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地上建(构)筑物补偿、安置标准和方法
(1)房屋拆迁安置以户为单位,采取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两种安置方式,由被拆迁人自主选择。补偿费用包括:房屋及其占用的土地和其他地上建(构)筑物的补偿费;被拆迁主体房屋为平房的,按照建筑面积加300元/给予补偿;二层按建筑面积加100元/给予补偿。安置条件:按照《莆田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号文件(普政综[2013]10号)的规定执行。(2)选择货币补偿的:除根据被拆迁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新的补偿外,给予货币补偿。(3)选择产权调换方式:每户按照拟搬迁的主体房屋建筑面积进行安置,面积不超过150,层数不超过三层。超出部分根据房屋重置价格合并成新的评估后,给予货币补偿,但不给予安置。拟拆迁房屋为一层、二层或三层的,按照1: 1.3、1: 1.1或1: 1的安置比例计算安置面积。在临时过渡期间,临时安置补助费按照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发放。(4)其他地上建(构)筑物的补偿标准按照《莆田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号文件(普政综〔2013〕10号)的有关规定进行补偿。
四.支付方式和对象
(一)征地补偿费以实名活期储蓄或现金的形式全额支付给被征地单位和农民。(二)征收农民承包的土地或者自留地,集体土地管理单位未调整其他同等数量和质量的土地供农民继续承包经营的,应当向被征地农民支付不低于70%的土地补偿费;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在征得被安置人同意后,将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安置人或者用于支付被安置人的保险费用。(三)地上青苗及附着物补偿费支付给土地承包人或地上物体所有人。
五、农业人口安置办法
按照法定计算方法,本次征地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为1113人。安置方式有货币安置和社会保障安置。
六、征地补偿费全额支付后5日内,村委会将被征用土地移交给莆田市鲤城区自然资源局。
来源:莆田市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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