源局
2020年10月13日
附上
:
被征地村(居)民的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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